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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成: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機理

2014年12月02日09:16   來源:《國家治理》周刊

原標題:法治中國建設的內在機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緣由

  在不少人看來,法治作為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必有而且已經有了其特定的內涵和固定的模式,即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這種“西方式法治”模式,從對公共權力及其掌管者的“性惡論”假設出發,基本原則是盡一切可能限制公共權力這個“必要的惡”,絕對避免“絕對權力”的存在﹔核心制度設計有:國家權力分立,以防止集權以及由此必然導致的專制﹔“以惡制惡”,用權力制衡權力﹔兩黨或多黨通過選舉獲得執政權,防止國家政權被某些特定集團壟斷而作惡﹔通過《憲法》、《人權宣言》或《大憲章》等憲政性文件確立公民自由與權利的神聖不可侵犯,以此作為公共權力的“禁區”﹔作為普遍理性和公眾意志化身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個體、組織及其意志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司法獨立和實行法律職業者專業化。

  然而,塔瑪納哈等學者對法治的社會實証考察卻發現,各國對法治的理解及其行動實踐其實是多種多樣、各具特色的。即使是歐美大陸的發達國家,其法治內涵與模式也未盡相同。因此,法治應該是“語境性”、“情境性”的﹔或許文本上的“法治”可以照搬照抄,但現實中的“法治”必定根基於特定的歷史、社會和政治背景。

  近代以來,中國不止一次試圖臨摹“西方式法治”圖景,照抄照搬了許多西方法律制度。但由於忽略了自身的歷史文化、社會現實和政治結構,“南橘北枳”之外還制造了各個層次的“制度迷思”——當人們對制度的迷信和美好預期遭遇現實的制度失靈和失敗時所產生的迷惘不解、無所適從。近代中國最大的“制度迷思”恐怕要算議會民主制度的迷思。新中國成立后,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們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然而,“有法不依”現象仍司空見慣。這至少部分緣於我們的法治建設忽略了中國的現實需求、中國的文化思維以及中國的政治現實。“制度迷思”不僅會動搖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信任,影響人們的法治遵從行為抉擇,還會影響民眾對宏觀政治制度的信任,影響我們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中國的法治建設要想走出制度迷思的困境,就必須是“中國式”的,應當是中國人自己的實踐探索。理解和建設“中國式法治”,必須懂歷史、看國情、談人文、講政治。

  法治中國建設的兩條主線

  應該指出的是,中國的法治建設並不是刻意要與“西方式法治”相區別,而是因為中國固有的風土人情、社會實情和政治歷史所使然。作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中國式法治”無論經歷多少曲折,終將是“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以下我們將沿著歷史—社會—政治的思路,簡要詮釋“中國式”法治建設的兩條邏輯主線。

  (一)辯証綜合務實性的法治思維

  與“西方式法治”以權力與人的性惡論或人民主權理論作為邏輯起點不一樣,“中國式法治”並不是從邏輯出發、基於邏輯演繹的結果,而是一種辯証綜合務實性的選擇。這種選擇浸染了中國文化深厚的實用主義精神:不惟書、不惟理、隻惟實、隻惟用。我們討論和重視“法治”,是因為它能解決問題或作為治理的完善方案挑戰現行的治理方式。歷史上,春秋戰國時期的“人治”與“法治” 之爭,實際上只是在治國方略和手段上的分歧,也就是統治者按照什麼手段去統治國家的問題,既不涉及法律的內容問題,更未上升到政治哲學層面。這種實用性考慮的傳統一直延續著。20世紀30年代的“人治”與“法治”之爭,其實也沒有將自由民主理念與法治聯系起來,依然是一種治理方法之爭。1970年代末“文革”后的那場“人治”與“法治”的討論取得的共識是:“法治”能有效防止當權者獨斷專行,“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996年起,為了促進市場經濟和社會秩序的良好發展,“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被正式提上全國人大和黨代會的議事日程,並寫進了《憲法》(1999)。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依法治國”進行專題討論並形成重要《決定》,一方面是試圖通過“法治”建設促進和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另一方面是試圖通過法治遏制公共權力異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顯然,促進經濟發展、防止公權異化、維護社會秩序,既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主要動機,也是(至少是)近期法治建設的核心目標。

