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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曉峰:法治在治理方式中居主導地位

2015年01月21日16:15   來源:寧波日報

原標題:法治在治理方式中居主導地位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一重要判斷是建設法治中國的依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於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從國家治理方式總的趨勢看,目前世界上142個國家有成文憲法,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主導方式,是統領其他治理方式的基本方式。在人類政治文明的進程中,法治逐步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有其客觀必然性。

  治理是隨著社會的形成而產生的組織協調機制

  凡是社會都要有交往交換等活動,就需要解決社會關系之間的各種問題、矛盾、糾紛以致沖突,就產生了不同的治理方式。在原始氏族部落中,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這種十分單純質朴的氏族“協商民主”,構成了原始氏族制度的主要治理方式。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這就是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由於國家治理目標、手段、對象以及態勢的復雜性,運用國家力量維護秩序的方式就具有多樣性。保持國家和社會的運行需要多種機制,任何歷史時代都不只是單純使用一種方式,治國理政有著多種方式。實際上,治國理政是多種方式綜合運用的結果。我國古代就提出了“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思想。漢朝立國后,“或以威服,或以德致,或以義成,或以權斷,逆順不常,霸王之道雜焉”。霸王道雜之,是將法家、儒家思想兼而並用,或“外儒內法”。

  治國理政的力量來源是公共權力的運用

  通過不同方式運用公共權力,實現治理目標。一是無為而治與有為而治。漢初統治者看到“秦非不欲治也,然而失之者,舉措太眾,刑罰太極故也”。因而“治道貴清淨而民自定”,“其治要用黃老術”。無為與有為都是權力運用與治理的方式,取決於利弊得失的權衡。二是自發交易與權力處置。生產生活中大量的產品、服務交換活動,由交換者按照市場形成的交易規則完成,政府隻需承認交易的合法性,並保護這種交易的結果。不能按照市場交易規則解決的利益關系,就需要通過第三方即公共權力加以處置。市場與政府的邊界是有彈性的,取決於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政府的控制能力。三是行政權力與法制權力。法制是普遍的權力,又是抽象的權力﹔行政是具體的權力,又是實在的權力。二者既可合一,又可分離。行政權力效率高,但又容易受掌權者能力、素質、品德等主觀因素所左右﹔法制權力穩定通用持久,但怎樣保証立法、執法、司法的科學性公正性有效性,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大課題。四是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治理既可也可推行法治天下、強化法律權威,也可推行道德教化、強化倫理約束。法治既相對於人治而言,是不同歷史階段的不同性質治理,也相對於德治等其他治理方式而言,是共同進行治理的不同機制。五是法治機構與武裝力量。國家維護統治、維持秩序、實施治理,都需要相應的國家機器做后盾。法治機構與武裝力量都屬於國家機器,都具有強制性,都是治理手段。二者的應用條件、范圍、程序、效果不同,但往往是根據不同情況配合使用、互為補充。

  法治是統領其他治理方式的基本方式

  在多種治理方式中,必有一種方式起主導的支配的作用。法治作為基本方式,是統領其他治理方式的基本方式,就是說在不同層次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方式是基礎性的方式。如習俗從古至今一直是確定社會交往規則、解決矛盾糾紛的常用辦法,但在法治社會中,法律高於習俗、重於習俗,習俗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必須服從法律。在不同類型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方式是主導性的方式。如行政手段是治理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法治國家也是必須的,但行政手段必須依法行政,法無授權不可為,否則就是濫用權力,就是違法。在不同功能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方式是根本性的方式。如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但法律是硬約束,是道德失范后的最后防線。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習近平指出:“發揮好法律的規范作用,必須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發揮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須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說明了法律要有倫理支撐,硬約束要有軟約束配合,法治方式不能成為唯一方式。德治方式重在激發道德意識對人的行為的導向作用,強化道德規范的約束作用。社會不僅要形成法律敬畏,不越法律紅線﹔而且要培育道德敬畏,不逾道德底線。德治方式可以拓展國家和社會治理的范圍,降低社會運行和控制的成本,增強人們履行責任義務的道德滿足和愉悅。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同時要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這是因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是任意選擇的結果,而是基於經濟運行的基本方式,基於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律。法治的存在和發展歸根到底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決定的,都應該從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中得到解釋。恩格斯指出,“民法准則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

  法治是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石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既是這兩大轉折的歷史成果,也是實現這兩大轉折的歷史條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掌握絕大部分經濟資源,控制社會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的各個環節,行政權集中體現為計劃權,計劃權可以代表行政權。這就限制了法制的發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政府不能直接控制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又必須為市場經濟培育一個良好環境,必須以科學有效的方式實行經濟社會治理。於是,法治應運而興、順勢而盛。在封閉半封閉條件下,與國外經濟貿易、文化交流、科技協作、國民往來很少,中國在世界上還是一個神秘的國度。一旦對外開放,引進外資和技術,擴大出口貿易,就必須向世界展現中國的公開公平,提供確定性保証,建立平等的交往規則,而規范的法制、公正的法治,則是中國走向世界的最好“通行証”,是世界走進中國的最好“信用卡”。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資源配置效率的內在要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可以說,沒有法治就沒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命,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石。經濟關系是社會主體的基本關系,決定了法治方式是社會運行的基本保障。

  (作者為國防大學教授、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托項目《中國治理道路研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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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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