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我們已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征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第九個五年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逐步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要“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征遺產稅等新稅種”。2004年《遺產稅暫行條例》據稱提交國務院,但被擱置。2010年關於遺產稅的新版草案又給出了遺產稅的具體起征點、稅率及計算方法。2013年,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及,“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然而,由於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我國是否應當開征及如何開征遺產稅存在諸多分歧,遺產稅至今難以出台。我國遺產稅應在堅持社會效應第一、高免征額、小納稅面、鼓勵公益慈善事業、征收標准全國統一等原則基礎上,加快立法,盡早推出。
幾種典型不同意見
認為遺產稅征收成本過高,從經濟效率看得不償失。這種觀點認為遺產稅征稅效率不高,收入的額度還抵不上征收的成本,因此從征稅成本的角度考慮得不償失。誠然,由於征收的復雜性,在很多時候,遺產稅對增加財政收入的意義不大。然而應該認識到的是,當代遺產稅的主要功能已不再是籌集財政資金,而是減少貧富差距、疏導公眾心理。即使從稅收上看,遺產稅沒有效率,但其所起的調節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公眾對立情緒、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卻是不可低估的。可能最理想的情況是,遺產稅法存在而不需征收,因全社會都很富裕且貧富差距不大。總之,如果將遺產稅所蘊含的社會價值考慮在內,該稅種將是富有效率的,這也是世界上很多國家在征稅成本上得不償失,但卻仍然堅持征收該稅種的主要原因。
認為開征遺產稅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這種觀點認為遺產稅開征的基礎是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財產登記制度,遺產登記、分割制度及公証人制度等,我國目前這些制度尚屬空白,如果開征遺產稅將面臨較大難度,實踐中難以操作。就國外征收遺產稅的歷史經驗來看,很多國家包括美國、英國、法國、荷蘭等在遺產稅開征時也不存在這些制度,財產繼承法律制度同樣不完善,相反,倒是遺產稅的征收很好地豐富了稅務部門征收管理遺產稅的經驗,很好地推動了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因此,配套制度不健全一說不能成為反對遺產稅開征的理由,況且我國近年來個人收入申報等制度推進完善的力度在持續加大。
認為近年來很多實行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都廢除了遺產稅,我國現在征收遺產稅不符合國際潮流。近些年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澳大利亞、埃及、印度、以色列、新西蘭、瑞典、奧地利、新加坡、香港等在稅制改革中取消了遺產稅。通觀這些取消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可以發現,他們要麼是移民國家、要麼是國際避稅地、要麼面積狹小、要麼經濟落后,他們取消遺產稅的共同原因,就是為了吸引海外資本。我國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早已走過需要免征遺產稅才能吸引國際資本前來投資的階段,更重要的是,世界上有重要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德國等國都沒有取消遺產稅,日本、德國等國近年來還提高了遺產稅的稅負,美國國會雖然圍繞遺產稅的存廢產生了激烈的爭執,並且作為妥協,於2010年實行了一年的零稅率,然而自1916年第四次開征以來始終再也沒有被廢除過。因此,真正的國際形勢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征收遺產稅,遺產稅在這些國家發揮著重要的社會怨氣、戾氣“排氣孔”作用。
認為遺產稅會影響儲蓄和投資,造成人才、資金外流。認為遺產稅會影響儲蓄投資的觀點,實質上沒有認識到遺產稅本質上是“富人稅”的稅收性質。如果稅制設計合理,涉及的人群比例將會非常低,根據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這些富人的消費水平並不會因為遺產稅的出現改變多少,因此對他們儲蓄和投資的影響有限。從長遠看,遺產稅的社會價值發揮以后,更加和諧、更加穩定的社會環境會更加有利於富人投資,從而更有利於資本積累和經濟發展。另外,針對人才、資金外流的顧慮,事實可以証明,在我國當前尚未開征遺產稅的情況下,就已經出現了人才和資金外流的現象,很多時候,這些人才和資金還流向了征收遺產稅的國家,他們看中的是這些國家更好的教育、工作、生活環境,更好的投資機會,而是否開征遺產稅,並不是影響他們做出選擇的關鍵因素。
