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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新:建設法治安徽必須深化三個重大改革

李曉新

2014年11月10日11:29   來源:安徽日報

原標題:建設法治安徽必須深化三個重大改革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立了我國法治發展重大戰略布局,也指引著法治安徽建設進程。在新的起點上建設法治安徽,當下要貫徹中央《決定》的部署,切實推進三個重大改革。

  一、加快完善地方立法體制

  中央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並且明確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這是繼去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今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提出放開地方立法權之后的又一次明確表述。從安徽省的立法權實踐來看,目前隻有合肥市和淮南市享有立法權,其他地市囿於憲制原因,均不享有地方立法權。而安徽作為一個橫跨長江、淮河的省份,南北各地市情況差異很大,人口構成、產業結構、區位特征、地理環境、風土人情等均存在很大不同。而隨著經濟社會多樣化進一步發展,隻靠中央一級立法和省一級立法已經很難實現因地制宜的效果。因此,在法治安徽建設進程中,應當依據憲法規定和憲法精神,在本省范圍內進行合理分權。

  省內分權應遵循憲治和法治兩大原則。一是憲治原則,即要遵守憲法和憲法性法律的規定,后者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憲法是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和效力來源,各級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能超越憲法的規定,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原則,這是國家法制統一、法制權威、法制尊嚴的基本要求。二是法治原則,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分權應當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根據事權特征,在城建、市容、環境、社會管理和文化建設方面賦予基層政府更多治權,同時要嚴格限制政策性文件的適用范圍,嚴禁以言代法。

  二、著力建設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現代政府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衡量指標。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建設法治政府重要的是明確政府權力的邊界,以前我們用有限政府來強調政府權力的邊界性,此次則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這就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的法定化,法律授予政府行使的權力政府可以行使,法律沒有授予政府行使的權力由社會和民眾保留,政府既不能行使清單之外的權力,更不能侵犯由民眾保留的權力。

  建設法治政府,就要強化對行政權的制約與監督,在權力清單基礎上,加強行政權行使的透明性,合理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從行政權的特性來說,由於其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分配產生影響,因此它也是最容易滋生腐敗的一種權力。對行政權的監督要區分行政決策權與行政執法權的不同監督方式。首先,對行政決策權的監督,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級黨委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制度,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建立決策的考核評價、失誤糾錯和終身追究制。其次,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各級政府要厘清執法機關職責權限,整合執法主體,推進綜合執法。

  這裡必須注意司法權的改革。與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分權化改革方向不同,司法權的改革強調統一性和獨立性。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權並不屬於分權的范疇,而是需要加強司法權的統一性。我國現行的組織法體制是將司法機關的產生置於同級人大的控制之下,但這一模式所導致的直接結果是司法權的地方化,也即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易受地方機關或者地方利益團體的控制和干擾。對此,改革司法機關的制度安排,首要任務就是讓法院的人財物與地方脫鉤,擺脫地方各機關對司法權的干涉﹔此外還要將行政區與司法區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一體制改革勢必對地方政府治理機制產生重大而深遠影響。

  三、堅持以民為本的權利保護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那麼,如何在建設法治安徽中實現以民為本的權利保護呢?根據政府權力介入程度的不同,可以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需要,通過制定法律、出台政策和主動執法等多種途徑,積極地保障民權,維護社會秩序,提高公共福利。現代政府職能發展的趨勢是從側重於 “行政管理”轉向側重於提供“公共服務”,提供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物品,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如提供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發展基礎教育和終身教育,鼓勵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等﹔同時,還要解決市場所不能解決的社會政治問題,如實現社會收入再分配、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幫助困難群體、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公平等。

  第二種方式是指政府部門在制定法律與政策、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將公眾參與和權利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提高政府治理中的民主成份,實行簡政放權。現代公民社會是一個開放型社會,強調公民的自主精神和自治精神,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和企業、政府和公民之間的更是一種相對獨立、相互平等的關系。在新一輪政府改革中,“放權”成了核心名詞,而與政府放權同步進行的必然是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擴權,保障社會組織和公民有社會治理主體權利,發揮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社會治理作用。這個“一消一漲”,勢必形成更加開明的政治和更加廉潔高效的政府。進而實現安徽的法治昌明與社會繁榮。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廉政法治協同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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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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