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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鬆年:政治生態建設注入新內涵

2014年11月15日10:06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政治生態建設注入新內涵

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

人民論壇記者: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按照您的觀點,建設法治政府有哪些新舉措?

應鬆年:本次四中全會明確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是“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這個基本要求同2014年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稍微有一點區別,但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且提法更加准確、更加完善。為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各級政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努力做好六個方面的重要工作: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二是依法決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三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四是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五是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六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這六個方面就是我們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舉措。

我們最早在1993年提出“依法行政”。2004年,我們又提出建設法治政府。在這一階段中,我們在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也提高了認識。十八大之后,一個特別之處就是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要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要一體建設。我感覺,依法行政在整個法治國家建設方面是行動最早、也是走得最快的。因為政府是國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依法行政可以說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如今,我們進一步認識到,法治政府不是可以單獨建立起來的,而是要與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共同建設的。將國家、政府、社會三者一體建設,這個提法可視為對以往重大經驗的總結與升華。這其中也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例如,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的關系問題。我認為,兩者之間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

一方面,法治政府水平提高了,法治社會水平也會提高。我們能夠明顯感覺到,隨著近年來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法制宣傳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提升。但另一方面,現階段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與法治社會的要求之間尚有一段距離,有少數人還在用不理智、不理性的手段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他們所主張的東西已經超過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范圍。在此情況下,如何進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促進其理性主張權利顯得尤為重要。我想,一方面需要政府進行教育,特別是從兒童開始進行培養。對於公民當中產生的違法現象,要嚴明執法。另一方面,政府自身也要做出榜樣。倘若政府自身不守法,又怎能要求百姓守法?所以,我覺得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是需要一起建設的。

權力清單需解決好來源問題和評議問題

人民論壇記者:剛才我們提到法治政府的建設問題,在此次《決定》中也提出了很多具體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權力清單制度。您認為在中國現有的政治生態下,應如何踐行權力清單制度?

應鬆年:權力清單制度意味著由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多少權力,能做多少工作,行使多大權限。但是權力清單從何而來呢?這就得於法有據。這個“法”,我想應該是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一個部門有什麼權力的法,即部門組織法﹔二是授予權力以后,要通過哪些手段、哪些權力來管理,現在主要通過單行法進行規定。因此,按照我的理解,權力清單應該是組織法和單行法對部門授予的具體權力的綜合。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國家還沒有部門組織法,隻有“三定規定”。由“三定規定”來規定政府有多少權限。我的個人意見,最好能夠上升為法律。

緊接著的一個問題是,權力清單制定出來后,還應該加以評議。這個權力授予是不是合適?為什麼要授予這樣一個權力?反過來,評議本身也會對立法產生影響。法律雖然是這樣規定的,但如果經過科學評議發現這個權力不應該由這個部門來行使,那就得修改有關法律。現在政府各個部門之間職權的交叉亦非常嚴重,九龍治水就是一個頗為形象的說法。那麼,以前由多個部門來處理的問題,現在怎麼能夠把它融合好,基本上由一個部門來處理,這就牽涉到機構設置和權力配置的科學性問題,這是組織法裡面要解決的。所以,我覺得現在的權力清單制度很好,它堅持了一條:即政府機關有什麼權力,必須是法律授予的,法無明文授權就不能做。但現在的問題,一是要解決好權力清單的來源問題,二是將來還要對現有的權力清單進行評議,使權力清單能更加科學。

行政機關運用一定的裁量權是一種客觀需要

人民論壇記者: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要義之一。四中全會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作為法學專家,您認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的意義在何處?應如何建立健全這一制度?

應鬆年:裁量權問題是行政法的一個特有問題。行政機關具有裁量權是正常的,因為法律的規定不管有多詳細,都不可能把實際生活中所發生的一切情況都概括進去。當碰到一個具體的案件以后,怎麼處理,這就需要行政機關運用一定的裁量權。這個裁量權要依據當時發生的事實情況、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程度、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比較輕的情況,罰得就比較輕﹔情況比較嚴重的,罰得也就比較重。這就是學者們經常說的比例原則——處罰要符合比例,輕的處理輕,重的處理重﹔不能輕的處理重,重的處理輕。行政機關有這樣一個裁量,必然要給它裁量權,不給是不可能的。但是,為了避免出現處理不合理、不合比例的情況,就需要制定一個裁量基准。

實際上,裁量基准經常是一種經驗的積累,即根據經驗,這個情況下這樣來處理是比較公正的。裁量基准就是把以往根據實際情況、由經驗累積起來的東西,劃分成若干檔次,制定成一個處罰的標准,使處罰大致上能夠比較公平、公正。否則,同樣的情況,這個罰的輕,那個罰的重,百姓肯定會不樂意。現在,我們開始從一個比較新的角度來對待裁量權了。比如在城市管理領域,關於隨意擺攤設點該不該罰和怎麼樣處罰的問題,以前可能是看見了就直接罰款沒收﹔現在第一次是教育,第二次是警告,到第三次才開始罰款或者沒收。這跟以前一上來就罰不一樣了,這也是一種裁量。我想,這個裁量機制是需要的,它能使我們的工作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跟百姓之間的關系也能夠更加融洽。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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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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