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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改變中國?

——影響性訴訟中公眾意見對司法的影響及其闡釋

安鳳德 趙華軍

2014年10月28日08:41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個案改變中國?

  安鳳德

  趙華軍

  圖為關於影響性訴訟的報道及專著。  

  本文語粹

  ●公眾意見在司法領域往往產生於朴素的義憤,這種義憤具有情緒化的特點。

  ●公眾意見呈現情緒化、碎片化現象,究其根源是社會心態的反映。

  ●從個案改變中國這一推動制度變革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隻有少數的影響性訴訟能有所作為。

  ●由於當前社會群體斷裂和利益急劇分化,這種時代主題造成的時代心理,給不管是民意還是司法都蒙上了一種焦慮和不滿的陰影。

  ●在當前特定情境下,公眾意見與司法判決的博弈仍將延續,而在缺乏司法權威和討論共識的前提下,無論怎樣提倡對司法的敬畏和信賴都是應該的。

  ●民意很重要,但民意也很復雜,與其指責民意的武斷和偏激,不如構建一個公眾充分獲得信息和表達意見的渠道,才能吸納民意而不屈從民意。

  ●司法需要邊界,不僅是公眾,而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都要意識到司法的邊界,最后一道正義防線不應總成為推在最前面的防線。

  問題引入:

  “社會問題司法化”背景下的影響性訴訟

  “影響性訴訟”作為特殊的個案,因為公眾和媒體的力量,被賦予了“個案改變中國”的意義。對此我們有必要認真分析。

  當前出現眾多的影響性訴訟,一個重要背景是社會問題司法化。“社會問題司法化”,是因為對司法而言其重要命題是必須把“紙上的法”變為現實生活中的法——法社會學者所說的“活法”。然而,盡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從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卻更為突出、更加緊迫。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中國社會將主要面臨法律怎樣有效實施的問題,而特別將面對有法律但秩序難以建立,有法律但正義難以伸張,甚至有法律但道德日益缺失等更為嚴峻的問題和挑戰。而之所以出現上述分離,重要原因在於中國社會分化背后的利益格局失衡問題。(孫立平:《重建社會——轉型社會的秩序再造》,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7月版,第19頁)與之相對應的是,利益主體的表達、博弈、協調以及制度化的利益平衡和修復機制都難以建立。一個看似簡單清晰的小事件,因為其背后隱藏利益的相關性,很容易演化成一個復雜難辨的大問題。2005年的王斌余案就是如此,除了王斌余案,近些年很多案件都帶有“小案件、大影響”的特征,例如羅彩霞案、鄧玉嬌案、藥家鑫案等。作為一種新的研究范式,對影響性訴訟的原理及機制進行分析,對研究公眾參與、意見表達與司法權威樹立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回溯檢視:

  歷年十大影響性訴訟的梳理與分析

  (一)影響性案件發生的性質和領域

  司法案件通常分為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目前“憲法訴訟”隻限於理論探討)等類型。據統計,在歷年的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中,刑事案件最多,民事和行政案件次之,商事案件最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入選的十大案件裡,有些並非訴訟案件。例如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一案,實際上未經司法程序而由勞動仲裁解決。這在2010年的十大案件中更為突出,當年入選的進京抓作家案、安元鼎保安公司設立黑監獄案、陝西國土廳否決法院判決案、長沙官員以維穩抗拒法院裁決案等都很難說其與法院審判權的行使相關,至少看起來並非真正意義的訴訟。

  (二)受到關注的原因

  這些案件為什麼受到關注?一般而言,案件能否進入公眾視野,受制於媒體的影響。這些影響性案件,有些可能是當事人刻意制造的,還有一些似乎是媒體選擇和塑造的。下面以若干曾經引起公眾強烈關注的案件為例,分析案件進入公眾視線的因素。

