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榮華 鹿斌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課題“地方服務型政府建構路徑與對策研究”(編號:09&ZD063);北京大學、復旦大學、吉林大學“國家治理協同創新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沈榮華,蘇州大學地方政府研究所所長、教授;鹿斌,蘇州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蘇州215006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4.10.09
[摘要]在政府職能轉變與轉移過程中,作為政府職能重要接盤手的樞紐型社會組織,是同類、同質、同域中社會組織的領軍者,是社會力量集體行動的組織載體,具有整合性、聯結性、引領性與培育性等正向價值。但是,在實踐中還存在“嚴進入、寬監督”、“重管理、輕整合”、“強權力、弱權利”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社會組織理性成長緩慢、個人理性缺失,其中,個人理性是造成集體行動困境的根本原因。這就需要對樞紐型社會組織進行進一步制度建構。要使樞紐型社會組織成長並走向成熟,關鍵在於適度調整個人理性、協調制度合法性與改革合理性的融合、環境指標與績效分析的統一以及構建政府干預與內部監督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樞紐型社會組織;個人理性;行動邏輯;制度建構
[中圖分類號]D0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863(2014)10-0041-05
隨著政府職能轉變與轉移,誰來接盤的問題日益提上議事日程。現代社會應當是“組織化”的社會,任何一個行動者都沒有單獨解決復雜社會問題的全部能力,“大多數或者全部社會任務都不是在一個組織裡和由一個組織完成的”。[1]在當下,一方面,政府職能轉變、轉移在加快,而權責平衡、民主參與等領域的改革滯后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現實的需求,政府治理面臨著“失靈”風險;另一方面,雖然我國社會組織整體上獲得了很大發展,但仍然弱小無力、散亂失范,形成社會力量“碎片化”傾向,社會治理面臨著“失靈”的壓力。樞紐型社會組織是社會管理創新中的新生事物,有可能成為探索解決雙重失靈的一條新路。
目前,樞紐型社會組織在理論上尚無明確界定,我們視之為政府職能轉變與轉移的主要接盤手,主要就其地位與功能區別於政府與一般社會組織而言。各地聯合會之類的組織,是樞紐型社會組織的一種形式,還會有更多的形式出現。將來,甚至應該將工會、婦聯、青年團都納入這樣的社會組織范疇,當然必須脫胎換骨,才能重新煥發他們的效能。本文認為,所謂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指在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中,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業務上處於龍頭地位,管理上擔負業務指導職能的聯合性社會組織。[2]樞紐型社會組織是介於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中介”,一方面與政府對話,反映社會訴求、參與民主決策,充當社會組織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與社會組織聯手,整合社會組織力量,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引領社會組織建設,從而推動政社互動的良性發展。
集體行動理論告訴我們,樞紐型社會組織也同樣存在集體行動困境,原因在於缺乏制度資源的規制與規劃。破解集體行動困境,將有利於社會管理創新的公共性價值回歸。
一、集體行動理論與制度建構
