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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法律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高少勇

2014年11月20日13:2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決定》中有關法律監督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對於檢察機關做好新形勢下的檢察工作,提升法律監督水平,以強化法律監督的實際行動著力維護司法公正意義巨大。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於法律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主體之間的糾紛加以解決的活動。其內容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它是解決社會糾紛的重要方式,一直被視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正因為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的特殊功能,司法活動本身的公正就彰顯出特別的意義。其一、它是司法機關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礎。人們之所以願意將彼此間的爭端提交司法機關處理,並非僅僅看中其所具有的法律強制力,更重要的是對其評判是非的結果公正性的信服。如果沒有對社會公正的普遍需求,如果僅僅為了維護一種統治秩序,社會其實可以不需要司法。司法機關在中國古代不發達,“司法只是行政活動中的一環”,即是明証。因此,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它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會基礎。雖然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需要公正,但公正對於司法有著特殊意義,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其二、它是實現司法活動本身功能所必須。司法活動之所以啟動,在於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了爭議,這一爭議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則發生了扭曲。這就要求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司法手段矯正並消除這種法律關系爭議,使爭議的法律關系恢復到爭議前狀態,即恢復公正。顯然,司法具有的矯正社會不公的功能本質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不公正的,那麼它就不能發揮這一矯正作用,社會公正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一道屏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於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有著精辟的論述。以法治維護公平正義,公正司法是保障。唯有司法公正,司法工作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司法才有公信力,法律才能發揮出其在定分止爭中的應有權威,社會主體才會心甘情願地將司法作為解決爭端、謀求正義的靠山。

司法公正,就其內涵而言,是指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都應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正如四中全會《決定》中所要求的那樣: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通說認為,公正的司法要得以實現,依賴於五大條件:1、完備的法律體系﹔2、獨立的司法主體﹔3、公正的司法運作程序﹔4、合格的司法隊伍﹔5、完善的司法監督機制。很顯然,確保司法權的公正行使,不僅需要著眼於司法體制和機制的構造,也同樣需要著眼於對其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如果說,完備的法律、獨立的司法、公正的程序、合格的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那麼完善的司法監督機制就是實現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必要條件。

就我國目前的司法監督體系而言,從監督類型上可分為如下幾類:(1)黨委監督(2)立法監督(3)法律監督(4)輿論監督(5)群眾監督,等等。各類監督機制之間既相互聯系,又具有其自身不同的特點。其中,司法監督體系中的法律監督在我國是由檢察機關行使的,對司法活動中法律實施情況的一種專門性的監督。其專門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檢察機關如果放棄對嚴重違反法律的司法行為實行監督,其本身就是失職﹔其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專門的。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有法律特別規定的。如對司法不公背后的職務犯罪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不公正裁判提起抗訴,都是隻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正因為如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監督保障國家法律在司法活動中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的中職責作用,才具有不可替代性。

就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四中全會決定起草的《說明》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行政權如此,司法權也不例外。因此,強化法律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當然,長期以來受制於種種因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監督范圍不明確、監督程序不健全、監督手段和方式不足,對有的領域的監督還比較軟甚至是空白,自身也還存在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會監督等現象。我們貫徹落實中央《決定》,就必須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突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完善監督機制,提升監督能力,以更加有效的法律監督方式,更加有力的法律監督舉措,維護司法公正,並以此促進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的全面形成。

強化法律監督,著力點在於全面加強對訴訟活動的監督。要積極推動完善保障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機制,全面履行訴訟監督職責。在刑事訴訟監督中,要重點加強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法律監督,完善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証、羈押必要性審查等制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嚴格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全面落實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堅持疑案從無,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冤假錯案。既要注重對於那些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違反實體正義裁判的抗訴監督,也要注重對於那些在審理過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違反程序正義要求裁判的抗訴監督。同時,也要強化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立案、偵查、起訴等司法辦案行為的監督,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在民事訴訟監督中,要突出加強對民事執行活動和調解書的監督,完善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監督工作機制,維護民事司法的公正。在行政訴訟監督中,要重點加強對法院受理活動的監督,加強行政裁判執行活動監督,促進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民告官”難的問題。探索開展公益訴訟,對檢察機關在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活動過程中發現的損害公共利益行為,區分不同的侵權主體,依法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要堅持強化監督與查辦職務犯罪相結合,依法嚴肅查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后的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司法腐敗行為,維護司法的廉潔和公信。同時,要加強法律監督隊伍的自身建設,嚴格辦案紀律,依法嚴格規范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辦案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紀行為,堅決懲處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強化法律監督,關鍵點在於以深化改革破解法律監督難題。當前,產生司法不公及與其相關的監督不力問題的深層次原因主要在於司法體制不完善。強化法律監督,必須按照中央、最高檢的統一部署,全面深化司法體制和檢察改革。針對法律監督工作容易受干擾的問題,加快建立和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地方化。同時,要全面深化檢務公開,對能公開的司法辦案信息及時主動對外公開,認真落實四中全會有關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改革要求,把法律監督工作真正置於人民群眾監督評判之下,取得信任支持,推動法律監督工作深入健康開展。(作者單位: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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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磊、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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