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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鳴起:新《環境保護法》的突破和亮點

張鳴起

2014年11月10日08:43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新《環境保護法》的突破和亮點

2014年4月24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絕對高票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堪稱考察當下中國立法的一個典型標本,獲得了國內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被譽為當今世界上最好的《環境保護法》之一,也被譽為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裡程碑。

新《環境保護法》在理念、原則和制度上有重要創新

《環境保護法》實際上起到了環境領域基本法的作用。基本法與部門法的一個重大區別是前者重在建立、設計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等。后者則側重制定具體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這次修訂的一個重大亮點是引進生態文明理念,確立保護優先原則並設定眾多制度支撐。

立法機關在修訂過程中,根據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總則中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列入立法目的,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確定了“六·五”環境日,首次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同時明確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為貫徹生態文明的理念,並確保“保護優先”、“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落到實處,新《環境保護法》在分則中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即環境預警制度,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與風險評估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評區域限批制度,跨行政區域的聯合防治機制,環境監測制度,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經濟政策等制度和政策。

這些制度和政策性規定,有的規定具體明確,有的隻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比如環評區域限批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就作了明確規定,對於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這一制度的設立是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不能解讀為行政懲罰措施。比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新《環境保護法》則僅作原則規定。是否要設立紅線制度,如何設立這個制度,有很多不同意見,因而僅作原則規定,留下很大空間。

新《環境保護法》構建了環境治理新格局

新《環境保護法》強調權利義務的均衡性,進一步突出界定了政府的環境責任、企業的環境義務,同時明確了公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環保的權利義務,構建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環境治理新格局,為推動環境管理戰略轉型提供了制度保障。

1989年頒行的《環境保護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環境保護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但同時也規定了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在授予新的監管權力方面,一個重大突破是明確了基層環保部門下設的環境監察機構法律上的地位,授予其一定的執法權。

新《環境保護法》在界定、強化企業環境義務方面也做了不少努力。針對環保法律違法成本低、威懾力不夠的情況,該法提高了處罰標准, 規定了行政拘留,確立了環境連帶責任,建立了信用檔案制度,並創新性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

新《環境保護法》明確界定了公民和社會組織的參與權,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其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第五十七條規定了公眾和社會組織如何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是新《環境保護法》的一大亮點

重大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最早規定在2013年1月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中。從該法施行后一年多的實踐來看,由於此項規定過於寬泛籠統,實踐操作性較差,且缺乏相應司法解釋予以細化,環境公益訴訟難以有效發揮。在此背景下,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對環境公益訴訟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在兩個方面拓展環境公益訴訟,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二是放寬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這一規定是構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依據和基礎,必將對我國今后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本次修訂,《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訴訟做出總括式規定。一般意義上,環境公益訴訟可劃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前者已通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納入了民事訴訟體系,而后者的上位概念行政公益訴訟未被《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環境公益訴訟能否納入行政訴訟范疇具有障礙。

(作者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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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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