集體行動理論中的制度建構與傳統的制度主義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后者側重於制度內容的規范性,強調要以完善的制度條文對行動者進行有效規制。而集體行動理論的制度建構將經濟學中“理性人”假設和成本收益分析作為研究方法,將研究視角擴展到制度建構的原因、參與、監督、演變的整個過程。進一步講,制度主義是在參與、演變中抑制個人理性、強調共同利益,集體行動理論的解釋以個人理性為出發點,認為個人理性是破解集體行動困境的關鍵,最終導致追求公共性,為制度建構尋找新的價值支撐。奧爾森認為,在個人理性的支配下,個人參與集體行動並不符合收益最大化的原則,容易導致集體行動困境。因而隻有一種獨立的和“選擇性的激勵”制度才會驅使潛在集團中的理性個體採取有利於集團的行動。[3]埃莉諾•奧斯特羅姆與諾斯支持了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觀點。
其實,集體行動理論對制度建構的研究試圖設計一種集體行動的制度,隻不過在古典政治學那裡更側重於政治統治的延續,本文所論及的制度建構,側重於以自主設計、公眾參與、相互監督為主要形式,體現信任、合作、互動等公共倫理精神,從而在根本上彰顯公共性價值的行動邏輯。集體行動理論中有關制度建構的研究著重四個方面要素:(1)誘致要素,主要集中在個人理性,這是集體行動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是引發制度建構的重要來源;(2)基礎要素,主要集中在相關人參與,這是制度獲得普遍認同的基礎,特別是在自主組織中,參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制度的成敗;(3)權變要素,主要針對環境演變和成本收益,不僅與整體環境相關,還與經濟行為緊密相連,制度變遷表現為其內在屬性;(4)保障要素,主要指監督,由於個人理性和外部誘惑,制度有可能存在不被遵從的風險,因而監督必不可少。以上四要素在集體行動中,往往同時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從而不斷推進制度建構的完善。
集體行動理論的價值,集中表現為突破傳統制度主義囿於政治語境的研究范式,創造性地以個人理性為制度建構的邏輯起點,以彰顯公共性的基礎價值、導向價值、核心價值。主要體現在:一是破解集體行動困境的基礎價值。在公共領域,集體行動貫穿於公共治理的始終。由於個人理性的存在,集體行動往往無法自主形成,為了破解集體行動困境,自主組織方案突破了利維坦和私有化這兩種非此即彼的傳統思路,開辟了破解集體行動困境的“第三條道路”,它強調行動者的共同參與和自我行動,從而建構了自主組織和自主治理的集體行動框架。二是制度建構回歸的導向價值。集體行動理論重新審視了制度建構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制度建構過程中參與、信任、監督、權力等要素,提出了新的框架和設計原則,並形成了制度變遷理論、自主治理理論。三是彰顯公共性的核心價值。集體行動理論用制度建構來彰顯公共性價值,用公共性價值引導制度建構,從而在制度與價值的雙向互動中克服個人理性,走出集體行動困境的意境所在。
二、樞紐型社會組織制度建構的現實考量
“集體行動不是一種自然現象,而是一種社會建構”[4],它隻有通過業已存在的組織或穩定組織系統才能得以發生。樞紐型社會組織是組織系統的一種載體,是多元社會組織的聯合平台,既區別於政府也區別於一般社會組織,它是我國社會管理體制創新中的新生事物,得益於我國地方政府的關注與扶持。“樞紐型社會組織”一詞最早出現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會工作委員會出台的《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中,隨后,各地樞紐型社會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其優勢與正能量推動了社會組織的成長。從邏輯上說,社會要進步,社會組織就必須得到發展,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也是順應政府體制改革的必要要求。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正向價值主要有整合性、聯結性、引領性、培育性與承接性功能。
