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期以來,我國學術界、輿論界有一種要求中國仿效西方搞“憲政”的論調,圍繞中國要不要搞“憲政”還展開了激烈的爭論。主張中國接受“憲政”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把“憲政”解釋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認為“憲政”是法治國家題中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就決定所作的說明,徹底澄清了對這個問題的錯誤認識。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就從根本上劃清了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西方所謂“憲政”的本質區別。
一、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領導力量是中國共產黨,法治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目的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權益﹔西方“憲政”的領導力量是資產階級政黨,治國執政的主體是佔人口極少數的資產階級,目的是要維護資產階級的權利和資本主義社會秩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黨領導人民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就把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西方所謂“憲政”區分開來了。
長期以來,國內一些人主張的“憲政”,其核心和實質是要否定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否定黨領導依憲治國執政的權利。他們把黨的領導同“憲政”和法治對立起來,認為法治國家不允許任何政黨擁有領導法治這個高於法權的特殊權力(他們稱為黨權)。在他們看來,憲法法律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如果黨權從屬於法權、受憲法法律制約,這是“憲政”、法治﹔反之,如果憲法規定某個政黨長期領導法治甚至領導國家的權利,就意味著黨權凌駕於法權之上,就是人治、專制、獨裁,就同封建社會沒有分別(隻不過用黨權取代了過去的皇權而已)。有人據此否定我們黨對法治的領導,要求取消政法委,搞不要黨的領導的所謂“司法獨立”、“司法中立”。還有人甚至攻擊1949年成立的新中國“雖有人民共和之名,卻根本拋棄了民主的基本國體和政體,成了斯大林階級專政和領袖專政的中國變體,並進一步與中國固有的帝王專制精神結合”。
然而,就世界范圍來看,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法治不是在執政黨或掌權的政治勢力的領導下制定並推進的。被西方視為憲政誕生標志的《權利法案》,就是1689年由當時掌控了議會權力的英國兩大政黨(輝格黨與托利黨),同英王威廉三世共同簽訂的,此后以君主立憲為其根本的英國“憲政”制度和法治進程,也主要是在英國資產階級政黨的領導下推進並完善的。1787年美國憲法制定及至最后一個州(羅德島)批准其生效前后歷時兩年,此間主導美國憲法制定並獲各州批准的主要是聯邦黨人的理念。1815年美國聯邦黨瓦解后,以民主共和為其根本的美國“憲政”制度和法治進程,主要是由長期主導美國政壇的資產階級政黨適應國內外發展的需要逐步推進並完善的。法國及其他西方“憲政”國家的“憲政”制度和法治進程也大體如此。
在階級社會裡,掌握了政權的階級必然通過代表其利益的政黨制定並實施符合本階級利益的憲法法律,資產階級及其政黨如此,工人階級及其政黨也是如此。一些人不接受我們黨對法治的領導地位,無非是以西方的政黨制度為衡量標准,認為多黨競選產生的執政黨有資格領導法治,而憲法規定長期執政的黨,如中國共產黨就沒有資格。這種盲目以西方制度和法治模式為圭臬,完全不顧中國國情和人民意願的觀念,是時下較為流行的“洋教條”的一種典型表現。
有人在我國是“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問題上糾纏不休。從黨領導人民制定修改憲法法律的意義上講,覺得“黨比法大”﹔從黨又必須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看,似乎“法又比黨大”。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似乎說不清了。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不難解釋這個“難題”。追根溯源,既不是“法大”,也不是“黨大”。一般說來,憲法法律不過是反映並維護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工具,政黨只是介於統治階級和憲法法律之間、實現統治階級利益和意志的領導者、組織者,統治階級、執政黨和憲法法律這三者之間的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在我國,共產黨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黨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黨領導人民制定並執行憲法法律,是為了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黨自身又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是要防止產生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黨的領導同憲法法律既不是對立的關系,也不是誰大誰小的關系,而是根本一致、內在統一的關系。如果非要問誰最大,人民的利益至高無上。
二、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所依據的是我國憲法,我國憲法以及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對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化、法制化,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堅持、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這就同維護資本主義制度的“憲政”區別開來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深刻闡明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關系,強調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基礎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習近平總書記在就決定所作的說明中進一步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既澄清了脫離社會制度抽象談論法治和法治建設的現象和問題,也指明了我國的法治,我國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同西方“憲政”有著本質區別。
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憲”,與西方憲政國家的“憲”有著本質不同。我們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國家的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確立了國家的國體、政體及基本政治經濟制度,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原則,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和制度的發展成果。這些制度、原則和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和內在要求。
西方憲政依據的是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維護多黨制、議會民主和三權分立、確立資本主義法治和保障資產階級人權為核心的資產階級憲法。西方國家是按照反映資產階級的利益和意志的憲法理念、憲法原則、憲法確立的政治經濟制度和社會治理模式來治國理政,以達到維護和鞏固資產階級統治這一根本目的。