  第一,“仇官”、“仇富”心態所帶來的對權勢階層的警惕和痛恨是導致某些個案演化成影響性訴訟的導火索。以2009年的鄧玉嬌案件為例,雖然早期媒體報道採用“發生爭執”、“犯罪嫌疑人”等中性詞匯敘述該案,但幾經門戶網站和都市媒體的轉載報道,該案因為“官員與女服務生”這一力量對比的懸殊要素迅速受到廣泛關注。一些民眾對自己所處的現狀感到不滿意,具有相似感受的人就會產生相似的想法和情緒,逐漸形成群體極化,“群體性怨恨”正是民眾不滿情緒的集中反映。如此,“我爸是李剛”、“杭州富二代飆車”等案件因為點燃了普通民眾心底的那根憤怒的導火索,而“一舉成名天下知”。

  第二,普通群眾心底的是非、好壞等朴素道德情感也激發了參與的熱情。這方面一個典型案件是南京彭宇案。該案本來是一件非常普通的民事案件,前兩次庭審並沒有人關注,直到第三次開庭前,由於當事人彭宇通過主動向新聞從業者講述自己的故事,“好人沒有好報”的傾向性表達帶動多家媒體涉足此案。而當它廣為傳播時,劇情已經是彭宇“好心救人反被誣”的正邪故事。此外像拆遷自焚案、身體維權案等因為極大地激發了公眾的是非和同情心理,也抬高了其成為影響性案件的可能。

  第三,特定身份、特定話題往往是激發公眾關注的重要因素。例如2005年的黃靜案,互聯網頻繁提到“女教師”、“裸死”、“約會強奸”等情節,以及死者的年輕、漂亮、多才多藝並配照片等,這些共同塑造了黃靜疑案的性、暴力、司法等元素,而且一波三折極大地激發了公眾關懷。

  第四,民眾對社會最后一道防線失守的焦慮和對社會日趨失衡的擔心,構成了近些年影響性案件受到圍觀的心理因素。

  除了上述元素,歷年當選的影響性訴訟還包括一些雖然沒有太多轟動效應,但其涵蓋一些個案推動制度變革和社會進步的價值性和學術性因素,例如郝勁鬆因發票狀告鐵路局案、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歧視案等。實際每一起案件都存在社會的關切,而隻有特殊的案情、特定的身份,在特定的情形下受到媒體的傾向性報道乃至渲染,才能打造成影響性案件。

  解析批判:

  媒體在傳播影響性案件時的符號性剪裁,加之公眾在接受信息時的偏好和武斷,造成公眾接受的信息是不完整、不准確的。而公眾的表達也呈現碎片化、娛樂化和極端化傾向

  隨著網絡時代相對自由而快捷的傳播,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日趨高漲,加之司法和法治在社會治理中作用的加強,中國的影響性訴訟才成為可能。在影響性訴訟中,信息是怎樣傳遞給公眾的,公眾接受的信息准確完整嗎?而公眾經過對信息的接受和消化所形成的意見怎樣表達,這種表達是否理性?這成為考量影響性訴訟中公眾意見與司法判決之間如何產生影響的重要內容。

  (一)公眾接受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分析

  傳媒是公眾獲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具體有紙類(報紙、雜志、圖書)、音像類(廣播、電視、視頻、動畫、電影)、網絡類(網站、BBS、博客和微博)等。盡管傳播渠道較多,但可以明確的是,公眾得知的案件信息依然是不清楚和不完整的,甚至是片面和虛假的。公眾很少能夠對整個案件有著比較清晰完整的理解。

  2008年發生的哈爾濱警察與學生互毆案是一個很好的實例。該案初以“哈爾濱6警察打死大學生”的題目高挂於新聞網站和論壇,輿論一邊倒指責警察暴力﹔然而在10月13日晚黑龍江省電視台播出該案不完整的監控錄像后,畫面顯示大學生林鬆嶺激動地挑起爭斗反復攻擊警察,傳媒迅即變為學生是“開豪車,惹是非”的“衙內”,而且“林家的高官背景”也成評論熱點﹔而后來迫於壓力公布的完整錄像則反映出警察后來群毆學生的場景。根據記者后來調查,上述衙內、高官等細節都是子虛烏有的。最后,民眾又回到同情大學生、要求嚴懲警察的意見上。上述案件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出現了一個戲劇性的轉變。群眾同情的對象,從遇害的林鬆嶺轉到施暴的警察,接著再來一個顛倒,起決定作用的主要是對力量對比關系的估測,也就是筆者在前面所提到的群眾心底朴素的是非、強弱觀念。受信息披露的階段性影響,公眾的輿論天平出現搖擺和更替,而總體上大都偏向弱勢一方,以保持均衡和公正。

