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
江必新
專家語粹
●如果將法律制度看作法治的“硬件”,那麼法治精神和價值就是法治的“軟件”。法治的現代化必然以法治精神的現代化為起始。
●要想確保公正的最終實現,就必須在國家的制度設計和資源分配中植入公正的價值,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認下來,並且保証全社會的共同遵守。
●實質法治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結合,既追求法律的規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隻有確保法律是良善之法,才能激發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才能盡快實現法治的現代化超越。
●法律制定是基礎和源頭,立法是否具有可實施性直接決定了執法、司法等后續環節的完成質量和效率。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其實涉及到法治如何現代化的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反過來,國家治理現代化離不開法治的現代化。經驗也告訴我們,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注重法的質量與品格,法治本身也要經歷一個現代化過程。而四中全會所通過的《決定》,也正是中國法治本身走向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法治現代化要融入現代的法治精神和時代的核心價值體系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內在品質、基本價值及核心觀念。如果將法律制度看作法治的“硬件”,那麼法治精神和價值就是法治的“軟件”。“軟件”的精神意蘊、氣質品格直接決定了“硬件”的構造和安排,而“硬件”不斷的升級和完善,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軟件”,從而彰顯“軟件”的價值。由此,法治精神發揮著根本性、基礎性的作用,法治的現代化必然以法治精神的現代化為起始。
對於現代法治精神的應有內涵,討論很多。筆者認為應當秉持辯証法治觀或稱中道法治觀對現代法治精神進行探索與凝練。其內容可以歸納為“六個協調”,即規則至上與良法善治相協調、自由人權與平等和諧相協調、官民共治與全民守法相協調、積極履責與制約公權相協調、懲惡揚善與以人為本相協調、公平正義與效率效益相協調。這六對內容相輔相成、互制互補、共存共治,一起組成了現代法治的價值內核,並成為貫穿於法治各環節的精神命脈。
同時,《決定》指出,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法治的現代化不僅要秉承和保有先進的法治精神,更要積極融合時代的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源自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其蘊含的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精神與現代的法治精神殊途同歸。將法治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有助於使法治成為一個“本土化”、“民族化”的精神符號,加強民眾對法治的理解和接納,最終使敬法、尊法、守法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
法治現代化要以現代理念重新闡釋公平正義的內涵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要求。法治是表達公平正義最主要的載體,也是實現公平正義最重要的依托。隨著時代的發展,公平正義的內容和標准也在發生變化,法治的現代化要求我們重新全面地去闡釋公平正義的內涵。
首先,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應當是以人為本,促進人的發展。人民既是改革發展的主體,也是改革發展的目的﹔既是改革發展的推動者,也是改革發展的受益者。“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涉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保障、生活質量的提升、發展空間的創造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取向。這裡既包括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發展,也包括每一個個體的自由發展。
其次,公平正義的主要內容應當是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公平正義意味著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應當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和保護的基本權利﹔都應當平等地獲得發展的機會,而不因種族、貧富、出身、性別等外在因素導致機會的缺失﹔都應當平等地適用規則、制度或政策,而這些規則的制定也應當在實體和程序上保有基本的正義。
再次,公平正義的范圍應當全面覆蓋各重要領域。公平正義的要求無處不在。經濟體制改革、民主政治發展、行政體制改革、社會文化建設、民生改善和生態保護等等,這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都需要公平正義的觀念發揮作用。