1.作為資源樞紐的“整合”效能。在體制改革中,單位體制的解體並沒有帶來社會公共性的形成,反而使公共資源的流動性和異質性大大增強,表現出分散性、碎片化傾向。社會組織使公共資源支配有了橫向聯系,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共資源原子化狀態。樞紐型社會組織建設將從縱向關系上優化資源整合,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中的人力、物力資源進行再組織,從而為汲取資源能力有限的一般組織提供資金、項目、場地的支持,也在有效配置公共資源統籌使用的基礎上,避免資源的重復投入與浪費,形成“縱向互動、橫向聯結、循環有序”的資源樞紐。這就填補了一般組織公共資源整合中統籌性不足的困境。
2.作為信息樞紐的“橋梁”功能。登哈特認為,通過組成團體,一些具有共同想法的個體在政策中所佔有的聲音,要大於他們作為個體在政策制定中所能夠具有的聲音[5],作者本人也曾提出過“麥克風原理”。[6]一般的社會組織應該是政府與民眾之間的溝通橋梁,但實踐中一般社會組織受制於組織規模、組織實力的制約,其“橋梁”承載力十分有限。樞紐型社會組織是對社會組織的再組織,對擴展公共話語的廣度和深度明顯有利。作為一般社會組織的“橋梁”, 樞紐型社會組織肩負著聯結政府與社會組織的使命,使其能有效聚合社會組織分散的聲音,匯總並提煉為公共話語。在向政府傳遞信息中,構成一種有效的壓力與推力,促使政府認清自身的有限性,提升對社會組織的尊重,增強尋找代理人的自覺性;在向社會組織傳遞信息中,構成有效的向心力與組織力,促使社會組織認清自己的主體性與局限性,明確自身的民主性要求與公共性價值,提高政社互動效率。
3.作為建設樞紐的“引領”功能。樞紐型社會組織作為聯合組織,在合作關系、互動結構基礎上,通過組織孵化基地,為一些條件尚未成熟的社會組織提供資金、技術和場地上的基礎性服務;通過創建組織網絡,為一些相對成熟的組織提供結構優化、組織再造和長期規劃的指導服務;通過制定行業內的行為准則,統一同類社會組織的服務內容與服務標准,維護本行業的規范性與有序性;通過規定本行業的監督關系,凸顯樞紐型社會組織在本行業內的業務主管角色,監督社會組織的服務內容、服務過程、服務質量和服務效果,同時也承擔社會組織資格審核、財務審計、發展評估的職能。
4.作為精神樞紐的“培育”職能。慈善總會、行業協會等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實踐中的作用不僅體現在行為選擇的引領,還體現在對公信力、志願精神等公共性價值的培育,這是樞紐型社會組織的重要職能。社會組織的本質是公民個人的自願聚合,而樞紐型社會組織則是公民個人自願聚合的再聚合,具有更自覺、更自勵的高級形態,其本身不僅是踐行公共性價值的榜樣,也承擔著培育社會組織公共性價值的職能。它通過監督的管理功能,推動社會組織進行財務公開和行為透明改革,提升公信力;通過引領的指導功能,啟迪公民個人積極參與社會組織,積極投身公共事務與公共活動,培養志願精神,強化服務理念,樹立服務意識;通過溝通的協調功能,推動社會組織的多元聯動機制,推進社會組織與政府的互動,加強社會組織與民眾的交流,提升社會組織的個人認同和社會認同。
5.作為政府職能轉移的“接盤手”作用。長期以來,政府體制改革的一個側重點就是將政府的職能從全能轉為有限、從事權獨佔轉為事權分流、從政府獨管轉為多元共管的格局,其中核心是落實政府的放權。政府放權主要是將事務性、輔助性、技術性、服務性的事權分流出去,李克強總理指出,“既要把該放的權力放開到位,又要把該管的事務管住管好”。要實現這個目標要求,就必須有承接政府放出權力的主體。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整合性、聯結性、引領性、培育性功能,在政府職能轉變的進程中大有作為。它可以承接政府不該管、管不好的事,承接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自行調節的、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承接行業性、協調性、社會性、服務性、監督性的職能,承接政府微觀事務的管理職能。
