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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聚軍:跳躍式城鎮化與新式城中村居住空間治理

2015年01月30日16:39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原標題:趙聚軍:跳躍式城鎮化與新式城中村居住空間治理

﹝摘要﹞作為城郊被征地農民集中安置社區的“城邊村”雖然在建筑景觀、社區環境等方面已經與周邊城市社區差別很小,但由於居民的社會網絡、生活方式等仍然普遍維持著原來的鄉村習慣,實質上只是披著城市外衣的新式城中村。相比傳統城中村高度異質化的社會結構,新式城中村集中安置的居住空間特點及區位劣勢導致其社會結構的同質化程度非常高。上述居住空間結構和社會結構特征在鄰裡效應的作用下,有可能被固化為群體的空間身份標簽,最終誘發居住隔離。而居住隔離的萌發則會進一步強化鄰裡效應,使這一群體從被標簽化走向整體的被邊緣化。

﹝關鍵詞﹞傳統城中村﹔新式城中村﹔跳躍式城鎮化﹔鄰裡效應﹔居住隔離

﹝中圖分類號﹞C912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9314(2015)01-0091-05

﹝收稿日期﹞2014-11-13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城市化進程中的居住現象及社會穩定的影響研究”(12CZZ017)﹔中央基本科研業務費創新團隊項目“城市化進程中的政府治理與公共服務政策研究(NKZXTD1103)

﹝作者簡介﹞趙聚軍,河北永年人,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講師。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伴隨著高速推進的城鎮化進程,國內大量涌現的城中村受到了國內外學術界的廣泛關注。通過歸納梳理,筆者發現已有研究普遍存在兩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研究對象方面,主要集中於傳統城中村,對於近年來大量涌現的以城郊被征地農民集中安置社區為代表的“城邊村”,則缺乏必要的關注﹔研究內容方面,城市規劃等學科主要從技術層面關注城中村的空間結構、形成與改造等問題,社會學等學科則主要關注城中村內部的社會結構、社會關系等問題,且兩者缺乏必要的互動。實際上,作為社會分層的空間反映,不合理的空間結構與社會結構相結合后,有可能誘發和加劇各種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基於上述認識,本文將在分類比較的基礎上,主要從居住空間的視角探討新式城中村治理問題。

一、概念與文獻:傳統城中村與新式城中村的比較

整體來看,對國外都市村庄(urban village)和城市邊緣區(urban fringe)研究的借鑒,以及對中國城鄉二元結構的總體性認識,構成了國內城中村研究的基本共識,並直接反映在對城中村內涵的界定上。目前比較有代表性的界定包括:城中村是指那些位於城市連續建成區或邊緣區,被城市建成區用地包圍或者半包圍的、沒有或者僅有少量農用地的村落﹔﹝1﹞城中村即城市裡的鄉村,是在空間形態、功能結構等方面與所處城市反差極大,亦城亦鄉、亦農非農的社會群落。﹝2﹞

不難發現,上述界定主要是以傳統城中村為模本,從景觀視角對城中村做的比較直觀的描繪。如果沿著這一思路展開,作為被征地農民集中安置區的“城邊村”社區由於在建筑景觀、社區環境等方面已經與周邊城市社區差別很小,不應再被納入城中村的序列。然而,作為城農之間的“混合社區”,城中村更多反映為與傳統小農村社共同體相對應和區別的一種村社型組織。﹝3﹞ “城邊村”社區雖然在外部景觀上與傳統城中村差別明顯,但在居民的社會網絡、生活方式、地緣文化等方面,卻與城中村社區十分相近。就此來看,如果說傳統城中村屬於處在工業化中前期的新型村社共同體,那麼“城邊村”社區則可以歸入后工業時代的新型村社共同體。為了與傳統城中村加以區分,本文將那些作為被征地農民集中安置區的“城邊村”為典型代表的社區,稱之為新式城中村。

當然也不能否認,新式城中村在空間布局、建筑景觀、社會結構、經濟特征和主要推力等方面,均與傳統城中村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詳見表1)。從演變過程來看,新式城中村又可以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由傳統城中村改造改制后建立的原村民回遷安置社區﹔二是由於城市建設用地擴張,導致部分城郊農業和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村宅基地)被征用,由此而產生的專門作為被征地農民集中安置區的“城邊村”社區。表1傳統城中村與新式城中村比較(略)。

