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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雄:如何建立反腐敗單行刑事法律制度

2015年01月04日15:15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

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敗斗爭深入發展的必然要求。從目前國家反腐立法的情況看,最大的弊端是將腐敗犯罪的法律規定設置在普通刑事法典之中,難以全面體現權力侵害為特征的腐敗犯罪刑事司法的特殊性,不能充分體現法治反腐的客觀要求,以致反腐敗司法資源不足,效能不高,成為制約反腐敗法律治理的重要瓶頸。現就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提出如下思考。

現行反腐敗國家立法的不足與滯后

現行反腐敗國家立法未能充分體現反腐敗斗爭特點與規律。修改后的刑訴法雖然從總體上體現了法治建設的文明進步,但就懲治職務犯罪而言卻並非如此。建立在普通刑事訴訟基礎上的司法程序規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職務犯罪的特殊性,但難以全面、准確體現職務犯罪高智能、高隱秘性和懲治工作的特殊規律。普通刑事訴訟奉行謙抑、寬緩、非監禁化﹔職務犯罪刑事訴訟則應秉承從重從嚴,堅決打擊的理念,這是國人和全球共識。而且,普通刑事訴訟與職務犯罪刑事訴訟價值目標不盡相同。刑事訴訟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目標,不能完整體現懲治職務犯罪所特有的規范公共權力的核心價值,模糊了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的政治意旨。

反腐敗斗爭的有效機制未得到立法確認。反腐敗刑事司法在實踐中以初查為基礎,偵查為主導,起訴為關鍵,審判為終局,執行為依歸﹔實行初查環節紀檢監察與檢察配合制約,偵查環節上下級檢察院層級制約,起訴環節偵查與起訴流程制約,審判環節檢察與法院監督制約,執行環節審判、監獄、檢察三機關監督制約的運行格局。其基本符合反腐敗斗爭規律,但由於未得到立法確認,這一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的重要組織基礎缺乏足夠的正當性。

現行刑事司法制度實行腐敗犯罪與普通犯罪相同的証據標准,使反腐查案阻力增大。腐敗犯罪案件很少留有犯罪現場,腐敗証據極易被轉移、掩飾、銷毀,難以偵控獲取。因此,腐敗犯罪的証明標准低於普通刑事案件是國際通例。但修改后刑訴法在証據要求上,將腐敗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不加區分地採用了較高標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對於在犯罪偵查或起訴中提供實質性配合的被告人,各締約國應當考慮“在適當情況下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起訴”,允許以不起訴為條件促使被告人自証其罪並提供其他同案被告的犯罪証據。而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未能做到有效銜接,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將不能要求被告人自証其罪作為通行規定,增加了職務犯罪被告人“坦白從寬”的心理障礙。

由於立法的滯后和疏漏,一些在反腐查案中實際運用的有效措施和初查模式等長期受到質疑,一些群眾投訴因法律“門坎”過高而不得不轉向求助於網絡曝光,一些受到黨紀政紀處置后移交司法機關的重要案件經“運作”至証據發生變化而得到“平反”,一些被判處刑罰的職務犯罪分子通過各種關系以“合法”理由逍遙監外,等等。

建立反腐敗單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反腐敗斗爭的經驗証明,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必須在堅持我國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基礎上,以反腐敗行政執紀為先導,以反腐敗刑事司法為保障,實行行政執紀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和協同作戰。在當下行政執紀建設走向制度化、科學化的同時,大力加強反腐敗刑事司法單行制度建設,以實現反腐敗行政執紀建設與刑事司法建設的協調發展。用單行法律制度規制腐敗行為,也是世界各國的主要模式。

構建單行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突破普通刑事訴訟司法觀念。普通刑事訴訟司法觀念就是認為職務犯罪與非職務犯罪都是犯罪,其刑事評價和司法處置具有一致性和不可分性,從而忽視了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和犯罪手段的隱蔽性。這是導致反腐敗刑事司法指導思想偏差的症結所在。隻有構建以監督公共權力、維護國家政治清明為目的的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才能從法律上確認職務犯罪刑事司法與普通犯罪刑事司法是發生在兩個不同場域的訴訟活動。前者是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行為,后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管理行為。作為國家管理行為的刑事司法,必須堅持公檢法相互配合和制約的憲法原則﹔而職務犯罪刑事司法則是由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性質衍生的特定程序實施。隻有將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兩類責任義務不同的案件分別交由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並施用不同的程序規范,才具有實質上的正當性和平等性。

遵循反腐敗斗爭規律,明確懲治職務犯罪的訴訟理念、價值目標和運行機制。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建設在司法理念上要秉承從重從嚴方針,堅持“一要堅決,二要慎重,三要務必搞准”的原則,在訴訟目標上要確立反腐敗刑事司法的三重價值:一是直接價值目標,即打擊犯罪﹔二是核心價值目標,即反腐倡廉﹔三是根本價值目標,即保障人權(人民主權)。在司法運行上,可考慮實行紀檢監察、檢察、法院三機關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在強制措施、証據採信、律師會見、辯訴交易等程序設計上,可考慮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和高智能、高隱秘特點,作出不同於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規定。

完善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規范,實現與國際反腐敗公約的有效銜接。但從總體上看,一些關鍵性、瓶頸性問題進展遲緩。如腐敗犯罪的証明標准問題、建立污點証人與辯訴交易制度問題、特殊偵查手段的執法主體問題、境外腐敗資產追回問題、反腐敗刑事司法國際協作問題等等,由於受普通刑事訴訟理念、原則和內容的局限,均存在運行機理上的“梗阻”。因此,完善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設計,要實現與國際反腐敗公約有效銜接。

建立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適應反腐倡廉建設深入發展。目前我國以廉政文化建設、廉政教育建設、廉政制度建設等為主要內容的反腐倡廉建設正風生水起,勢頭強勁。作為反腐敗斗爭的最前沿、對職務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紀律評價和黨政紀處分的反腐敗紀律建設,正在走向制度化和科學化,並成為全黨和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作為對職務犯罪進行刑事評價和司法處置的反腐敗法律制度建設,雖有重要進展,卻與反腐倡廉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要跟進正在科學發展的反腐倡廉建設。

建立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加強與之相適應的理論體系建設。黨的十七大以來,懲治職務犯罪刑事司法力度加大,領域拓展,質量水平不斷提高,但這方面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除職務犯罪偵查、預防理論研究在檢察系統有所開展外,起訴、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均建立在一般刑事訴訟理論基礎之上,職務犯罪刑事司法的概念、內涵、范疇、原則等均處於“空白地帶”。同時,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腐敗犯罪日益呈現出有組織、跨區域的特點,反腐敗司法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如: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紀檢監察案件移送和証據轉換機制﹔正確區分改革探索中工作失誤與違法犯罪,合法的勞動、投資收入與違法所得等罪與非罪的界限等等,都有賴於反腐敗刑事司法理論支撐和法理學、政治學、經濟學、偵查學和國際司法等多學科的智力支持,從而形成新的法律資源。

(作者系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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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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