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國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與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形成了姊妹篇。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姊妹篇”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系和深刻內涵,其要求之一,即是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和法治方法貫穿到經濟體制改革全過程,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引導、規范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
一、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引導經濟體制改革
在改革開放之初,因為沒有過往的經驗可供遵循以及法制不健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選擇的是“摸著石頭過河”這樣一種特殊的路徑,先制定政策並依據政策驅動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然后等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后,再由法律程序予以確認和固化,法治建設只是經濟改革的“配套”。甚至在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些地方往往通過試點、試驗、先行先試等辦法突破現有法律規定而出台某些政策。在法律體系遠未健全的情況下,這種方式對於解放思想、推動經濟體制改革起到了積極作用,有其歷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時至今日,經濟改革已經積累豐富經驗,國家治理現代化已經提出新要求,因此必然要扭轉“法律配角”現象,摒棄“法律虛無”思維。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需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經濟體制改革必須立法先行,重大改革需於法有據且依法定程序進行﹔需要修改法律的,先修改法律,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有序進行。更進一步說,經濟體制改革決不能以犧牲法制的尊嚴和權威為代價。中央明確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而法治化則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也明確指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就要糾正“改革就是要突破現有法律”的思想觀念。改革與法治不是對立的關系,而且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約束。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隻有在法治的框架范圍內進行,才能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也正因為此,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之表述,就是將房地產稅立法置於房地產稅改革之前。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也第一次被寫進這個決定。與此同時,改革對立法也起到相應的促進作用。這已經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踐所証明。迄今為止,我國諸多經濟法律規范都是將通過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做法上升為法律的結果。誠然,與改革相比,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故法律也要主動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對不適應經濟體制改革要求的經濟法律法規,需要及時修改或廢止。
二、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規范經濟體制改革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市場經濟存在失靈,故需要國家干預,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則是國家干預的重要手段。如我國為應對金融危機出台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措施,但諸多宏觀調控措施大多依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的規范性文件,且過度依賴國家權力。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方面,宏觀調控是必須的,但不能沒有邊界,宏觀調控應當僅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發揮作用。隻要市場能夠發揮作用,一律由市場去解決,政府不要採取干預調控措施。為此,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巿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是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深刻認識基礎上提出的新論斷。另一方面,宏觀調控並不是任意的,必須與法治相聯系,或者說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推崇法治的今天,理應得到法律的確認和規范。宏觀調控權,從本質上來說,實則為行政權的運用過程。宏觀調控的運用雖然離不開行政手段的使用,但調控過度依賴國家權力和政府直接配置資源,不僅扭曲了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功能,而且增加了公權力尋租的機會,加大了經濟發展的制度成本。鑒此,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宏觀調控必須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具體來說,在現階段主要是指宏觀調控必須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且宏觀調控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約束。以預算為例,長期以來,預算權被當作政府的一項權利,預算執行不規范且過於隨意的問題較為常見。因此,如何規范、約束政府預算執行行為,就成為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為此,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就將“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改進年度預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等,作為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新頒布的《預算法》也將“規范政府收支行為”作為該法的首要立法宗旨。
三、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
依法治國離不開法制的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法制也必須隨著改革開放實踐的要求不斷完善自己,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需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使改革事業具有了強有力的治理基礎。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必然涉及利益關系的深度調整,如房地產稅的改革會引起國家與居民個人之間利益的重新分配,地方稅稅制改革會引起各級政府之間的利益調整。這些利益的調整或者重新分配,都需要用法治的思維和方式,也就是通過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權利並讓人民群眾在改革中受益,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另一方面,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需要法治的保障。如設立上海自貿試驗區涉及到不少制度創新,而相關制度創新尚待實踐檢驗,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性政策也在持續推出。是等實踐檢驗相對成熟后再立法,還是邊試驗邊立法?對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在法治框架內推進改革,先后通過了《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這種先立法定規范體現的就是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保障經濟體制改革。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經濟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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