二、跳躍式城鎮化:新式城中村涌現的宏觀政策背景分析

應然狀態下,城鎮化過程應包含三個漸次推進的層次:“業”的城鎮化,即就業方式由第一產業向二、三產業的轉移﹔“居”的城鎮化,即居住空間和模式的變化,由過去主要生活在農村轉變為主要生活在城鎮﹔“人”的城鎮化,即生活方式的轉變,居民社會屬性由農民轉向市民,全面融入城市生活。﹝4﹞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3年中國城鎮化率達到了537%,但這實際上是指“業”的城鎮化,這也是城鎮化最容易實現的一個環節。通常認為,城鎮化過程應該遵循先難后易的路徑,即以“業”的城鎮化為起點,漸次實現“居”和“人”的城鎮化。然而,新式城中村的村民卻走上了一條不同的道路,即首先實現了“居”的城鎮化,但“業”的城鎮化這一常規起點卻仍沒有完全實現,距離“產城居融合”的目標尚有很大差距。具體來看,與偏遠地區的農民普遍主要依賴外出務工收入不同,地處城市近郊“城邊村”村民在被征地之前,既可以利用區位優勢向臨近城市提供經濟作物,又可以發展觀光休閑性農副產業,第一產業在其經濟生活中仍佔據著重要的地位。在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農民在從農業向二、二產業轉移的過程中普遍面臨諸多困難,往往難以實現充分和穩定的就業。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新式城中村從外部居住環境已經與周邊城市社區沒有明顯差別,但由於被征地農民的城鎮化進程並沒有首先徹底實現“業”的城鎮化,而是呈現出跳躍前進的狀態,因此本文將之稱為“跳躍式城鎮化”。

從政策層面來看,“跳躍式城鎮化”很大程度上是在城鎮化加速推進的背景下,土地資源日趨緊張與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極度依賴共同作用的產物。對於中國這樣一個人口超大國家,出於糧食安全的考慮,必須保護好有限的耕地資源。然而,城鎮化過程又必然伴隨著城市空間的擴張,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極度依賴更是加劇了土地資源的供求緊張。在中央對18億畝耕地紅線愈發收緊的境況下,地方政府開始更加關注如何盤活城鄉建設用地的存量。作為一項自下而上的地方政府“創新”行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政策即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並迅速推廣開來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政策的基本內容是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最終實現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質量不降的目標。﹝5﹞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城鄉建設用地存量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位於連續建成區內的城市建設用地以及已經被城市包圍或者緊鄰城市的傳統城中村﹔二是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民的宅基地)。前者區位優勢明顯,但征地成本高昂,這也是導致傳統城中村改造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后者雖然區位優勢不明顯,但征地成本較低,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空心化嚴重等問題。因此,在試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政策的過程中,各地不約而同地將主要目標指向了農村建設用地。當然,由於地方政府的經濟人特性,主要實施區域被限定在了那些地處城市近郊區,土地升值空間較大、但又未演變為傳統城中村的區域。於是,這些區域的農民紛紛“被上樓”:雖然住進了集中安置的新式樓房社區,但由於社會網絡、生活方式、地緣文化等方面仍然更多地維持著原來的鄉村習慣,實質上只是披著城市外衣的特殊農村社區,進而形成了新式城中村。

三、居住空間失衡與新式

城中村持續發展的陷阱(一)集中安置與“村落”重建

新式城中村在空間布局方面的一個基本特點,就是主要按照原來的自然村落分布,村民被集中安置在特定的回遷社區。相比原來的居住環境,回遷村民雖然普遍分配到了比較理想的房產,但多數也僅限於自住,不像傳統城中村的村民那樣,通過私搭亂建,擁有大量的閑置房屋用以出租。而且,由於地處城郊,房屋出租市場本身就普遍不是很景氣。上述現狀一方面導致村民的房屋租金收入普遍較少,另一方面也致使社區的社會結構具有很強的同質性,還遷村民佔據著絕對主導地位。

鑒於其高度同質化的社會結構,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新式城中村本質上只是在新式樓房建筑中重建了原來的村落,從而成為村民與其他社會群體互動溝通的無形隔膜。不同於一般城市社區和傳統城中村高度異質化的社會結構,新式城中村的居民基本都是來自同一村落的村民,社區人際關系仍主要停留在鄉土熟人社會的層面。就此來看,集中居住安置模式從表面上看減少了社區居民內部的矛盾,卻無形中造成他們與市民之間的隔離,難以重構新的社交關系網絡,不僅不利於他們很好地適應社區,也給其市民化進程帶來了障礙。而且,由於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他們雖然擁有農業勞動的技能,但人力資本存量較少。再加上外來務工者的涌入,佔據了大量技能要求較低的工作,進一步加重了村民的就業壓力。盡管人力資本的增加對提升勞動技能的作用非常關鍵,但因其投資收益比難以精確計算和迅速顯現,“具有一定狹隘性”的農民通常難以接受參加職業培訓的物質和時間成本。而且課題組在調研中也發現,基層政府和社區舉辦的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對再就業的實際幫助作用通常比較有限在沈陽市XY社區和天津市HM社區,社區和當地政府在回遷初期都曾經舉辦過很多就業幫扶類的職業培訓,但由於實際效果有限,隨意性很強,比如簡單的手工藝品制作培訓等,居民的熱情不斷下降,最后導致此類培訓活動不了了之,目前已經基本停止。。

