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西方憲政的本質區別

馬鐘成

2014年11月15日08:1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西方憲政的本質區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講的社會主義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與西方憲政有著涇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差異。劃清兩者之間的界限,才能保証依法治國、依憲執政沿著正確的軌道推進。

  一、理論基礎和憲法理念上的差異

  一般來說,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是“憲政”思潮的理論來源。這就意味著,鼓吹西方“憲政”就必然要否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按照一些西方憲政國家認可的所謂“憲理”,將個體基本權利保障條款確定為憲法的核心條款,這就需要邊緣化乃至廢除我國現行憲法的核心內容和關鍵性條款。這事實上等於意圖用曲解或者修改憲法的方式,重新“制憲”和“立憲”,進而改變國體和政體,實現憲法、法律、政治機構乃至軍隊的中立化。憲政思潮的一系列主張,如司法獨立、三權分立、全面修改憲法、取消人民民主專政、軍隊非黨化、多黨競爭制,等等,由淺入深、由邊緣而核心地推進其改旗易幟的政治圖謀。

  我們講的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憲”,與西方憲政民主的“憲”有著本質不同。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它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國家的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確立了國家的國體、政體及基本政治制度,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和內在要求。西方憲政民主之“憲”,是按照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資產階級憲法來進行統治,用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來管理國家,以達到維護和鞏固資產階級統治這一根本目的。

  二、政治主體和利益主體上的差異

  在自由主義和憲政理論看來,社會中並非由階級和人民構成,而只是諸多利益不同的群體、團體、階層或個體。為解釋個體權利的來源,自由主義不得不援引神權或自然法理,認為上帝或自然法賦予了每個個體不可剝奪的神聖權利。因為個體、群體之間的利益都是不同的,甚至是對立沖突的,這就需要多個政黨代表不同個體、集團的利益,實現自由競爭、輪流坐庄,以此保障個人權利——主要是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種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憲政理念,必然派生出多黨競爭制、三權分立、軍隊非黨化、司法獨立等制度架構。

  在憲政模式中,執政主體實質上是佔人口份額極少數的資產階級及其政黨,維護的是資產階級的權利。美國開國國父們在制定美國憲法、設計憲政模式時清晰地展示了這一點。美國首任財長漢密爾頓就坦承,設計美國憲法和憲政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少數階級(富人和出身名門之士)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漢密爾頓和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指出,要防止多數窮人侵犯少數富人的利益,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社會本身將分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團和公民階級,以致個人或少數人的權利很少遭到由於多數人的利益結合而形成的威脅”。總之,憲政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少數資產階級的利益和特權不受多數人侵犯,其實就是資本專制。而對於佔人口大多數的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組織聯合起來,建立無產階級政黨,反抗資產階級壓迫和剝削,卻被憲政理論及其憲法視為“多數人暴政”,即多數人侵犯了少數人或個人的人權,應受到國家機器按照資產階級憲法法律進行鎮壓。可見,在美國,“憲政”起初是反“民主”的,在本質上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工具,其核心訴求是以保護個人基本權利的名義,保障資產階級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從而確保資產階級在經濟層面、政治層面的統治權力。

  在社會主義國家,由於無產階級政黨團結、領導的勞動人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擁有共同的、整體的、一致的根本利益,因此原則上必須隻能有一個無產階級政黨來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為什麼實行共產黨領導而不能搞多黨競爭的緣由。我國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黨的領導地位,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保証了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性質。我們說的依法治國,是指黨領導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社會主義法治中,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並實施憲法和法律,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人民意志經過法律轉變為國家意志和主張,從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權利。憲法和法律,是中國共產黨高高舉起的旗幟。然而,對於那些套用西方憲政概念和標准來看待社會主義法治的人而言,隻要中國共產黨不放棄領導權,就不承認中國是法治國家,就認為中國還沒有真正的憲法,這實際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就是要以“憲政”之名,否定和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改變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三、制度基礎和運行機制方面的差異

  馬克思曾指出:“選舉是一種政治形式……選舉的性質並不取決於這些名稱,而是取決於經濟基礎,取決於選民之間的經濟聯系。”西方憲政盡管標榜“主權在民”,但是公民選舉、政策制定常常被金錢、財團等影響和操縱,成為“金錢的政治”。這種民主本質上是資本的民主,服務於以私有制為核心的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保障的是資產階級根本利益。比如,美國總統和議會由選舉產生,但是選舉的基礎是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寡頭所有制之上的,美國的主流政黨、媒體、智庫及教育和學術機構,都有鮮明的私人資本屬性,都由大資產階級嚴格控制,這就決定了美國政治選舉的整個過程也必然被資本所操縱。由此可見,西方憲政民主所標榜的三權分立和議會制,實際上是資產階級內部的一種權力分配、交換和平衡機制,普通民眾難以參與其中,在實踐中也暴露出議會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政策短期化、功利化等種種弊端。

