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東川,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四庭庭長,法學博士。長期從事知識產權審判、民事審判、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理論研究工作,參與知識產權立法,民商事立法工作﹔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兼職教授或聯合導師。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重要歷史節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立足國情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總結了建國以來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和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回答了如何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問題,從法治的角度對治國理政和社會治理做了科學闡釋和全面部署,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全會《決定》繪就的法治藍圖,不僅對全黨全社會具有重大意義,對於法律人更是歷史性的時刻。作為法律人,要比其他任何人都倍加珍惜這前所未有的機遇,要比其他任何人都更積極地貫徹和實踐全會精神,要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勇於肩負歷史使命、堅定法治信仰、弘揚法治精神。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保障和引領作用十分突顯。全會決定的186項重大改革中,直接涉及司法工作的多達40余項﹔習近平總書記在有關四中全會決定需要說明的10個問題中,5個涉及司法問題。全會《決定》旗幟鮮明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習近平總書記還引述英國哲學家培根的話,形象說明了司法不公對法治之“水源”的危害。司法不僅具有運用法律解決糾紛、懲戒違法、維護權利的職能,司法也是溝通法律與生活的橋梁,通過它的全部活動規范、評價、教育、指引社會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社會高度關注案件的公開審理,對社會活動形成了重要影響與示范。高曉鬆等有關醉駕典型案例的判決,使公眾感同身受地體會到了醉酒駕車的危害與后果,其教育效果遠勝於一場宣講﹔有關對賭條款的司法判決,澄清了風險投資的法律邊界,讓投資界久懸的心放了下來﹔對薄熙來案的公開起訴與審理,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直面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社會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來越高,但一些案件由於各種干擾或者司法不端,發生了冤假錯案,產生了不良的社會效果,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習近平總書記在說明中直戳司法的痛處:“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說明中還明確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全面構建。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憲法的明確規定,是實現程序和實體公正的必要保証,是司法權行使的本質要求。司法權不能獨立,就會喪失公正的外衣,再公正的結果也往往難以取得社會信服,司法公信力難免受到削弱﹔不能獨立,就會受到各種干擾,再嚴密的程序也往往成為虛設,一些讓人扼腕的錯案難免發生。建立全面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跨區劃的法院、檢察院,用制度克服地方干預,消除行政色彩,將真正讓司法者隻服從法律和良知,擎起正義的大旗。實現“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還需要為司法者構建具有組織、職業、物質保障的“安全島”,強化司法者的職業尊榮感,使司法者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受到任何責罰與處分,進一步堅定司法者勇於擔當,堅守法治信仰,做社會公平正義守護者的信心和決心。廉潔是公正的基石,獨立也需要監督、需要制衡、需要陽光,隨著司法走向全面公開,媒體、群眾、法律監督的渠道和范圍越來越廣,腐敗逐漸無處藏身,正義將以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
充分發揮司法的權利救濟作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讓司法發揮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作用,必須使訴求能夠得到依法有序地表達。“立案難”的頑疾,長期困擾司法、久為詬病,客觀上影響了社會對司法的評價﹔“不破不立”、“判不出去不立”的觀念,仍然有一定的市場,妨礙著司法公平正義的實現。要改革立案制度,變審查為登記,使“不得拒絕裁判”成為司法的基本義務,讓法律救濟成為常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應隻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做到有訴必理、開門立案,及時解決爭議、懲戒違法、化解糾紛,用司法活動恢復法治秩序。
牢固樹立司法的權威。司法權威是現代社會的法治得以實現的重要環節,沒有司法權威法治難以實現。樹立司法的權威必須使司法活動得到普遍尊重。《決定》提出,“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剛剛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貫徹全會精神,規定了加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責任,並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到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指標考核體系中。由於司法處理的都是利益紛爭,有的矛盾比較尖銳,有的涉及群體性事件,實踐中出現了暴力抗法、擾亂法庭的問題,決定針對這種現象明確提出“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蔑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樹立司法的權威,還必須使司法裁判得到普遍執行。執行是實現裁判內容的根本保証,沒有執行,裁判就是一紙空文。最高法院通過執行聯動、失信人黑名單制度已經在努力破解“老賴”和“執行難”問題。讓裁判得到全社會的自動履行,既需要行政機關帶頭尊重和執行,也需要加快制定強制執行法,從制度上強化對拒不執行的懲戒。剛剛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就針對執行難增加了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嚴格到“可以拘留”,達到空前的嚴厲,對其他民商事訴訟當事人更是一種警示。
完善司法的人權保障。人權司法保障是法治狀況的重要標志。法治的根本宗旨在於尊重和保障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明確宣稱“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而司法是人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方式。讓司法充分發揮人權保障作用,需要構建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公正程序,通過中立的程序消除偏見、消除專斷。司法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平直如水堅守中立,自覺執行回避事項,規范自身司法行為,不搞利益輸送,對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堅決說不。公正的程序,還要求完善當事人充分參與程序、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的機制。英國哲學家培根曾指出,傾聽是司法的基本功,說話過多的法官猶如在亂敲鑼鈸。強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等各項權利,就是為了使當事人都能得到認真傾聽,都能得到平等對待,訴訟權利得到切實保障,通過程序正義保証實體正義。冤假錯案的慘痛教訓告訴我們,建立公正的程序,必須對堅持以審判為中心達成全面共識,充分發揮庭審的作用,嚴格非法証據排除,落實疑罪從無,杜絕刑訊逼供﹔通過強化審判中心主義,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強化司法公正的社會認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司法的工作目標,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但是與法律適用問題不同,事實認定不僅依賴証據邏輯,更涉及社會價值、生活經驗。從頻繁被炒作的司法個案來看,事實認定的社會不同解讀、不同推斷是重要原因。通過隨機抽選等各種機制提高陪審制度公信度的基礎上,讓人民陪審員集中精力於事實認定,將能夠在司法裁判和決定中更加科學地吸收民意、努力使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使裁判結果獲得社會廣泛理解與認同。讓司法獲得更多社會認同,還需要努力克服同案不同判,及時運用司法解釋、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需要改革裁判文書,加強釋法說理,及時使社會公知,讓當事人和社會看得見、看得懂。
不斷鞏固發展司法民主。司法權屬於人民,來自人民,司法民主是人民司法的本質特征,司法為民是人民司法產生並不斷發展的主旋律。在人民司法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馬背上的法庭”、巡回審判、巡回辦案等人民司法方便群眾訴訟、滿足群眾訴求的優良傳統。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不僅提高了司法效率,更有利於從整體上帶動整個司法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訴訟。“人民陪審既是一種民主制度,也是一種司法制度,更是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面對公正司法的更高要求,需要不斷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已經實行了人民陪審員數量的倍增計劃,人民陪審員的數量未來將達到20萬人。在人民陪審員大量增加的同時,還要進一步擴大人民陪審員的參審范圍,全面促進群眾參與司法、了解司法、認同司法。
司法是法治的縮影。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進程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設步伐正在加快,司法的歷史使命無比神聖,時代責任光榮艱巨,發展機遇前所未有,法律人的中國夢已經啟航。


| 相關專題 |
| · 《中國發展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