(二)鄰裡效應的持續發酵

簡單地說,鄰裡效應是指個人的發展機會和晉升途徑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所處環境的制約,即“地方作用”。﹝6﹞“鄰裡、社區可改變、創造和保持定居者的價值觀、態度和行為,價值觀、態度和行為這些派生之物也不可避免地影響著鄰裡和社區。”﹝7﹞ 通常認為,社會化進程、社會網絡、污名化是鄰裡效應傳遞和實現的主要途徑。

社會化進程指個人對所處地方文化的學習並逐漸適應其中的過程。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案例社區村民的再就業狀況普遍不夠理想,即使有些村民實現了再就業,也多是從事社區保安、保潔等薪酬和保障性較低的行業。導致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再就業能力不足。如前文所述,當前城郊被征地農民的人力和社會資本十分薄弱,難以為其市民化提供有力的支撐。二是再就業動力不足。村民普遍的就業狀態無疑會形成一種負面參照效應,再加上普遍得到了比較可觀的征地補償款,導致很多村民的再就業動力嚴重不足。上述就業現狀一方面導致社區內的不滿和負面情緒不斷傳播,另一方面,由於社區缺乏中產階級等積極的行為榜樣,導致青少年缺乏求學與職業培養的興趣和動力,顯然會對其社會化進程產生不利的影響。

社會網絡則指某些區域的居民由於缺乏廣泛和穩定的社會網絡,其脆弱的家庭經濟狀況容易遭受失業、疾病等突發事件的打擊而陷入困境。“一個人的社會網絡的異質性越大,網絡成員的地位越高,個體與成員的關系越弱,則其擁有的社會資源就越豐富,從而工具性的行動效果就越理想”。﹝8﹞然而現實的情況是,新式城中村村民的社會互動模式依然主要依賴原來的鄉村社會資本存量,其職業獲得過程主要依靠自己或者借助親戚、鄰居和鄉村熟人等強關系。上述狀況顯然不利於其職業獲得和提升。而且,隨著城市文化的浸染,村民之間的感情亦在不斷淡化,其在村庄中積累的傳統社會資本也在不斷流失。

污名化本質上是一種非制度化的社會排斥,是指某些群體因文化、種族等方面的差異而受到其他社會群體的歧視,並將受排斥群體的形象刻板印象化、標簽化。當前,由於村民糟糕的就業狀態以及與周邊市民社會交往缺失所造成的隔膜,使得他們很難獲得來自群體之外的正面評價,污名化傾向已經有所顯現。而且,一旦某個特定的社會群體及其集中居住的社區陷入污名化后,通常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意願及期望,導致物業環境進一步惡化,並阻礙新的業主進入。﹝9﹞ 這一點目前已經有所體現,比較典型的表現是,排除“小產權房”等制度性影響因素,在區位、房型、房齡等相差無幾的情況下,新式城中村的房產價格仍普遍明顯低於周邊普通商品房社區同樣作為“大產權”商品房,目前沈陽市XY社區周邊的民用住宅每平米的價格大致在1萬元左右,比XY社區平均要高出3,000元左右﹔天津市HM社區(“大產權”商品房)的二手房價格大致在6,500元左右,而周邊其他普通商品房的價格基本在8,500以上。很明顯,區位、房型、房齡等因素已經無法充分解釋以上兩個新式城中村社區的房價與周邊社區所存在的巨大差價(約30%)。。

(三)居住隔離的萌發

長遠來看,伴隨著鄰裡效應的持續發酵,如果不加以疏導,新式城中村有可能與其他城市社區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隔離,並進一步誘發居住隔離現象。居住隔離是指社會群體在空間上的非隨機分布,並且形成以某些社會特征為基礎的系統性居住模式,本質上是城市社會極化的空間反饋。﹝10﹞ 作為一種常見的“城市病”,由於居住隔離現象嚴重阻礙了階層之間的良性互動與融合,固化和放大了種族、貧富對立情緒,因此向來被視為西方國家社會穩定的嚴重威脅。

通常認為,居住隔離現象的出現要受到各種內在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內在因素方面,包括特定區域和社區的社會結構、種族、宗教信仰、文化認同、教育背景、地緣業緣等。﹝11﹞ 此外,城市規劃偏好、社會福利政策,特別是公共住房政策等外部因素,也對居住隔離的出現具有一定的誘發作用。﹝12﹞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市、特別是大中城市原有的以“單位大院”為代表的各階層、群體高度混雜的共生居住區逐漸消失,取而代之的則是為各階層、群體量身打造的專屬社區,居住隔離現象也開始逐步萌芽生長。﹝13﹞

