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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依法治國 按照《決定》精神應在四個方面著力

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 胡敏

2014年11月03日09:02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依法治國 依法執政 依法行政

  “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新的歷史時期對黨政關系和政府行政方式提出的明確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確立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總的目標以及需要建塑的“五大體系”。其內涵十分豐富,我們應當深入理解和學習領會。

  政府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四中全會的主題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設法治中國”以及“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兩個三位一體”思想的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全面推進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重大任務,其中一個最中心的環節就是政府。

  能夠承載法律旺盛生命力的政府必須是一個法治政府。四中全會《決定》給這樣的法治政府予以24個字的具體描述,即“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24字的定語不僅明確了法治政府的職責內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內在品質,恰恰是“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決定》還結合當前中國實際,從彰顯法律權威、重在推進實施的角度進一步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步驟。

  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是長期以來我們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質量和水平的主要任務。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門依然存在“輕作為”、“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這裡面既有因政府職責界定不清、相互交叉而產生互相推諉、效率低下的體制問題﹔也有不少政府管理者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對權力的本源認識不到位,民主決策意識淡薄,常常為樹一時的政績或者出於一己之利,化公權力為個人權力或者部門利益、地方利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甚至將公權力作為自己尋租甚或貪腐的溫床﹔還有在行政執法環節中,一些行政執法部門不能公正文明執法,經常是“門難進,臉難看”等。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偏弱,不能自覺將行政決策、行政執行等各個環節納入法治化軌道。

  因此,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要建設一個法治政府,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各級政府必須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按照《決定》精神應在四個方面著力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新一屆政府上任以來,全面推進簡政放權,大力推進政府自我革命,向人民群眾公開權力清單、負面清單和責任清單,強調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 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一年多來成效顯著,更為政府履職的法定化形成了良好示范效應。《決定》提出,要“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這為各級政府全面依法履職提供了制度保証。

  第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決定》強調,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並“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如果這“三個機制”得以真正建立,我們不僅會大大降低各級政府的行政成本,過往以來許多的無效投資、尋租性投資和迄今在許多地方還存在的“政績工程”、“爛尾工程”可望一去不復返。

  第三,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行政執法要有據,行政裁量要公正,執法環節要文明。這不僅體現政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體現了現代文明政府的治理能力。現代社會強調“善治”,其“善”不只是法律體系的健全,也要體現政府執法各個環節的規范、公正和文明,“法之重器”的意義,就是既能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又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第四,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將“權力關在制度的籠中”與將“權力放在陽光下運行”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政府的權力運行必須依法規范,同時,“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陽光”才能提高“免疫力”。《決定》提出,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這不僅有利於促進各級政府成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自覺踐行者,也為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提供現實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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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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