不少人從憲法、民主、法治、人權、公民權利等抽象概念出發解釋憲政,回避、淡化乃至否定“憲政”的資本主義制度屬性。認為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或者認為憲政就是指憲法的實施、憲法的政治,就是限制公權力(國家和政府的權力),保障私權利(公民個人權利)。與此同時,他們回避、淡化乃至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制度內涵,抽象談論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不提我國憲法特有的制度內涵和區別於西方憲法的本質屬性。他們還割裂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同依法治國的關系,隻講依法治國、依憲執政,不提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甚至攻擊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專政為“獨裁”、“專制”。
其實,憲法、民主、法治、人權、公民權利這些概念,無不具有深刻的階級內涵和制度屬性。比如講憲法,總得要問是哪個階級的憲法、哪種類型的憲法,是資產階級的憲法,還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憲法,是資本主義的憲法,還是社會主義的憲法。講民主也要問是哪個階級的民主、哪個社會的民主。法治、人權、公民權利等概念也莫不如此。抽象地宣揚這些范疇和概念,而不同產生這些范疇和概念的生產關系、社會關系、社會制度聯系起來,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這些范疇和概念不是憑空而來的,都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社會關系、社會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不可避免帶有一定階級的烙印、一定社會制度的屬性。
堅持並運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立場和階級分析方法,不難看出西方的所謂“憲政”其實就是資本主義制度的憲法化、法治化。可以說,憲政就是資本主義制度的代名詞,是資本主義制度換了一種形式的表述,維護的是以資產階級私有制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以多黨制、議會民主、三權分立為基本內容的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和資產階級意識形態佔據統治地位的資本主義思想文化制度等。
一些人總想把“憲政”從資本主義制度中剝離出來,把“憲政”看成適用於東西方的“普世制度”。筆者以為,如果把“憲政”同資本主義制度進行切割,抽掉“憲政”中資本主義制度這個關鍵內核,“憲政”也就不存在了。“憲政”同憲法、法治不一樣,它不是可以服務這種社會制度也可以服務那種社會制度的形式或手段,而是有著特定的制度內涵和階級屬性。
法治同憲政不是一回事。法治作為一種社會法律現象,存在於一切有法並依法治理的社會。有奴隸時代的法治(很不完善)、封建年代的法治(比較完善)、資本主義時代的法治(形式上完善),還有社會主義時代的法治(形式上實質上都完善,但其完全實現要經歷一個較漫長的歷史時期),它不為某一社會形態所獨有。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資產階級按照自己制定的憲法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同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也可以按照代表人民利益的憲法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
西方的法治同“憲政”其實是手段和目的、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法治是手段,“憲政”是目的,法治服務資本主義制度就形成“憲政”。法治是形式,“憲政”是內容,剝開“憲政”的法治外衣,露出來的就是資本主義制度。手段為目的服務,形式為內容服務。我們可以說法治是“憲政”題中應有之義,因為大凡主張搞“憲政”的國家也都提倡法治(至少形式上是這樣的)。但如果說“憲政”是法治國家題中應有之義,這就把話說反了,等於說目的服務手段、內容服務形式了。這明顯是錯誤的。
在西方的“憲政”觀念裡,“限權”思想佔有極重要的位置,被普遍認為是西方對“憲政”的主流理解。那麼,“限權”是要限制誰的權力呢?通常認為主要是限制國家亦即政府的權力,也就是一些人所說的公權力。國家或政府如何受限呢?首先,國家或政府的權威應當源於一系列高於國家或政府本身的制度與規則﹔其次,國家或政府機構在運作時,也必須受這些制度與規則的限制,超越其界限將遭遇到責任的追究。而這一系列制度與規則的最高權威即是憲法。所謂“憲政”就是指憲法規限下的一系列制度與規則的實施和維護。《不列顛百科全書》把“憲政”解釋為“憲制政府”就有這層含義。
不少人正是從“限權”這個角度解釋憲政的。比如認為憲政的核心是約束國家或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憲政民主是為解決對政治權力的制約問題,限制國家或政府權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權、自由與社會公正而建立的民主制度﹔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止國家或政府(包括民主國家或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維護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權利。憲政即“限政”,即規限權力配置,規范政治過程,保障基本民權等等。
從“限權”這個角度解釋憲政,在西方的語境中有其正確合理的一面,因為憲政本身就是從限制君權演變而來的,英國的《權利法案》就是一個典型例証。但隨著共和國體的實現,憲政限制君權的這層涵義也就隨之消失了。於是“限權”就被逐漸解釋成約束國家或政府權力,防止國家或政府權力遭到濫用,從而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從抽象的意義上說,這也是對的。但問題是,在現代文明國家,權力完全不受約束的國家或政府幾乎不存在。什麼意義上的限權才叫“憲政”?限權的主體是什麼(即由誰來限權)?限制誰的權力(即限權的對象什麼)?諸如此類的問題都需要做具體的分析。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和方法,在資本主義國家,資產階級是社會的統治階級,憲法法律總體上是按照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的,因此在資本主義國家,“限權”的主體當然是它的統治階級——資產階級。資產階級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是要限制誰的權利呢?當然不會是他們自己,而是被統治階級,主要是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雖然資產階級的憲法法律也有調整統治階級內部不同成員之間、不同集團之間關系的內容,比如多黨制、議會民主、三權分立等制度安排就用於這類目的,但這不過是統治集團內部進行權力分配的手段和形式而已,與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限權”不是一回事。
資本主義條件下的“限權”實質上是指限制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爭取民主自由、求得自身解放的權利,包括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思想文化權利等等。盡管資產階級也打著限制國家或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等旗號,但這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是不可能實現的。指望資產階級制定的憲法法律,通過規限國家或政府權力,保障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基本權利,這無異於幻想。若如是,西方“憲政”國家就不會爆發各種民權運動、民主運動了,美國也就不會爆發“99%的人反抗1%的人”的“佔領華爾街”抗議活動了。
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共產黨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憲法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黨的事業、人民利益以及憲法法律本質上是一致的。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黨的事業。黨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就要制定並實施維護廣大人民利益的憲法法律。毫無疑問,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各級政府也要依法行政,但這是遵法守法的問題,根本不是什麼“限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如果說有什麼“限權”的話,那就是限制和剝奪國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權利。
