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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屬性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林建軍

2014年12月02日09:1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貫穿《決定》的一條主線。法治這個關鍵詞在《決定》中一共出現120次,依法治國出現42次,兩個加在一起162次,証明我們黨對法治建設的環境和法治建設的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目標在1999年也寫入了我們國家的憲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那麼這兩句話之間是什麼關系?法治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依法治國的標准是什麼,就是建設法治體系,法治國家是依法治國的階級形態,我們依法治國最終是要建設法治國家。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一個立體的、動態的、有機的整體,法治體系作為社會常態來講,它包括立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體現了法治的整體要求,通過法治體系的建設,讓全黨全國人民看得見、可操作、能敢做、易評價。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很難用一個具體的標准來衡量,但是對法治體系來講,我們是可以評價的,法治實施體系是不是高效,監督體系是不是嚴密,保障體系是不是有力,這個是可以評價的。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前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是要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體系是國家最主要的治理體系,黨中央在《決定》中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既是我們黨在法治建設認識上的一個理論創新,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項工作的實踐要求。

提到法治體系,我們有必要梳理一下法治的基本屬性,法治與人治,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問題。法治,就是依據法律衡量、規范、引導國家活動和社會生活的一種治理措施。法治,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由法律,而非由人來治理國家,關於法治的基本屬性,可以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法治,它是一個規則。法治首先是制度理性,就要樹立制度的權威。人治是樹立人的權威,制度權威是指制度非人格化,我們尊重的是制度而不是個人。那麼我國家恰恰是人治的傳統歷史比較長,現在社會上我們為什麼要建設法治中國,因為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制度權威還沒有樹立起來,一方面是有的掌握一定權力的人有特權,用權力管理老百姓,不用權力規范自己。這樣對老百姓來說,他執行制度好像是他的公權力,他怕警察他不怕紅燈,許多開車的,特別是行人過人行道,警察站著,他守規則,警察不在,他闖紅燈,所以我們講要建立制度的權威,講規則要人在與不在一個樣。制度比人治具有優越性,制度是理性的,制度理性指是是人的非理性。因為制度他第一具有規范性,他是確定的,嚴格大家要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法律規定的。第二制度具有統一性,同類的事他按照制度要同樣地執行,誰做都一樣。第三,制度具有穩定性,他不會隨著領導人的注意力的改變而變化,不會受領導人情緒的影響而影響事物的公正。第四個。制度具有可預期性,因為法律永遠是先頒布法律,后規范人的行為,然后才依據法律來處理。所以說法律無處不及,就是說對任何事情的處理,行為都在法律控制之中,你不能昨天允許一個人行使這個行為,我們今天頒布一個法律,用今天的法律來懲戒昨天的行為,這是違背法律精神的。如果你事先法律沒有昭告天下,你要按照法律去處理人,那麼這個法律從法定程序來講是非法的,這是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第二個屬性就是法治的正義性。規則是指法治的一種形式,我們尊重規則,崇尚規則,是因為規則的內容是正義的。我們尊重的是公平,這是法治的核心要義。就是說隻有好的公正的法律,才能形成好的秩序,所以法治也是良法制。在封建社會也有法律,但封建社會、奴隸社會講的法律不是現在講的法治,因為那個時候有些法律是違背人性的,你像奴隸制的刑法,墨刑,用利器在他身上刺字,用刑有宮刑、五大刑,甚至在封建社會有凌遲處死,這些就是那個時候的法律規定,他不同於我們現在的法律。在世界各國也一樣,因為最早實施法治的國家是德國,他這個國家講法典,他是講法治最早的國家,但是恰恰是德國,納粹主義希特勒特權,希特勒也頒布過法律,比如屠殺一些尤太人也有法律規定。結果在二戰以后,在審判戰犯的時候,因為他是戰犯,德國律師提出了一個抗辯,因為當時執行的是德國的納粹法律,所以做了不對稱的辯護,這個時候審判就進行不下去了,因為當時有一句格言叫做惡法也是法,這個法你定的不好,這也是法律,是法律你就要遵循規則。當時德國有個哲學家拉德布魯赫,他在納粹期間修改過五次法律,他就講論法的非正義與超法律的正義,他說當法律的內容是非正義的時候,這個法律就不應該成為法律,因為法律是正義之制。結果這個理論就被法官採用了,判決戰犯死刑,德國人納粹主義當時的惡法違背人性,所以它不是法治,適應法律已經過時。所以我們講這個法是具有正義性。

