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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偉:打擊網絡恐怖主義亟需法律支持

2015年01月26日08:31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打擊網絡恐怖主義亟需法律支持

  恐怖主義已經成為人類文明面臨的最大威脅之一。當前,恐怖分子利用互聯網開展招募、宣傳、策劃、洗錢、組織恐怖襲擊等已經成為全球恐怖活動變化的重要特點,互聯網已成為恐怖勢力開展活動的重要空間和途徑。網絡恐怖主義的危害性日益突出,已成為國際反恐斗爭的重要課題。
  面對日益嚴重的網絡恐怖主義威脅,必須要進行積極有效的管控,及時出台相應的法律制度和相關舉措,充分發揮法治在反恐方面的基礎作用。

打擊網絡恐怖主義的現有法律框架
  目前,國際社會在應對恐怖主義挑戰方面,正在逐漸形成共識,對網絡恐怖主義的威脅日益重視。聯合國和各個國家從不同方面正在建立和完善打擊恐怖主義特別是網絡恐怖主義的法律制度。
  聯合國層面。2005年9月,聯合國舉行世界各國首腦會議,通過了旨在全球范圍內打擊恐怖主義的《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全球反恐戰略》提出,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措施中應該包括:“在適當顧及保密、尊重人權和遵守國際法所規定的其他義務的情況下,探討各種途徑和方法,以期:在國際和區域各級協調努力,打擊因特網上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利用因特網作為對抗恐怖主義蔓延的工具,同時也認識到有些國家在這方面可能需要援助。”
  2013年12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以15票贊成一致通過第2129號決議,特別指出,對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聯網實施恐怖行為,包括煽動、招募、資助或策劃等活動表示嚴重關切,明確要求聯合國反恐機構會同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加強對上述行為的打擊力度等。
  國家層面。世界各國也開始逐漸重視從法律的角度來應對網絡恐怖主義的挑戰。美國在“9 · 11”事件之后強化了對恐怖主義的法律管控,推出了一系列反恐信息管理制度。根據美國國會在“9 · 11”后通過的《愛國者法案》,國家安全和司法部門被授權對涉及專門化學武器或恐怖行為、計算機欺詐及濫用等行為進行電話、談話和電子通信監聽,並允許電子通信和遠程計算機服務商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向政府部門提供用戶的電子通信。法案還擴充了美國財政部長的權限,以控制網上金融流通活動,特別是與國外有關的金融活動。美國國會還陸續通過了《國土安全法》《保護網絡資產法案》《信息安全與互聯網自由法》,增加了有關監控互聯網和懲治黑客的條款,在監管互聯網方面給予總統和聯邦政府更多授權。
  英國同樣較早地從法律角度加強了對互聯網信息的管控。早在2000年以前,就出台了多部反恐的專門法案。2011年8月倫敦等地出現的嚴重騷亂中,網絡和社交媒體被騷亂分子用來互通聲氣、推波助瀾,讓英國政府意識到網絡恐怖主義的嚴重威脅。此后,英國加強了互聯網信息管理立法,強化警方和情報部門能夠在特定情況下獲取通信數據的權力,以更有效地調查嚴重犯罪和恐怖主義,保護公眾安全。英國議會2014年7月通過一個新的數據保留和調查權力法案,該法案中英國內政大臣有權要求公眾電信運營商將通訊數據進行必要和相稱的保留,以協助執法機構偵測並防止恐怖主義和其他嚴重罪行。
  其他國家,如德國、加拿大、法國、日本等國也同樣強化了有關恐怖主義和互聯網管控的法律制度。2006年,韓國通過了《促進信息通信網絡使用及保護信息法》修正案,規定主要門戶網站在接受網民留言、發布照片和視頻等操作前,必須先對網民個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証號碼等信息進行記錄和驗証。韓國強制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做法,引發了其他國家的效仿。
  但是,總體而言,這些立法對於有效地應對網絡恐怖主義仍然存在諸多不足。

網絡反恐立法需要解決的難題
  互聯網上的恐怖活動所具有的隱蔽性、擴散性、低成本、分散性、傳播速度快、目標不確定性等特征,使得制定相關反制立法和應對措施更為困難。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存在著一系列難題,例如:難以形成對網絡恐怖活動的共同法律認知﹔欠缺有效的網絡安全保衛和打擊網絡犯罪的執法手段﹔缺乏國際、國內共同打擊網絡恐怖活動的有效合作機制,等等。這些難題需要在將來的網絡反恐立法中著力解決。
  科學界定網絡恐怖主義及網絡恐怖活動。概念界定是網絡反恐立法面臨的重大疑難問題。1997年,美國一位研究員柏林·科林最先提出“網絡恐怖主義”一詞,認為它是“網絡與恐怖主義相結合的產物”。此后,美國政府對網絡恐怖主義所做的界定是利用計算機和電信能力實施的犯罪行為,以造成暴力和對公共設施的毀滅或破壞來制造恐慌和社會不穩定,旨在影響政府或社會實現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目標。目前而言,對於網絡恐怖活動的界定,應著眼於在互聯網中所從事的基於政治相關或者宗教等目的,對於生命以及財產的嚴重危害行為,特別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普通民眾。
  明確相關責任主體。首先,全人類全社會對於打擊恐怖主義負有共同責任。國際社會、各個國家、各類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均應參與到對網絡恐怖主義的積極應對中。各個國家需要有明確的反恐戰略、立法和行動。特別值得強調的是,在應對網絡恐怖主義的威脅中,互聯網公司負有特別的責任。新媒體傳播中,互聯網公司特別是網絡巨頭們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治理互聯網,離不開互聯網公司的參與。打擊網絡恐怖主義,互聯網企業有著強大的技術優勢和便利條件,應主動採取各種措施,切斷涉恐信息網上傳播渠道,不給恐怖組織提供網上活動空間和技術便利。還應當建立各國政府之間、企業之間、組織之間的合作機制,互通情報信息,實現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的充分合作。
  處理好打擊網絡恐怖主義與保障人權的關系。打擊網絡恐怖主義,勢必要求賦予相關執法部門更加寬泛和強大的調查執法權限,對網絡上的信息進行更嚴格的管控,對相關恐怖活動採取更嚴厲的制裁措施。這勢必會引發對於公民權利諸如隱私權、表達權利、人身通信等自由權利的擔憂。美國、英國等國家的反恐立法都曾經遭遇到類似的批評和爭論。總體而言,反恐立法的根本目的仍然在於保護人們人身安全的基本權利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開展網絡反恐的國際合作。21世紀以來,恐怖主義的國際化、全球化越來越突出,網絡恐怖主義更是如此。開展網絡反恐的國際合作,建立國際性的打擊網絡恐怖主義法律體系勢在必行。首先需要按照《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制定國際性的反恐公約,對網絡恐怖活動進行定性並形成共識,避免和消除國際反恐的雙重標准﹔同時,各個國家應當建立相互銜接的法律體系,形成能夠相互兼容的打擊網絡恐怖活動的法律標准和規則﹔建立健全國際打擊網絡恐怖活動的運行體制機制﹔加強網絡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共同技術研發及應用、學術交流,等等。
  在我國的反恐立法中,有必要對於打擊互聯網恐怖活動作出專門規定。在我國的互聯網立法方面,也可以專門出台應對網絡恐怖主義的相關制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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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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