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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司法解釋 聚焦六大關鍵詞

記者 徐 雋

2015年02月05日08:3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民訴法司法解釋 聚焦六大關鍵詞

  微信等網聊記錄可作民事案件証據。

  資料照片

  經過歷時兩年的論証起草和5次審委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制定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后最高法便著手制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並確立了‘搞批發,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民訴法司法解釋進行全面修訂,以便於法官、律師和當事人查閱與適用。”最高法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民訴法司法解釋》分23章,共552條,最高法在起草過程中召開各類座談會共150多場,使得這部司法解釋成為內容最為豐富、參加起草部門和人員最多的司法解釋。

  保障訴權

  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証。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准,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

  法庭紀律

  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

  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

  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

  電子証據

  明確短信、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証據

  証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証証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証証明責任﹔對逾期舉証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証、進行認証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証、進行認証活動﹔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証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証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証據。

  誠信原則

  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証、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証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証書,待証事實又欠缺其他証據証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証人拒絕簽署保証書的,不得作証,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公益訴訟

  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証據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証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小額訴訟

  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什麼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

  《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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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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