第三個屬性,法治是程序之治。就是法治一定要有程序,這個程序是形式的理性,所以有人提出,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之間的根本區別。因為你治理一個國家也好,治理一個社會也好,治理一個單位也好,有沒有一個正當的程序,這是決定是否依法辦事的重要標志。程序也叫看得見的政治,你用法律來審判案件,一定要開庭,所以開庭有規定,一定要雙方當事人到庭,雙方當面提出訴求,出示証據,進行自述,進行辯論,審判長、法官判決,判決要有說服力,這個過程就叫程序。所以有一句格言叫正義是看得見的發現。說法治要有程序,這個程序有這樣幾個過程:第一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一個糾紛出現,誰最有發言權,當事人,張三說借李四錢沒有還,到底借沒借過,到底還了沒有,要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第二,要讓雙方平等發表意見的權力。第三,雙方可以請示法官聘請律師代言。因為法律比較專業,他通過程序來保証當事人的權益。程序中還有吸收雙方當事人對案件判決的過程,因為法官並不完全認識案件的性質,靠雙方提供証據,案件發生時法官不在現場,靠雙方証據來再現案發的事由。那麼雙方提供的証據,誰提供的更充分,法官就會偏向誰。所以對民事裁判,實行的是証據優惠政策,兩人爭論一個事,誰提供証據更多一些,更有力,法官就判誰勝訴。所以這個程序過程中也會適當吸收一部分當事人的不滿,告訴當事人這個勝敗結果怎麼來的,並聽取意見。程序當中還有,非涉密案件審判要公開,公開審判就會對法院判決結果是不是公正有個監督,如果沒有參與庭審,老百性對法院判決結果是不是公正,就無法過知。正義判決也叫看得見的法,所以我們叫法治也是程序之治。

第四個屬性,法治是平等之治。我們講法治是制度之治,制度對所有的人一定要平等。所以第一要反對特權,同時也要反對歧視。因為我們在現實中司法中存在歧視現象,對於一些弱勢群體,因為城管為什麼在社會上執法成為社會的輿論焦點,因為他們針對的大多數是弱勢群體,我們在執法中要不要體現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這是立法界一直在考慮的問題,人文關懷會不會影響平等?對於全社會來講,平等是法治的生命力。但反過來,對弱勢群體來說,恰恰需要人文關懷,但更需要平等,這也叫法治的救治。

第五個屬性,法治是權力之治。我們現在法治的核心是實現權力的監督,就是我們講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因為公權力,他對公民的私權來說有管制權,公權力的行使就有可能限制公民的個人權力。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提出了兩個規則:第一個是對公權力而言,法律之外沒有權力。這是第一要點,就是對你公權力來講,你在執法用的權力,法律明確作出規定,就是法律規定的權力你可以做,法律沒有規定的你不能做,叫法無授權不可為。就是法律沒有給你權力,你去執法你就是違法,這是第一個規則。對於私權來說,對老百姓來說,叫法律之外無義務,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你不能讓公民來承擔。也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所以不能讓公民做的,法律上一定要明確,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都是公民的權力,可以自由行使。企業組織和個人可以拒絕法律沒有規定的組織和個人的行為。負面清單是給公民用的,給社會組織和企業用的,哪些行業、企業不能做的,要打造一份不能進入的權力清單,除了法律規定的不能進入的權力清單以外,其他事情企業都可以做,所以負面清單是用在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身上。這是兩張清單,政府的權力清單和公民的負面清單。

第六,法治是民主之治。因為法律是由人民的意志、多數人的意志而轉為國家意志,是眾人之治。法律一定要通過立法程序才能成為法,立法程序一定要嚴密。所以我們法治能夠成為國家意志,要求全國人民一起遵循,他體現了多數人的意志。所以法治在這個意義上講也叫眾人之治,他比一個人的人治為什麼優越,因為他有制度理性,是通過眾人的意見,具有民主性。(作者系浙江省寧海縣紀委駐縣公建中心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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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磊、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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