  (二)信息接受出現偏差的原因

  真實的案件信息在傳播中被刪改、扭曲或遮蔽,部分源於媒體的自身偏失,部分源於公眾的閱讀習慣。

  從媒體方面,首先,媒體對很多事情的報道是被動跟進的,並不能充分地進行採訪,也難以接觸到案件事實的全部。例如在楊佳襲警案中,盡管發生后立刻引起全國關注,但媒體發現真相很難尋找,甚至法院一審開庭時記者不得入內旁聽。雖然事后案情漸趨明朗,但圍繞楊佳殺人動機、楊母“失蹤”等懸疑並未消散。其次,在於媒體本身的娛樂化和標簽化傾向。媒體從業人員有意無意地傳播片面信息,用一些聳人聽聞的概念和標題擴大眼球效應,直接造成公眾接受的信息不完整。例如,媒體為了追求感官正義,給胡斌飆車案事件貼上“富二代”、“豪車”、“大學生”等標簽,用傳媒話語力圖凝煉案件的典型特征,並調動公眾的感情色彩,從而激發民眾對案件給予持續不斷的關注。再次,媒體還可能受到一些不恰當的操縱和影響。某些案件從一開始就受到當地明示或暗示的要求,必須進行簡單低調處理。同時,出於傳播的考慮,即使有一些嚴肅媒體的介入,在司法審判的特定過程中,公眾所獲的信息仍然是不可靠的,很多案件都被抹去了其本真過程,隻剩下值得同情或譴責的符號。

  上述多種因素的疊加,導致媒體在影響性訴訟的報道中,往往在証據不完整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通過對其中的空缺之處加以填補,對若干細節加以深描,對相應環節加以修飾,從而形成一個極具煽情的敘事。通過這種職業的編排、精細的修辭與巧妙的鏡頭組接,一個常規的糾紛或案件就轉變成傳媒所精心打造的“熱門話題”。

  而公眾自身的閱讀偏好則加劇了信息的誤讀和失真。一般而言,公眾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去搜尋或者閱讀可靠翔實的材料。他們的了解大多停留在高度概括的傾向性概念中,而少有人聆聽理性和邏輯的聲音。

  (三)公眾表達的理性分析

  公眾並不只是單向度的接受信息,實際上絕大多數的影響性案件之所以造成影響,是因為很多公眾積極發表意見,召開各類研討會、成立組織表達群體性意見甚至通過上書國家最高機關以表達公眾意見。例如,當地警方剛剛對鄧玉嬌案做了案情通報,馬上就引發廣泛質疑,在網絡和現實社會中都引發了大量的關注和意見表達。這種表達更廣泛地表現在網絡上。如果瀏覽網頁上的跟帖和評論,一個法律人可能會詫異於網民的極端語言。什麼“貪官該死”、“不殺此賊,天理何在”,極易讓人想起“網絡暴民”的說法。但是,拋開這些明顯情緒宣泄的用詞,公眾表達的意見理性嗎?

  這需要回到理性本身的界定上。社會學認為理性是能夠識別、判斷、評估實際理由以及使人的行為符合特定目的等方面的智能。理性包括如下特點:冷靜的態度、全面的認識、詳細的分析、后果的預知,以及多種備選方案和優劣互補等。那麼如此觀之,很難說公眾的意見尤其網絡意見是理性的。

