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莉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了“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進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是樹立法律的權威的源泉。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對於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全民法治觀念的培育應當遵循法治觀念形成的客觀規律。
一、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
(一)全民法治觀念的培育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先決條件。法治觀念反映出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任和依賴程度,影響著法律規范轉化為現實制度的范圍及程度,決定著一個國家法律制度建設的進程及成效。加強全社會的法治觀念,用法律來保障、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讓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在法治觀念的指引下積極參與到改革中並能夠分享改革的紅利,既是改革進一步深化和改革成果得以鞏固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的現實需求。
(二)法治觀念深入民心是法治社會建設的根基。法治在本質上是“法律至上”之治,根基在於全民守法。法治的直接目標是規范公民的行為、管理社會事務、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終極目標是保護公民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的政治權利。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通過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能夠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能夠引導全民強化道德觀念和法治意識,將法律制度內化於心,逐步形成崇法守信的社會風尚,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打下牢固的根基。
(三)法治觀念是建設法治國家對公民的基本要求。國家的法治化,既要有公民社會的參與,又不能脫離社會的法治化。法治觀念不僅僅是執政黨和政府的信念,同時應該成為全體公民的信念﹔不僅應該融於執政黨依法執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實踐中,也同時應該融於每一個國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中。法治社會建設的現實需要是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普及法治精神,喚起民眾對法治的認同,讓民眾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讓法律銘刻在每個人的心裡﹔隻有每個公民都自覺遵紀守法,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
(四)樹立法治觀念,讓法治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利器。在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進程中,應當推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讓法治精神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讓法律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終極武器,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內涵。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要發揮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加強法治基礎建設,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提高平安建設現代化水平,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更大貢獻。
(五)樹立法治觀念,讓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成為法治社會建設的助推劑。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備要素。法治社會建設需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務領域,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讓廣大群眾感受到“法律在我身邊”,逐步建立“有事找律師、有事找法官”的法律自信,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在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培育的過程中應當讓廣大群眾更加深刻體會到法治社會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精神,讓人們普遍感知法律,促進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贏得廣大群眾對依法治省的擁護和支持。
二、在全民法治觀念培育過程中應處理好的關系
(一)“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法治通常與人權、自由、平等相聯系,而人治在傳統觀念中通常與專制、等級、特權等相聯系。法治的權力立足點在法,即法律支配權力﹔而人治的權力歸結點在於人,即權力支配法律。人治存在著主觀性的弊端,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而法治具有確定性、穩定性等優點,而且法治代表著自由與民主,法治的價值取向顯然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全民法治觀念培育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法治社會離不開發揮人的作用,要積極正確地發揮人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作用,針對現實生活中的千變萬化和適用對象的不同特點,最大限度的實現個別正義,從而使法律規范所追求的社會正義獲得有效分配,有利於緩解法律規范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內在緊張關系,使法律更具活力。
(二)“德治”與“法治”的關系。德治既是法治的現實基礎,又是法治的重要補充,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中,對於全民法治觀念的培育要充分繼承和汲取古今中外特別是中國的傳統文化,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融入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法律體現了一定的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於道德建設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反過來,道德建設又能夠涵養法治精神,對於法治建設有一定的支撐作用。因此,建設法治國家,不僅需要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也要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有必要將法治和德治結合起來。
(三)“權利”與“責任”的關系。培養公民法治觀念,應該從培養公民意識入手,公民意識指的是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公民意識不僅體現為視自己和他人為擁有自由權利、有尊嚴、有價值的人,勇於維護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權利、尊嚴和價值的意識,這種意識還包含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公民意識包含兩方面內容,權利意識與責任意識。
(四)“權益”與“權威”的關系。人民權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法律對人民權益的保護和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在本質上是統一的,隻要法律能夠真正維護人民的權益,就會得到人民的尊重和信仰﹔維護法律的權威,就是執行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法律是人民實現自己意志和利益的工具,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建立富強、民主和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有力保証。馬克思說:“法典是人民自由的聖經”,因為它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就是維護人民的利益,執行人民的意志。法律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同時也贏得了人民群眾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
(五)“法律”與“權力”的關系。在全民法治觀念培育中,要正確處理權力與法律的關系,確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權力不可以被濫用,法律必須公正。權力與法律是基本的社會事實,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權力既非好也非壞,但是它需要法律的補充,法律一方面確認權力並因此強化了權力,另一方面又以這種方式限制和弱化了權力。隻有承認法律至上的地位,隻有把法作為最終的、最有權威的價值判斷標准,社會的運作模式才是法治的、民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