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並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筆者以為,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應當具備十個方面的基本要素:憲法權威的神聖性、法律體系的嚴謹性、執行程序的法定性、違法后果的必定性、執法過程的透明性、救濟渠道的暢通性、監督機制的有效性、法治隊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考核評價的激勵性。
憲法權威的神聖性。憲法是最高行為准則,四中全會將“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首,強調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要建立違憲審查機制,使得一切違憲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度、決策歸於無效,一切違憲行為得以糾正,一切違憲責任得以追究。
法律體系的嚴謹性。從法治實施的要求看,現行體系不無缺漏。一是一些法律制度規則系統不嚴謹,比如有的法律制度隻有原則性規定,而無具體制度,使得這些法律僅僅是宣示性條文。二是法制規則系統不配套或者不協調。為此,四中全會特別提出,要“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執行程序的法定性。法定程序規制一切權力、保障合法權利。程序法定、程序正當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要求。程序法既是權力的來源,又是權力運行的章程,還是權利保障的機制。四中全會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司法作為守護公平正義、守護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權的運行更加強調程序的法定性。
違法后果的必定性。違法后果對於一切違法行為是必然的和必定的。違法成本低或無成本,必將產生“破窗效應”,嚴重傷害法律的有效實施。在現行體系中,違法后果結構的法律設計不完善。如:重實體輕程序,有原則無強制,種類不全面,等等。對此,務必高度重視。
執法過程的透明性。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建立信息平台和公開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切實實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救濟渠道的暢通性。暢通群眾權益被公權力等侵犯的救濟機制。四中全會要求“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切實保障公民各項合法權益的充分實現。
監督機制的有效性。加強對行政法決策監督,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法治隊伍的可靠性。建設高素質、能力強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人民調解員等法治專門隊伍。做到四可靠,即政治可靠、素質可靠、組織可靠、制度可靠。
普法教育的全面性。加強普法教育的覆蓋面和有效性。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公民的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法律意識是公民意識和公民政治素質的內涵,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
考核評價的激勵性。建立健全對地方黨政、機關單位及其領導人員法治能力的評價激勵機制,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証黨確定依法治國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
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歸結到一點,法治是人民意志,全體國人對法治的認同是法治的一切力量之源,我們期待著法治成為國人的一種意識、一種習慣、一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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