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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軍:治國理政方略的大轉折

2014年10月27日09:20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治國理政方略的大轉折

  剛剛勝利結束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是基於黨中央在新形勢新任務下作出的治國理政的戰略部署。不僅是對法治地位的極大提升,也標志著黨治國理政的一個重大轉折,具有裡程碑意義。
  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對法治建設的表述是,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可以看出,這主要講了兩點,一是民主與法制的關系,二是提出了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強調了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黨的十五大報告在法治建設上首先提出了法治國家的目標,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了治國的基本方略。以后,在十六屆四中全會、十六屆六中全會、十七大、十七屆二中全會中又繼續強調了法治的基本方略地位。到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大報告表述為:堅持依法治國這個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至此,“兩個基本”的表述最終被提出和規定下來。四中全會再次明確了這個基本表述。
  什麼是方略?什麼是方式?所謂方略,就是指全盤的計劃、方案和策略。基本方略,當然就是總計劃、總方案、總策略。所謂方式,是指方法、形式和手段。基本方式,應當是指基本的方法、基本的形式、基本的手段。法治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應當包含以下幾點含義。
  其一,重要性。在治國理政的方案計劃中,法治要納入總體方案、計劃和策略中。所以法治不是治理國家的一個小計劃、中計劃,而是一個大計劃、大方案、大策略。它是謀國布政的重要因素、重要內容和重要方式。
  其二,經常性。在治國理政中,法治是經常使用的方法、手段。古人說,凡事有經有權。所謂經就是經常之道,所謂權就是權宜之計。法治在治國理政中,不是權宜之計而是經常之道。所以,法治是管長遠、管根本、管全局的方法,在治國理政的方方面面和各個環節中,法治的精神都要貫徹始終。而不是隻貫徹一部分,或者隻貫徹某個環節。
  其三,權威性。無論是基本方略還是基本方式,關鍵詞都是基本。這意味著它是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具有極大的權威,它要決定非主要方式,對大是大非問題和治國理政事務要發揮主要作用。法乃國家公器,所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遵循法治精神和原則,守法、執法、司法,不可逾越,不可輕視,更不可棄之不用。
  四中全會將法治作為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對治國理政基本方略基本方式認識的深化,是對治國理政方式的一個大轉折。這個大轉折具有幾個方面內容。
  第一是認識的轉折。隨著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的推進,我們面對的形勢和任務也在發生變化。在這個背景下,對法治建設在治國理政中地位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不斷提高。從過去認識“法制”這個主要是制度性的現象,提升到認識“法治”這個系統性的現象。從過去對於法制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認識,到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認識,一直到今天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的認識。這個認識過程,表明我們對法治與治理國家關系的認識提高了一個新的高度,認識的深化意味著認識的轉折。
  習近平同志指出,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這一重大論斷,實際上意味著我們黨對法治與改革關系、法治與發展關系、法治與矛盾糾紛化解關系、法治與社會和諧關系有了更加深刻的嶄新的認識。說到底,是對治國理政新路線認識的深化和發展。
  第二是戰略的轉折。我們歷來重視法治建設,無論是過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老十六字方針看,還是今天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新十六字方針看都是如此。四中全會對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作出了全面規劃和總體安排,表明黨把法治建設放在了治國理政的戰略高度,放在了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全局高度。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轉折,在這個轉折之下,我們從國家戰略的高度和全局角度來對待法治,法治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治國理政的經常之道。所以,出政策、定路線、制規定、施行政、管社會等,都必須遵循法治的原則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是方式的轉折。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已經載入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這不僅意味著法治已經成為了治國理政的方式,而且成為了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這“兩個基本”的提出,最早是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六屆四中全會。但對於這“兩個基本”地位提升、內容豐富、全面貫徹落實,則是四中全會的“重頭戲”。赫然在目的“兩個基本”意味著黨確立了以法治為核心的執政新路線新方式。
  “兩個基本”的確立和全面貫徹落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轉折。作為一種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確立了法治具有決定全局決定根本決定長遠的地位和作用,意味著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領導在工作中必須經常使用、主要使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動改革、發展,維護和諧穩定和化解矛盾糾紛。
  第四是體系的轉折。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章立制”,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治國理政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環節上我們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這是法治建設的巨大成就。四中全會在此巨大成就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法治體系建設的目標,也就是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是法治建設的升華和進步,是由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的轉折。
  第五是路徑的轉折。過去,我們更多是就法制建設講法制建設,就依法行政推進依法行政,這個路徑在四中全會上有了新的轉折。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在黨領導下推進依法治國應當走什麼路徑,這個問題關系法治建設的方向與成敗。四中全會在法治建設多年經驗成就基礎上,把這個路徑概括為系統推進路徑,即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統統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這個路徑實際上揭示出了法治建設的規律性和聯系性。國家、執政黨、社會三個主體,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系,缺一不可。依法執政,主要是通過治國來體現。隻有國家機關的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沒有執政黨的依法執政,沒有全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遵法、守法也是不可能實現法治中國的。所以,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任務中,必須用法治來統一天下。法治,是天下歸心的偉大事業,必須系統建設,才能夠實現全面推進。
  法治作為一種基本方略、基本方式,具有決定全局、決定根本、決定長遠的地位和作用,意味著各級黨政機關和黨政領導在工作中必須經常使用、主要使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動改革、發展,維護和諧穩定和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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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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