  與西方憲政模式不同,我國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它建立在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基礎之上。政體是議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政體,體現了我國的國體,既能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意願又有利於形成全體人民的統一意志,既能保証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又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選舉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民主形式﹔中國共產黨通過群眾路線,將人民大眾組織起來管理國家,則是民主的實質。前者為后者服務,后者決定前者的性質。黨將人民大眾組織和團結起來,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和法律,管理自己的國家,這就是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起來的人民民主。

  四、憲法解釋權和審查權上的差異

  在美國憲政制度下,雖然憲法解釋權(即“違憲審查權”或“司法審查權”)至關重要,但這一權力卻被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所控制。這9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而非民主選舉產生,既不對民眾負責,也不受議會控制。他們一般都是代表大資產階級利益的著名法學家和律師,少部分則是資深政客。20世紀美國著名大法官查爾斯·休斯任紐約州長時,曾在1907年發表過這樣的感慨:“我們生活在憲法之下,但這個憲法是什麼意思,卻是法官們說了算。”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的指責和抱怨更加嚴重:最高法院“在不間斷地開著制憲會議”。美國這些政要精英出於自身利益的抱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美國憲政的真相。美國所謂的憲政,本質上是由大資產階級挑選代理人來制定、修改和解釋憲法。主導美國法治如何運行的,其實是大資產階級的人治和專制。

  無論如何,美國的議會民主性顯然要高於聯邦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卻有權推翻議會的立法,這顯然是一種反民主的制度設計。美國建國者們設計這種所謂獨立的司法體制,主要目的就是保護少數資本權貴免受“多數人的暴政”。漢密爾頓和麥迪遜承認,按照民主和自由的原則,“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長官的任命,均應來自同一權力源泉——人民”,但是為了防止所謂的“多數人暴政”,他們著重強調“特別是在組織司法部門時,嚴格堅持這條原則是不利的”。即組織司法部門時,不能堅持民主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人大則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等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提出,要“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與美國憲法的解釋權、審查權被少數壟斷寡頭的代理人控制不同,我國憲法的解釋權和審查權在全國人大,在黨和人民群眾,充分體現了人民利益的至上性。

  五、司法機構政治屬性上的差異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並對其有監督權、罷免權。我國的司法制度堅持黨和人民對司法機構的領導、監督,從而確保司法公正。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對司法機構的領導、人民群眾對司法機構的監督都要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法律化。當前司法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司法干部的腐敗變質、一些官員非法干擾司法機構的運轉等等,在根本上都是黨的領導及人民的監督沒有得以落實的結果。要解決這些問題,除加強制度建設杜絕一些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外,還須強化司法干部和律師隊伍的自律性,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質,以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這些在《決定》中都有明確規定。假如走西方憲政道路,使司法獨立於黨和人民,不僅會導致更多的司法腐敗和不公,更可能顛覆整個社會主義制度。通過輸出憲政理論和憲政模式,控制他國“獨立”的司法機構進而控制該國政權,是一些西方國家屢試不爽的顛覆戰略。

  在美國憲政模式中,司法機構的確獨立於人民,但是並不獨立於大財團。美國建國以來,聯邦最高法院要麼被大資本要麼被奴隸主所控制(如1836年—1864年的《托尼法案》就公開判定美國的自由黑人不是憲法中所言的公民),以保障個人權利為名維護少數人利益。南北戰爭以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一直是大資本的代理人。即便是從壟斷財團內部來說,聯邦最高法院也並非政治中立和獨立的機構,其基本規律是壟斷財團中哪個黨派派別勢力大,它就傾向於誰。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M·德肖微茨在《極不公正——聯邦最高法院怎樣劫持了2000年大選》一書中,這樣譴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罪責:“他們劫持了2000年的大選,使用的方法是歪曲法律、違背他們自己曾表達的原則,並用他們的法袍促成了一個有黨派偏見的結果。”德肖微茨認為這個聯邦最高法院劫持大選的案例,証明了美國司法人事體制的失敗,“當黨派信仰和個人利益與信條和原則發生沖突時,他們選擇走上了虛偽和投機的道路”。他最終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這一案件証實了,單純地依靠法律信條永遠也無法約束那些身披法袍、執著於其政治信仰的黨派分子……隻有偉大的人格才能經受得住黨派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誘惑。”如果連頂級的大法官都是一群虛偽的投機之徒,那麼整個所謂“獨立”的司法機構的本質,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主義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華夏文化交流促進會研究部主任)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萬鵬、謝磊)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