最后,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應當是制度建設和法治完善。要想確保公正的最終實現,就必須在國家的制度設計和資源分配中植入公正的價值,以法律的形式將其確認下來,並且保証全社會的共同遵守。黨和政府已經提出新一輪改革要著力完善基本經濟制度、財稅制度、城鄉發展一體化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公權力制約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醫藥衛生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等,以實現資源的公正分配、改革成果的全社會共享。
法治現代化要強調從形式法治走向實質法治
各國法治的現代化大多經歷了一個從專制到形式法治,再到實質法治的演進過程:專制階段大致與前資本主義時代相適應,法律服務於國家權力,具有工具主義性質。形式法治階段大致與近代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相適應。法權關系呈現為法在上、權在下,公權力擁有者依照法律行政。法律被要求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公開宣布、持久的穩定性,規則與法律行為者實際行為之間的一致性,禁止溯及既往、矛盾和要求不可能之事”。但是,這一階段的法治僅關注法律的形式規則,有關法律內容的良善標准缺失。因此法治可以與罪惡相容,即“惡法即法”。實質法治階段大致與現代特別是二戰以后的時代相適應。它在形式法治的基礎上,對法的實質內容提出了合正義性、合道德性的要求,法與權是一種互動關系:政府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規制,但政府也可以進行授權立法、委任立法﹔法律控制政府權力,也要保障政府權力的有效行使﹔法律使政府權力的行使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但也允許執法、司法機關按照建立的解釋規則發展、完善法律以達到特定的行政目的﹔越來越多的國家採取司法審查、違憲審查等技術確保良法之治。
中國是法治后發國家,面臨著選擇形式法治還是實質法治的問題。要想實現法治的現代化,必須堅持從形式法治走向實質法治。因為:第一,形式法治強調法條至上、唯法條是從,重視法條外在規定和規范制定機關的級別,輕視法條的內在精神和目的。凡是法條規定的一律照辦,凡是正式的法律淵源一律遵守,實質內容正當與否在所不問。這樣的法治方式阻礙了法律合正義性、合目的性的提升。第二,我國是法治后發國家,建設有限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任務並舉。形式法治強調消極控權,忽視積極作為,與服務行政理念不相契合。第三,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基本建成,但一些立法仍顯粗疏,法律供給依然不足,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去探究法律精神,僅恪守於法條本身,必將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實質法治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結合,既追求法律的規范性,又追求法律的良善性。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們必須克服形式法治的缺陷,堅持不懈地走實質法治之路,逐漸完善法律解釋、司法審查等機制,在法的安定性和正義性之間尋求平衡。隻有確保法律是良善之法,才能激發人們對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才能盡快實現法治的現代化超越。
法治現代化要高度重視法律規范的可實施性
憲法和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亦在於實施。《決定》提出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憲法和法律如果得不到准確、全面、有效的實施,就無異於推翻國家的根本制度,無異於否定人民的主體地位、共同意志和基本權益,無異於摧毀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和可預期性。正所謂“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
法律實施是一場攻堅戰,需要各個環節的各方主體協同作戰,包括:立法的民主、良善以及可操作、可執行性﹔執法的積極、規范、適度與平等﹔司法的公正、高效、權威以及司法能動作用的發揮﹔法律監督的有效、理性與科學﹔社會組織的自治、參與與協力﹔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宣傳工作者的奉獻精神與真知灼見﹔全體國民的誠信、自覺守法與積極理性的維權精神﹔執政黨正確的領導、高度的自律以及對依法執政的堅守。
在上述各環節中,我想突出強調的是:制定具有可實施性的法律規范。以往我們對如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完善法律監督、培育社會組織、弘揚法治文化等問題討論較多,但對法律本身的可實施性關注不足。事實上,法律制定是基礎和源頭,立法是否具有可實施性直接決定了執法、司法等后續環節的完成質量和效率。一部高明的法律甚至不必強調執法者的精明能干、不需要強制力、不需要說服教育,法律本身就能夠自動實施。相反,一部不可實施的低劣法律,即便執法者、司法者使盡全身解數,實施效果也難盡如人意。因此,我們或許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完善加強立法的可實施性:進一步擴大立法的民主性、創新方式方法、加強利益博弈與平衡﹔進一步提升立法技術,用語簡明曉暢、涵義清晰明確,善於運用利益導向機制﹔進一步加強立法論証的嚴謹性和細致性,注重法律實施的效果評估和風險防控﹔進一步健全法律解釋與法律漏洞的填補機制,彌補法律供給不足及可操作性的缺乏﹔進一步關注法律實施效果的社會評價與反饋意見,完善相應的處理機制和改良機制等等。
正如《決定》所提,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