  這裡產生另一個問題:公眾意見顯然具有平民階層的大眾性,而不屬於專業階層的職業性和知識性,那麼憑什麼要求公眾具有理性的認知和表達?恰恰相反,公眾意見在司法領域往往產生於朴素的義憤,這種義憤具有情緒化的特點。如果站在群體道德和大眾心理的角度,這樣的不理性又恰恰是公眾作為一個群體的理性表現。勒龐就曾指出,“群體是刺激因素的奴隸”,群體不僅沖動而多變,而且易受暗示和輕信,故群體的情緒是夸張和單純的。

  還需指出,除了情緒化,公眾對影響性訴訟的意見表達還表現出群體極化、分裂化、碎片化和娛樂化等特點。群體極化的一個理論解釋是“沉默的螺旋”現象:如果看到自己贊同的觀點屬於多數、廣受歡迎,就會越發大膽地發表和擴散﹔而發覺某一觀點屬於少數、不受歡迎,就會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見的增勢,形成螺旋發展過程。而公眾意見的碎片化則是因為隨著現代傳媒載體的演變,很多表達通過BBS、博客、微博等進入“秒時代”,思維和觀點也趨向即時和散亂。娛樂化是由於公眾在表達意見特別是網絡意見時,習慣吶喊泄壓、嘲諷挖苦、搞笑娛樂、從眾起哄,與此同時媒體也傾向於娛樂化,比如表現在語言上把“悲劇”寫成“杯具”,用“躲貓貓”和“俯臥撐”批評政府信息披露的缺陷等。

  公眾意見呈現情緒化、碎片化現象,究其根源是社會心態的反映。轉型期社會心態中的不適應感、不公平感、困惑感、矛盾感、浮躁焦慮、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因素,造成了公眾多元化的心理壓力,也造成了社會心態的浮躁以及極端化情緒的宣泄。(夏學鑾:《學者談當前中國八種不良社會心態:炫富裝窮頻現》,載《人民論壇》2011年4月)認識到這一層,將對我們客觀認識公眾意見的來源、形式和內容有更大的幫助。由於對很多影響性案件的了解是片面的,因此公眾盡管對自己所持的立場可能有一定根據,但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導致對對方和整體似乎缺乏認知和理解。

  總之,由於媒體在傳播影響性案件時的符號性剪裁,加之公眾在接受信息時的偏好和武斷,這造成公眾接受的信息是不完整、不准確的。而公眾的表達也呈現碎片化、娛樂化和極端化傾向。

  詮釋追問:

  影響性訴訟“影響”了司法和法治嗎

  那麼,影響性訴訟對司法可能產生什麼影響?

  (一)風口浪尖上的司法

  影響性訴訟直接的后果就是把傳媒和公眾的注意力集中到涉案司法機關身上。在一些因其他部門濫用權力引發的強烈對立事件裡,這種注意力按照事件的推移一直從涉案機關轉移到法院,而如果因為法院自身行為引發影響性訴訟,例如南京彭宇案、廣州許霆案,從案件被披露,法院就成為眾矢之的。媒體滲透力壓倒性地超過了司法的反應能力,這種不匹配造成司法機關面對焦點話題時常常處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承受巨大壓力。

  (二)影響性訴訟“影響”了司法和法治嗎

  這個問題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影響性訴訟的公眾意見是否影響到司法活動和判決結果﹔第二,是否影響法治進程。

  第一個問題,筆者認為影響性訴訟一般來說肯定對具體的法院和法官產生了影響(主要是壓力)。總體上看,經傳媒渲染的訴訟案例,其司法資源配置明顯高於其他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同時因為受到關注,法院還可能承受來自上級黨委、政府、宣傳部門和群眾團體等方面的壓力。對於是否影響判決結果,比較可靠的辦法是比較公眾意見與司法行為的最后結果,分析有多少案件超出法律的通常預期。這方面有學者進行了比較細致的研究,其結論是公眾意見對案件的影響不盡相同。實際上在多個影響性案件裡,公眾意見對案件的處理乃至當事人的命運產生了明顯的作用。例如,“殺妻”冤案的主角佘祥林獲得賠償和補償超過70萬元(包括普通情況下很難獲得的2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等),刺死官員的鄧玉嬌被判故意傷害罪卻免予刑事處罰,盜取銀行17萬的許霆從無期徒刑改為五年有期徒刑。但同時也有一些案件,公眾意見對最終的判決結果沒有影響,或者影響很小。