樞紐型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創新中,角色日趨明顯、功能日漸放大、地位不斷提高。但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諸多不足。一方面,在與政府的行動中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嚴進入、寬監督”、“重管理、輕整合”與“強權力、弱權利”;另一方面,在與其他社會組織的行動中也存在不足。一是壟斷問題的存在。樞紐型社會組織相比同領域內其他社會組織而言,在規模與能力上都具有明顯優勢,客觀上發揮著整合性、聯結性、引領性和培育性的功能,就是因為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功能過於集中,它可以利用資源優勢、層級勢能、關系網絡等,將其觸角伸向各個角落,同樣可能形成全能式管理模式。一旦運行不當,即可能發生壟斷。壟斷問題不僅涉及公共事務處理的壟斷,也是對公共利益、公共資源、公共權力的壟斷。作為同一領域內的龍頭組織,這不僅是對公共空間的極大壓縮,而且有可能轉化為自身攫取利益最大化的便利條件。二是“類政府”行為的傾向。由於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地位、功能上的相對優勢,一旦承接了政府職能,在運作中,其組織結構、管理方式、人員配置、行為選擇的行動邏輯,可能由於“類政府”的行為傾向加劇,而越來越將自身原有的優勢非理性地相嵌於行政結構之中,從而使公共理性、公民精神異化為官僚主義、行政主義,導致樞紐型社會組織因功能失常而喪失社會組織的本質價值。三是行動脫節。樞紐型社會組織的組織較為完整、資源較為豐富,再加上政府的扶持,理應發展更加成熟。但是,從客觀來說,我國社會組織整體發展依然孱弱,樞紐型社會組織也不可能一枝獨秀、遙遙領先。即使先行一步,樞紐型社會組織與一般社會組織之間的現實差距,也會使社會組織共同行動變得異常困難,往往會出現“跟不上、扶不起、合不來、推不動”的行動脫節。這種現實困境可能導致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引領、整合、聯結、培育功能難以有效發揮,最終導致社會組織發展的整體滯后。
上述問題的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政府的嚴格控制,導致社會組織理性不成熟。在長期的“強政府、弱社會”格局中,政府始終扮演著主導角色,全面干預著社會組織的行為選擇,同樣全方位干預著樞紐型社會組織的發展。從現實情況來看,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制度建構按照從上而下的邏輯進行,屬於單向度的制度供給,尤其是對樞紐型社會組織的人才培養、資金使用、組織結構等關鍵性制度,基本上參照政府內部的標准與要求,包括財政來源與經費支出,都與政府部門的運作並無差異。
2.市場經濟不成熟,致使個人理性缺失。按照集體行動理論的邏輯,個人理性→搭便車→集體行動無知→集體行動困境→制度建構。這個邏輯推導出一個重要結論,那就是個人理性是造成集體行動困境的重要起因。個人理性並不是自發形成的,直接原因來自於市場的不成熟。現階段我國不成熟的市場經濟放縱了個人追求經濟利益與物質需求的傾向,公共性價值明顯衰弱。這種個人追求私利的慣性選擇,導致在集體行動中忽視公共性塑造,搭便車現象比比皆是,造成個人理性對公共空間、公共利益的嚴重侵蝕,削弱了組織解決集體困境的動機[7],導致制度建構無法形成普遍認同,制度的公共性價值必然受到損害。
3.成本收益分析不明晰、不詳細,致使樞紐型社會組織公信力不足。制度是規定人與人、人與組織之間的交換關系,交換是需要成本的,同時也是需要有收益的。正如哈丁強調,集體行動的困難不僅與團體的規模有關,還與成本收益的比值有關。[8]依據集體行動理論,制度建構的成本收益涉及三個方面因素:制度制定、制度更替和環境分析。在實際中,對樞紐型社會組織的評判更傾向於社會穩定的視角,成本收益分析不明晰。具體表現在:(1)在制度制定時,主要關注制定主體、內容、方式,卻忽視了制度制定前的信息成本、制定中的實施成本以及制定后的效果收益成本等具體問題;(2)在制度更替上,漸進式的更替出於成本收益的考慮,是“適應性效率的路徑能使在不確定性條件下的選擇最大化”,其中,特別表現在對沉澱成本和風險成本的關注,但是,現實中,制度更替常常是路徑依賴的,更多受整體政治改革的束縛[9];(3)在制度分析上,對樞紐型社會組織的環境分析,考量更多是定性分析而非定量分析,不同於集體行動理論中對環境變量的分析,這就無論在整體上還是具體內容上都使得環境分析比較模糊,對制度選擇的指導僅僅產生導向性價值。
