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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子堂:法治與改革良性互動的新指向

付子堂

2014年11月10日08:41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法治與改革良性互動的新指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式發出了“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的偉大號召。以此為標志,中國已進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目標的正式確定,意味著“變法”的重要性更加凸顯。

如果說在改革開放初期提出“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兩手都要硬”,著重強調的是立法對於改革的保駕護航或者說保障功能,立法工作主要是適應改革進程的需要,那麼,隨著我國發展進入新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則應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對於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領、規范和推進功能。

一方面,改革是法律修改的基礎和動因,即改革是激活並延續法律生命的“手術刀”,使其展現出外在的適應性與內在的穩定性,法制的變革必須依照社會發展的基本邏輯和內在規律來展開。改革力度的加大,意味著法律修改的幅度也應當與之相平衡,即法律的全面、深入修改應當順勢而為。法律修改的總體增幅,各法律部門在修法實踐中的地位與影響,具體社會問題與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以及每一件法律在社會適應性問題上展現的自身脈絡,都應保持前后的連貫性。

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設計與行動,必須注重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必須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尤其是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凡屬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改革成果要經過法定程序予以確立,這就要求法律修改要緊跟改革的步調,要充分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規范、推進和保障功能。同時,改革的推動者必須依法行事,存敬畏法律之心,自覺接受法律的監督。換言之,隻有法律體系具備內在的連貫性,改革才有穩定的基礎﹔隻有改革能穩步、有序推進,法律才能因“時”而動、隨“時”而轉。

梳理與總結中國改革進程中法律修改的基本經驗,有助於更好地觀察和把握中國社會的發展軌跡和未來趨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實踐表明,社會轉型必然伴隨著國家治理體系的深層次、全方位的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健全完善,必然伴隨著法治精神的日益深入人心。法律修改的基本軌跡實際上也從側面反映出國家治理體系變革的軌跡。聚沙成塔,銖積寸累,一件又一件的法律修改使得更加科學的立法理念得以提煉,從而為國家治理體系法治化,並最終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更為堅實的立法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法律修改的功績與地位不容小覷。

正如中國傳統法家所言:“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純朴不散。”“安國之法,若飢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隻有敬畏法治、信仰法治,隻有尊重法治的內在規律,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才能將法治思維融入人們的日常行為生活中。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家人權教育基地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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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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