  第二個問題,影響性訴訟是否推動了法治進程。從普法角度,媒體在影響性訴訟的傳播中挖掘的僅僅是案件的一些側面,而且僅僅選取了司法的幾個角度,打出了符號性的廣告牌,至於背后的法律道理很難給出客觀的描述與評價。而且,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的評比本身已經變成一種傳播符號,導致大眾把精力聚焦於十個(乃至更少)案件是否達到了傳媒預期的“感官正義”,並把它們作為法治進步與否的風向標。

  就個案對今后類似判決和行為的影響看,效果也不容高估。例如,有觀點認為即便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解決了 “彭宇案”,但並沒有解決人們“以后還要不要做好事”的疑問﹔即便鄧玉嬌自由了,以后還會不會有李玉嬌、張玉嬌,鄧貴大命已歸西,以后還會不會冒出朱貴大、吳貴大戕害百姓?這樣的擔心和質疑不無道理。所以有學者認為:“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所真正影響的可能並不是法治的推進,也不是政府權力的伸縮,他們就如同各種被傳媒所選中的其他社會事件一樣,成為媒介文化生產與消費的一種商品”。

  再者,從個案改變中國這一推動制度變革的角度看,我們認為隻有少數的影響性訴訟能有所作為。例如佘祥林案件和其它案件一起加速了死刑核准權收回最高法院的過程,黃靜案推動了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公眾的關注和討論成為這些制度變革的動因。但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即便前面有了佘祥林案,2010年又曝出趙作海案,2010年江西宜黃拆遷自焚案是2009年唐福珍自焚案的重演,喝開水死亡案與昆明躲貓貓事件也是如出一轍。因此隻能說已經持續多年的影響性訴訟評選,顯示公民權利在一定程度上還停留在法律文本上,而制度變革的力度遠遠不夠。

  (三)公眾意見影響判決的因素和機制

  為什麼公眾意見在有的影響性案件中改變了原來預期的判決,而有的卻沒能改變?這取決於三個因素:問題的性質、意見的強烈程度和不同群體意見的一致性。

  首先是問題的性質。如果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政策問題,例如2007年程海戶口遷移案和2008年西安高考移民案,這樣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基本政策的案件,即便受到了媒體關注,法院一般也會嚴格遵循政策穩妥結案。而對單純的案件事實問題,公眾意見可能促使司法機關認真核查乃至重新調查,並可能影響到最終結果。

  其次,公眾意見的強烈程度。公眾意見的強烈程度可以從媒體報道的密集程度和網絡上的跟帖數量看出。如果屬於高密度的報道、井噴式的公眾意見、較長時間的關注等都可能有較大反響,否則難以形成改變判決的足夠壓力。

  再次,不同群體意見的一致性。所謂不同群體,主要是公眾意見之間以及公眾意見與專家意見的一致或分野問題。當專家意見與公眾意見相同時,該案一般具有壓倒性力量。例如,在杜寶良“萬元罰單”案、許霆“惡意取款案”、清華教授女兒公交車命案中,公眾意見和專家意見總體上比較一致,案件的處理結果也符合公眾期待。然而,當公眾意見分歧或者專家意見與公眾意見相左時,影響力明顯減弱。例如,本文開頭提到的王斌余討薪殺人案中公眾和專家在此問題上就有比較明顯的分歧。

  闡釋了公眾意見影響法院判決的因素,接下來需要分析公眾意見通過什麼方式影響法院判決。這屬於公眾意見影響法院判決的機制問題。當前法院已經比較重視一些敏感性或者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案件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問題,要求對輿論風險進行預判。對已經處在漩渦中的法院來說,法院顯然關注公眾意見,只是很多情況下的關注是被動卷入的。筆者發現,當公眾意見和媒體評論——特別是與原先的處理意見不一致——達到群情沸騰的高峰時,往往會出現法院背后力量的介入,即法院所在的政治共同體的上層領導的介入。這種介入模式被外國學者認為是媒體影響領導,領導影響法院。這種路徑是中國特殊的轉型期條件下政治背景和社會體制使然,原因在於傳媒引爆全社會的情感和爭論后,其后的“滅火”工作卻交給司法機關,受多方力量(當事人、媒體、民間組織以及黨委政府等)牽制和“維穩”考慮,相關領導隻能介入給出傾向性意見以盡快平息社會矛盾。