4.監督保障系統不健全,致使樞紐型社會組織公共性不足。樞紐型社會組織作為一種自主組織,它要比一般社會組織更需要外部監督和相互監督。當下,從已出台的各地規定來看,涉及樞紐型社會組織的監督都語焉不詳,僅有“由相關部門依法監管”而已,顯然,樞紐型社會組織監督保障不規范、不系統主要來自相關制度的缺失,這正是現階段監督難的關鍵。作為聯合的自主組織,監督應當是相互的、自覺的、低成本的,不需要行動者在監督活動中投入附加資源。但由於參與過程不透明、不充分,影響了組織中的公共性本質,造成組織成員間互動困難,從而使相互監督、自覺監督、自主監督的內部監督系統難以形成。就目前來看,樞紐型社會組織外部監督,特別是政府部門的監督,由於理念不清、人手不夠、經費不足,再加上體制中的權力交叉、矛盾,外部監督往往表現為“監督過度”與“監督空白”的兩種極端。
三、樞紐型社會組織制度建構的路徑優化
樞紐型社會組織在為社會提供服務、增強社會成員凝聚力方面獨具優勢,但是,客觀存在的諸多障礙性因素,影響著其正向價值的實現。面臨著時代的進步,需要對樞紐型社會組織進一步制度建構,以制度優化推動組織完善。
1.增強主體公共性,關鍵在於適度調整個人理性。在集體行動邏輯中,個人理性是關鍵性因素,“解決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沖突的辦法不是否認個人理性,而是設計一種機制,在滿足個人理性的前提下達到集體理性”。[10]問題是,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只是在較小集團或組織中才有作用,對於樞紐型社會組織這樣較大社會組織來說,需要進一步延伸集體行動理論的內容。筆者以為,制度建構是集體行動邏輯提出解決方案的共同焦點,這對破解集體行動困境有重要作用。進一步講,通過制度建構來增強主體的公共性,通過主體公共性來調整個人理性,這才是制度建構的核心價值,這也是集體行動理論沒有明確給出的核心方案。從這個意義出,樞紐型社會組織制度建構的關鍵在於,增強主體的公共性,從規范和價值上恢復對“公共的善”的主題的關懷。而培育樞紐型社會組織公共性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塑造積極的組織成員。哈特說,品德崇高的公民應有三個基本要素:“理解立國的重要文件、信念、承擔起個人的道德責任和操守(包括容忍和寬容)”[11],積極的成員也即是公民,應當是具有民主權利和正義訴求的人,其公共性的展現要比一般民眾更為顯著而守恆;二是改善政府和組織關系,為積極的成員和組織塑造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其中,首先需要合理定位政府、組織和成員的角色關系,特別是提高社會組織地位,以平等交流台平、豐富交流形式、增加交流深度、規范交流過程;三是投資社會資本,從集體行動困境中恢復合作主義傳統,這既是對樞紐型社會組織建設的要求,更是對制度建構中公共性價值的回歸。而“官僚等級制度正在走向衰落,正被一種非正式的、自我組織的協作形式所取代”[12],舊官僚制度是靠不住的。
2.擴大公共參與性重在協調制度合法性與改革合理性的融合。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參與性以及參與性擴大是其發揮整合性、聯結性、引領性與培育性功能優越性的獨特路徑。當事人、相關方參與是制度建構的基礎要素,因為“凡生活受到某項決策影響的人,都應該參與那些決策的制定過程”。[13]參與的重點不在於參與規模的大小,而在於參與性支撐制度合法性與改革合理性的二者融合。通常認為,制度合法性強調權力的產生和秩序的實現,體現功利主義對治理過程的把握。其實,更重要的是,制度合法性必須以公共性為價值基礎,而公共性需要參與性的發揮,因為制度合法性歸根結底是由公眾賦予的。當下,人們普遍憂慮制度合法性不足,殊不知參與性的缺失才是直接原因,這就需要在制度建構中,強調參與性支撐合法性。