三、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強調堅持馬克思主義為指導,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同西方“憲政”的思想理論基礎和資產階級法治理論有著本質區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習近平總書記在就決定所作的說明中進一步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行動指南。這些重要論斷既指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科學內涵,也點明了我們所說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指導思想和法治理論,同西方“憲政”的思想理論基礎有著本質區別。
資本主義“憲政”的思想理論基礎主要是近代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和契約論思想說。在自然法和契約論看來,生命、自由、財產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人與生俱來的,為求得上述權利的實現,人們各自放棄並讓渡其中的一部分權利,並以契約的方式約定社會的權力機構(國家),而憲法就是這一契約的書面形式。
而馬克思主義根本不承認有什麼憑空而來的自然法和超階級的契約論。相反,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植根於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的經濟基礎,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伴隨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出現,同階級、國家是孿生兄弟。階級對抗產生國家,國家治理則需要法律。法有兩個基本職能:一是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一是階級統治的職能。但在階級社會裡,前一個職能總是要服從服務於后一個職能的。法歸根結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階級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它絕不是超階級的“全民意志”的體現,更不是凌駕於國家和社會之上的東西。西方法學的自然法和契約論思想掩蓋了法說到底就是統治階級的法律這一法的本質。
關於法的本質和資產階級法律的實質,馬克思、恩格斯有很多重要論述。馬克思指出:“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的關系,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這種法的關系或意志關系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系本身決定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頁)“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恩格斯也提到:“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隻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頁)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一針見血地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頁)這些重要論述為我們認識西方法律制度包括“憲政”提供了重要的指導。
要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治同人民民主專政的關系,不能把人民民主專政同依法治國對立起來。西方的“憲政”理論把法治同專政對立起來,認為專政與獨裁是同義詞。一些人就是依照這一觀點攻擊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體,主張用“憲政”取代專政,用法治取代專政。甚至搬出列寧的兩句話“專政是直接憑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列寧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4-595頁)借機丑化列寧宣揚無產階級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無法無天的“暴政”。這些觀點和例証是完全站不住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專政同法治不是對立對抗的關系,而是相互聯系、內在統一的聯系。專政相對民主而言,是個政治概念。法治是相對人治而言,是個法律概念。馬克思主義對專政的理解不同於西方學者,它是指階級專政,是佔有生產資料的階級對不佔有生產資料的階級的專政,表現為經濟上的剝削和政治上的壓迫。一切剝削社會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隻有社會主義社會,由於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廣大人民掌握國家政權,因此它是絕大多數人民對少數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專政,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真正廣泛徹底的人民民主。
專政同民主是辯証統一的。一個階級對另一階級專政的目的是為了爭得本階級的民主。隻有對敵對階級實行專政,才能實現本階級的民主﹔而為了實現本階級的民主,就必須對敵人專政。專政的實質是反映各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哪個階級掌握國家的領導權,聯合哪些階級去壓迫反抗的階級,並在本階級內部實行民主。對一定階級講民主,必然要對同它敵對的階級講專政,這是同一件事情的兩個方面,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毛澤東就是據此原理把人民民主專政定義為: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的相互結合。一些人把民主同專政割裂開來,隻講民主,不要專政﹔或對立起來,以為專政就是反民主,就是專制、獨裁,以為搞民主就不能有專政。這是完全錯誤的。
法治是統治階級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維護本階級利益和進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無產階級取得政權以后也需要這個方式、手段。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一方面作為發揚民主、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作為壓迫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反抗,捍衛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利益的法律武器。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法治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和對敵對勢力與分裂勢力實行專政的重要途徑和強制手段,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內在要求。人民的民主自由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敵對分子依法給以制裁,這兩者是相輔相成、並行不悖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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