  (四)如何看待公眾意見對司法的影響

  司法不能無視公眾意見的力量,特別在今天提出司法應當適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的時候。那麼,公眾意見到底是強化還是削弱了司法權威?

  當前拒絕公眾的關注和評論是不可能的,但即便法院想努力順應和迎合民意,也是比較難以兩全的。以鄧玉嬌案為例,鄧玉嬌有罪但自由的判決,看起來是一個理想的結局,既符合了法律,又迎合了輿論。但馬上就有評論認為,“該案盡管宣告了庶民的勝利,但卻讓法律傷痕累累,因為在這個簡單的案件審判中,法律始終喪失了應有的獨立尊嚴……”因此,在輿論很容易壓倒司法的情形下,公眾意見的洶涌澎湃隻可能造成法院判決充滿權力與民意的游戲博弈,即便看似“圓滿”的結局也只是“暫時”的妥協,這注定是一種非正常的狀態。

  此外,從影響性案件中公眾的評論看,公眾不滿情緒似乎特別強烈地瞄准司法機關,仿佛司法是最腐敗、最不受信任的。筆者以為可從三方面解釋:第一,這是傳媒學“刻板印象”的產物。在曾經的媒體宣傳或大眾的口語相傳中,“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一種觀念已經固化,這樣的刻板印象,因為群體易受暗示輕信變成了真實生活中社會大眾所公認的形象。第二,從社會背景看是社會轉型期形形色色矛盾的集中反映。由於司法充當“最后的防線”,便導致司法機關成了“冤大頭”。過去我們過多強調司法是社會正義的防線,而忽視了司法自身的邊界,其即便捍衛正義,也隻能做最后的防線,而不是沖鋒陷陣處在風口浪尖的最前面那道防線,畢竟司法有其不能承受之重。第三,必須承認,當前司法體制和司法機制的不完備、不合理,加上個別法官的腐敗,加重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這都構成了公眾對司法不滿的原因。

  結語

  筆者以為,“個案改變中國”,就當前影響性訴訟所發揮的“影響”來說,可能有些誤入歧途。由於當前存在的社會群體斷裂和利益急劇分化,這種時代主題造成的時代心理,給不管是民意還是司法都蒙上了一種焦慮和不滿的陰影。因此對情緒化、碎片化甚至娛樂化的公眾意見,我們既不能小覷,也不能過於緊張。表面上看到的民意表達和輿論澎湃,他們所針對的可能不僅是簡單的關於個案的具體細節和判案結論,而更可能是對結構性社會問題的情感宣泄。

  在上述論斷的基礎上,有幾點啟示需要重視:第一,在當前特定情境下,公眾意見與司法判決的博弈仍將延續,而在缺乏司法權威和討論共識的前提下,無論怎樣提倡對司法的敬畏和信賴都是應該的﹔第二,民意很重要,但民意也很復雜,與其指責民意的武斷和偏激,不如構建一個公眾充分獲得信息和表達意見的渠道,才能吸納民意而不屈從民意﹔第三,司法需要邊界,不僅是公眾,而且人大、政府和法院等都要意識到司法的邊界,最后一道正義防線不應總成為推在最前面的防線﹔第四,不管如何,司法需要主動發出自己的聲音,構建公眾、傳媒與司法的良性互動將是我們必須解決的課題。

  (作者單位分別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農業部)

  關鍵詞

  影響性訴訟

  所謂影響性訴訟,指在一國或一個地區的相關人群普遍知曉,廣為關注,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變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變,影響公眾法治觀念,促進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典型個案。其入選標准一般要求大眾性、價值性、創新性、學術性和代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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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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