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的“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為人權司法保障工作做出了部署、指明了方向,意義重大,令人振奮。
人權司法保障意義重大
人權的司法保障主要指的是,在司法活動中,執法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案件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有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具有如下重要的意義。
貫徹黨的執政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黨執政為民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在構建和完善司法制度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近年來,我國的人權司法保障取得了不斷進步,但與人民群眾的司法期待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相繼曝光的冤假錯案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損害了司法權威。要在司法中貫徹好黨的執政為民宗旨,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要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進一步監督和制約公權力。
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議題。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因此,必須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與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隻有在司法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每一項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親和力,為依法治國的順利推進打下堅實基礎。
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務。作為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制度對人權的保障程度,也體現了國家政治文明的發展水平。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必須要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將人權保障與法治建設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司法制度在保障人權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人權保障進行制度強化,不斷提升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程度。
人權司法保障的新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決定》提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是以司法公正的實現為引領的,並對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保障、訴訟終結后的權益實現等提出了具體的新要求。
第一,《決定》提出:“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權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權利的落實和實現,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體現,對於司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全面審視案件、防止冤假錯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訴訟制度又是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等權利實現的保障和渠道。
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盡管對這幾個法律原則司法人員都知道,但是當面對“命案必破”的邏輯時,當面對情緒激動的被害人家屬時,當面對洶涌而來的輿論壓力時,司法機關會不會“帶病”提起公訴,會不會“咬牙”支持公訴?這一切都要看司法人員是不是將這些理念通過制度而內化於心,有沒有對人權的真正尊重,是不是審慎作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能不能堅決杜絕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有沒有憑良心去辦案。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要堅守職業良知、執法為民,教育引導廣大干警自覺用職業道德約束自己,做到對群眾深惡痛絕的事零容忍、對群眾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樹立懲惡揚善、執法如山的浩然正氣。要信仰法治、堅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執法者,站穩腳跟,挺直脊梁,隻服從事實,隻服從法律,鐵面無私,秉公執法。要靠制度來保障,在執法辦案各個環節都設置隔離牆、通上高壓線,誰違反制度就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決定》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公眾對司法不公的感受,除了審判不公之外,還包括執行難,畢竟,“贏了官司贏不了錢”比輸了官司的結果好不到哪裡去﹔執行不了的判決只是一張空頭支票。執行難這一長期困擾中國司法的棘手難題,不僅使勝訴人的權益無法得到落實,而且還消解了司法公正的真正實現,瓦解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一旦執行難的現象成為司法常態,部分債權人就勢必要使用非法的手段來討回債權。長此以往,司法范圍內的麻煩就會延伸到社會,給社會環境和經濟秩序帶來更大的麻煩。從這個角度看,解決執行難的問題遠不僅是司法的問題,它更應該是改善社會管理和優化市場規制的突破口。為了切實解決這一問題,《決定》從兩個方面提出改革部署,一是制定強制執行法,使強制執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並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進行規范。二是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要對付惡意逃債的被執行人,罰款、限制高消費以及將失信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之類的經濟性懲罰都顯得太薄弱了。且不說懲罰落實的概率很低,即使這些懲罰全部落實,然后加總,也難抵逃債收益的千百分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將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威懾和懲戒就變得不可或缺,使得失信被執行人因失去信用而在生產生活方面變得步履維艱,承受極高的代價。總之,加大執行的力度就能提升判決的公信力,人們尊重判決就會尊重法院和法官,判決對法律負責,執行對判決負責。
第三,《決定》提出“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我們既要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判決,又要注意保障在判決中處於不利地位的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和訴求,以切實的行動讓公眾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習近平總書記於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要做好這一點,就要處理好訴與訪的關系,訴訪分離,在二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既要落實訴訟終結制度,防止以訪纏訴,又要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避免以訴壓訪。同時,要重視律師在保障依法申訴中的重要作用。
落實人權司法保障新要求
要落實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人權司法保障的新要求,需要充分發揮好司法機關在人權的司法保障中的應有作用。司法機關必須要樹立正確執法理念,讓正義不遲到﹔嚴格把握証據審查,讓正義不打折﹔保障合法訴訟利益,讓正義不失衡。
樹立正確執法理念,讓正義不遲到。一些冤假錯案歷經數年審理多次開庭,盡管可能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無罪,但這種遲來的正義所造成的危害卻是深遠的。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其根源在於根深蒂固的執法理念,因為理念帶有根本性、長遠性和深刻性。客觀地說,現在還有一部分司法人員仍然固守著“疑罪從有”、“疑罪從輕”或者“疑罪從挂”的執法理念,認為隻有這樣才能平衡訴訟中的各方利益,達到所謂的“案結事了”,維護所謂的“和諧穩定”。對此,司法機關應堅決摒棄上述錯誤的執法理念,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牢固樹立人權意識、程序意識、証據意識、時效意識、監督意識,隻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源頭上做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並重。
嚴格把握証據審查,讓正義不打折。証據是訴訟的靈魂。証據的“成色”如何將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影響到人權保障能否落實。司法人員應嚴格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証據嚴格把關,轉變証據審查模式,由過分重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向重視客觀性証據轉變,全面、客觀、細致地審查証據。在審查卷宗的同時,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核實關鍵証人証言,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努力形成以客觀性、直接性証據為主的証據審查體系。依靠証據來嚴格把握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同時,嚴格落實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對於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發現有非法取証嫌疑的,應要求偵查人員依法作出解釋,並通過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查閱體檢証明等方式進行核實。對於關鍵証據有爭議的,應當推動偵查人員出庭作証。對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証據,堅決予以排除。
保障合法訴訟利益,讓正義不失衡。一方面,強化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在訴訟過程中,建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保障性制度,建立訴訟利益的制度性表達渠道,以權利制約權力。另一方面,保障訴訟終結后的權益實現。既要通過加大強制執行的力度,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來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又要保障當事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還要重視並發揮律師代理在保障申訴權依法正確行使中的作用,對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的申訴人,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逐步將申訴納入法治軌道,逐漸扭轉“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作者單位:張曉玲,中共中央黨校人權研究中心﹔楊聖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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