  或許正是因為中國法治建設起搏點的務實主義特征,以及中國人的文化觀念中缺乏對邏輯概念和普遍理性的“西式信奉”,所以,法治並未被置於“最高的、獨一無二的位置”﹔隱含在“西方式法治”理論起點中的自由、民主、人權保障是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但並非其現實的策動源﹔人民主權理論盡管與“中國式法治”有著密切的關系,但並非其直接的理論淵源。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未明確地將法治建設建立在明確的性惡論假設之上。即使是在最宏大的政治敘事中,法治也隻被務實地認為是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重要但非唯一途徑,“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成了定式化的強調。

  另外,長期以來,我們把法治理解成為“以法治國”、“依法治國”,並概括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法治方針,是出於我們對法治的現實期待和需要。正是基於務實性的選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把法治系統化和綜合化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復合有機體。

  中國的法治建設之所以具有上述特征,除了我們的實用主義價值取向之外,還與歷經幾千年形成的中式思維模式的辯証性、綜合性、系統性特征有關。對於法律和法治,如同對其他事物的看法一樣,我們一方面非常看重法制和法治的重要性,視其為“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另一方面,我們思維的辯証性和綜合性特質決定了我們不可能把法治絕對化,我們會很“自然地”想到它的不足、想到其它治理戰略並企圖博採眾家之長,於是“以德治國”(德治)的概念油然而生,並被認為與“依法治國”(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中國人思考法治,不會像西方人那樣專注於法治本身不斷分析、分解、深入下去,而會從其政治生態、歷史背景和文化環境等綜合相關性的視角思考它的建設與發展,於是便有了國家—政府—社會三位一體同步推進的法治建設觀。

  (二)關於公權與人的性善論期許

  在強調“法治”的同時強調“德治”,這確實是中國法治觀念的一大特色。之所以如此,除了上述思維的辯証性、綜合性特質外,還與我們對於公共權力和掌管者的本質特性與行動邏輯的假定有關。與“西方式法治”以對人尤其是掌管公權之人的本性,以及對於公共權力的運行邏輯的幽黯假定為邏輯起點不一樣,“中國式法治”一方面不是從人性論、“權性論”邏輯出發的,另一方面對於人性、“權性”的認識也不是絕對悲觀的,而是相對樂觀的。

  從古至今,中國的執政者和立法者乃至普通民眾總體上傾向於用“家”的概念來理解“國”,把國家權力比喻性地理解為“家長權力”(“父權”),期許官員能成為“父母官”。這種“家化”認識,無形之中賦予了我們對公共權力及其掌管者的溫情期待和樂觀看法。或許正是因為這種“家化”認識和期待,從古到今,中國官場的腐敗似乎只是令人感到痛心並調低自己的期許,但並沒有令人絕望,且無法決絕地將公共權力和掌權者視為“必然的惡”、“必要的惡”。從政治歷史的角度看,每個新朝代、新政權的確立,基本上都是偉大領袖帶領民眾進行革命的結果,因此,“權善論”以及掌權者的“性善論”必將成為其意識形態宣傳的基調和目的。歷史的復雜性和政治的現實性,還造就了中國民眾對“青天大老爺”、“清官”、“父母官”的期盼。概言之,我們一直難以釋懷“好干部”,期盼著他們具備優良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養成“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品行,始終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或許正是因為我們對公權與人的“性善論”期許,我們在立法、司法和監督時總是顯得不那麼徹底和絕對。因為我們對公共權力和政府職能基本上持積極看法,也不喜歡那種冷冰冰的監管,所以,在具體工作中,會出現所謂的“寓支持於監督之中”甚至“寓監督於支持之中”的說法,一些執法監管部門也時常將“服務型××”挂在口頭﹔在宏觀制度設計中,則表現為拒絕權利制衡的“以惡制惡”邏輯,對政府的預算約束也總是“硬”不起來。“法無授權即禁止”的政府職能邏輯,也時常受到老百姓不管是否屬於政府的法定職責,都“凡事找政府”這一行動邏輯和社會需求的沖擊和挑戰。

  十八大后,中國法治建設的“硬度”增加了不少,但仍顯不足:為限制政府職能和促進依法行政,我國開始試點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但這主要是針對行政審批權過多進行的強制性之舉﹔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完善違憲監督和審查機制,以確保各級黨組織和政府及其規范性文件尊重和遵守憲法,但這與理想的“法治”還有距離﹔反腐力度空前加強,越發重視“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但仍只是將那些腐敗者比喻為“老虎”、“蒼蠅”,並未上升到對公共權力及其掌管者的一般性懷疑、更談不上否定。在“西方式法治”信奉者看來,“中國式法治”的上述特征都顯得過於鬆軟溫柔。然而,它們卻是植根於中國歷史文化、社會現實和政治生態之中的法治。

  (作者系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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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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