認為遺產稅開征后,繳稅的更多的是誠實勞動者,調節分配收入作用不大。有觀點認為當前開征遺產稅,很難對高收入所得征稅,高額的遺產稅將主要由誠實勞動者負擔,因此不僅不會縮小反而會加劇貧富差距。實際上,隻要起征點、稅率、征收范圍等稅收要素設計合理,遺產稅的涉及面將會非常小,對普通大眾的生活將不會造成影響。此外,隨著配套制度如資產登記制度、財產實名制度、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等的建立健全,政府官員財產的公開性、透明度將極大提高,對從制度上根除腐敗造成的貧富差距具有重大作用。
遺產稅立法的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特提出以下遺產稅立法的五條建議。
堅持社會效應第一,不以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我國遺產稅立法,應從調節社會收入分配、構建公平社會的角度出發,將征收遺產稅的社會意義和作用置於第一位,避免把遺產稅搞成全民稅。要堅持高免征額、小覆蓋面,隻對極少數最富人征收,且對其遺產捐贈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實施全額免稅,以促進公益基金會等社會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和減少富人的畸形消費。當前我國遺產稅草案免征額定為20萬元,明顯偏低(美國2010年稅前綜合扣除額為500萬美元)。同時,免征額要隨國民家庭財富數額的變化而調整。在立法階段,要把絕大多數(比如99%以上)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減少立法阻力。
免征額標准應全國統一。特別是對房地產價差造成的區域間財富不平衡,不宜過度關照。比如,對高房價地區,如果給予更高的免征額,會造成財富進一步向這些地區集聚,不利於財富向不發達地區流動,也不利於人才向高勞動生產率地區流動。統一全國免征額標准,有利於財富在區域之間的有效轉移並打破區域之間的財富不平衡,有利於勞動和技術流動,有助於打破社會階層固化,有助於降低中心城市的房價。
稅制設置上,應採用總遺產稅制和超額累進稅率,並配合征收贈與稅。總遺產稅制是在繼承人分割繼承財產前征收,具有計算簡單、征收便利、費用低廉等優點,從省時省力的角度出發,我國應採用總遺產稅制,以適應當前我國稅收征管能力較弱的現實。關於稅率,國際上主要發達經濟體大都採用超額累進制,實踐証明具有可操作性,也行之有效,建議我國予以借鑒。此外,應配合征收贈與稅,防止財產所有人生前以贈與形式避稅。
盡早開征,立法先行。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要求,開征遺產稅,當前首先應對《民法通則》《繼承法》等相關法律作出修訂,規定繼承人必須先上繳遺產稅后才能繼承遺產,從而確立遺產稅征收的法律依據。其次從制定頒布《遺產稅暫行條例》做起,對遺產稅征收的有關征稅要素進行明確,探索開征遺產稅。最后在征收管理經驗和配套制度逐步豐富完善的基礎上,適時將《遺產稅暫行條例》升格為《遺產稅法》。
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遺產稅征管涉及經濟生活方方面面,僅靠稅務部門做好征管工作難度較大,因此應逐步建立稅務機關與房地產管理機關、銀行、保險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並在探索征收遺產稅的過程中,逐漸建立完善死亡報告、個人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公示評估等配套制度,使各項配套制度形成合力,為遺產稅的成熟開征奠定良好的技術基礎。
鏈接
2003年以來,我國基尼系數連續10年突破0.4,2013年達到0.473﹔西南財經大學的調查報告則顯示我國同年基尼系數高達0.61,遠高於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來自福布斯富豪榜的數據顯示,我國2013年淨資產超過10億美元的富豪人數達到創紀錄的168人,中國排名前400位的富豪,總財富達到34746億人民幣,較上年飆升35%。當前,如何避免兩極分化,如何促進先富帶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重大而又緊迫的課題。國外開征遺產稅的歷史經驗証明,遺產稅對縮小貧富差距、降低基尼系數有積極作用。在對美國、新加坡、日本和台灣地區對比開征前一年和開征后第三年的數據可以發現,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基尼系數分別下降了4.2%、5.3%、9.5%和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