具體到新式城中村,高度同質化的社會結構以及趨同的文化認同、教育背景、地緣關系等因素,成為誘發居住隔離的內在推力。外部因素方面,集中安置模式本身就是城市規劃偏好以及地方政府市場化原則經營城市空間的必然結果。特別是考慮到住房通常具有長久的使用壽命,不同社會群體在城市的居住空間格局一旦形成,往往很難在短期內改變,久而久之就容易形成特定的地緣文化。集中安置模式再加上相似的社會地位、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工作狀況,使得新式城中村村民在居住空間方面具有易識別性,易於固化為群體的空間身份標簽。長期來看,這種標簽化的排斥機制,將有可能導致這一群體偏離主流社會價值觀,從被標簽化走向整體的被邊緣化。

此外,鄰裡效應與居住隔離之間存在著的相互誘導和強化作用,﹝14﹞ 則進一步增加了新式城中村萌發居住隔離現象的可能性:伴隨著鄰裡效應的發酵,特別是被污名化傾向的顯露,新式城中村與周邊社區的差異被不斷放大,從而成為誘發居住隔離的重要外在推力﹔另一方面,居住隔離的萌發則會進一步增強鄰裡效應的影響作用,強化村民的群體認同意識,固化其群體“亞文化”和認同意識,加速群體從被標簽化走向整體被邊緣化的過程(參見圖1)。

圖1新式城中村鄰裡效應的發酵與居住隔離的萌發

四、進一步的討論:推廣混居模式的可能性

需要明確的是,關於新式城中村居住空間治理問題的討論多帶有未雨綢繆的色彩。但如果不及時實施必要的政策干預,新式城中村的居住空間失衡及其可能引發的居住隔離現象將有可能全面升級並趨向固化,甚至存在使新式城中村滑向貧民窟的可能。對於居住隔離的治理,雖然存在一定的爭議,多數研究者還是傾向於提倡通過推進多元混居、構建異質化社區的方式加以緩解和疏導。而且,一些經驗性研究也証明了多元混居確實有利於消解由於階層、種族等因素帶來的隔閡與矛盾,尤其有利於為青少年的成長創造一個健康的空間環境。﹝15﹞

混居理念的核心價值是期望以空間的平等爭取社會平等。﹝16﹞ 對於被征地農民而言,混合居住可以在空間層面與其他社會市民群體搭建一個公共對話平台,有利於增加與其他市民群體之間的接觸與溝通機會,促進良性的社會互動。再者,考慮到中低收入群體通常對公共服務的依賴度更高,推動多元混居另一個政策效果就是促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且,在混合型社區,不同群體通過平等地共享公共服務設施,同樣有助於增進社會融合。例如,公共休閑體育設施就為群體交流搭建了一個有效的平台,使收入和住房狀況各不相同的鄰裡之間借此發展更廣泛的社會關系,促進生活方式的混合。

具體到政策層面,今后對於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應本著構建多元混合型社區的目標,盡可能避免目前的大規模集中安置模式。當然,如果不考慮不同社會群體在收入水平、消費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客觀差異,簡單地將其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觸和隔膜。比較合理的方案應該是“大混居小聚居”的插花式布局,即在社區層面混合規劃包括被征地農民安置住房在內的各類住房,相似社會屬性居民的居住空間則以小規模組團的方式配置。最終達到既有利於各群體間的接觸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間距離的效果。對於那些已經成型的新式城中村社區,顯然難以在短期內改變其社會結構高度同質化的現狀。比較可行的策略,是通過不斷的疏導以及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必要的資金投入,使得社區能夠保持一個良好的人居環境,並據此吸引其他社會群體通過購買房產或租賃的方式進入定居,逐步提升社會結構的異質化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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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藍宇蘊都市村社共同體——有關農民城市化組織方式與生活方式的個案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5 ,(2)

﹝4﹞ 張鵬城鎮化的三個層次﹝N﹞北京日報,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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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志剛、顧朝林中國城市社會空間結構轉型﹝M﹞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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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黃怡 城市社會分層與居住隔離﹝M﹞ 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2006,126-129

﹝14﹞WAV Clark Residential Preferences and Neighborhood Racial Segregation: A Test of the Schelling Segregation Mode ﹝J﹞ Demography, 1991, (1)

﹝15﹞Maree Petersen and Jeni Warburton Residential complexes in Queensland, Australia : a space of segregation and ageism ?﹝J﹞ Ageing and Society, 2012, (1); Micere Keels, et al Fifteen Years Later: Can Reridential Mobility Programs Provide a Long-term Escape From Neighborhood Segregation, Crime, and Poverty? ﹝J﹞ Demography, 2005, (1)

﹝16﹞ Doan Nguyen Evidence of the impacts of urban sprawl on social capital ﹝J﹞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B-Planning & Design, 20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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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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