改革合理性在於原來體制的不合時宜、不合實際、不合人們願望,改革的基礎是順應社會的現實需求、順應社會發展客觀規律,而不是來自於主觀臆測或接受命令。這種現實需求是人類體驗的有效成果,蘊含著人們普遍的公共參與性以及價值公共性追求。可見,參與性是一種能力,更是一個改革的價值符號。貴在公共參與的樞紐型社會組織組織的基本責任就是成為公共參與的支持者和保護者,支持和保護公共參與,制度合法性、改革合理性都將在公共參與中獲得源泉,這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認同和承諾基礎上的對公共善或正義的向往。從這個意義上說,樞紐型社會組織制度建構中的公共參與性,體現了制度合法性、改革合理性的融合。
3.制度變遷的可持續性重點表現為環境指標與績效分析的統一。集體行動理論認為,制度變遷存在著兩個因素:外部環境和經濟績效。作為兩個重要變量,前者包括人口規模、資源規模、市場條件、現行規則等,后者包括相對價格、信息成本、規則收益等。樞紐型社會組織是時代的新生事物,其制度建構也必須適應時代的需求,並且必須保持制度變遷的可持續性。問題在於,現實中的樞紐型社會組織制度變遷面臨著傳統依據的模糊性及其破解傳統依據的不具體性。這就需要把握環境指標和績效分析的變量,將變遷依據從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轉變。對於環境指標,除了應當將組織內部環境考慮在內,即考慮評估組織目標、組織規模、組織結構、成員數量、資源佔有情況、現有規則實施情況等要素以外,還要在外部環境上,對市場環境、國家政策、地方政策、生產力狀況、經濟水平、文化建設等因素進行分析。對於績效分析,主要以成本收益分析為主要考慮內容。成本分析應當包括信息成本、實施成本、監督成本、替代成本、人力成本、預期成本、沉澱成本等;收益分析應當包括預期收益、個人收益、集體收益、淨收益、潛在收益等。當收益大於成本時,應當推動制度變遷;當收益等於成本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或維持現狀;當收益小於成本時,應保持制度現狀,並反思變遷的必要性。可以說,隻有以成本收益的變動為前提,制度變遷才能使一方或多方處境得到改善,人們才能直接感知到制度變遷的價值,才能理性審視制度變遷的動力,才能積極參與制度變遷的過程。
4.制度保障有效性不能離開政府有限干預與內部強力監督的銜接。樞紐型社會組織體現的是社會管理職能,是現代治理過程中公共領域的中間部分,它介於政府和百姓之間,類似於西方社會中整合其他NGO的聯盟組織。[14]眾所周知,制度有效性的發揮往往不會自發產生,需要借助自身以外力量的參與,監督是必不可少的參與。作為“中間結構”的載體與代表,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制度建構需要將政府有限干預與內部強力監督相銜接,而不是唯一的政府干預或隻強調內部監督。自主組織的獨立性與自治性既能創造善也能創造惡,因此,政府有限度的干預,可以為自主組織的成熟提供基礎性保障。自主組織可以利用這種適度干預,增加或維持擁有善的創造力,自主組織應當受到控制。[15]相比之下,由政治組織作為第三方、動用強制力量來實施合約,會在監管與實施方面存在巨大的規模經濟效應。[16]當然,即使政府干預是有限的,也必須依據法律規范來展開,不能憑借個人意志,不能以干預的必要性來“顛覆”組織的自治性。樞紐型社會組織要充分發揮自主性和自治權利,完善監督渠道。因此,在內部監督的形式上,應以不斷豐富的監督方式為主要內容,並為組織成員參與監督創建有效的多元性渠道。在監督程度上,需要增加監督的深度,挖掘參與渠道的潛力,使參與者觸及到組織權力運行的各個方面;在監督程序上,要制定完善的參與細節。需要強調的是,平衡政府干預與內部監督的關系是社會組織建設的基本難題之一,筆者以為,自治與控制的緊張關系應當以權力與權利的邊界為標准,因此,詳細列出權力(利)清單,明確政府該干的事、干不了的事和社會組織能干的事、應干的事,並以契約的形式予以確立,將實現自治與控制之間緊張關系的消解,從而完成政府干預與內部監督的“無縫銜接”。
樞紐型社會組織的發展迎合了政府職能轉變、轉移的需要,是國家與社會關系重塑的結果。制度建構作為破解集體行動困境的重要途徑,既體現在對個人和組織行為的規范,也體現在其核心價值——公共性的實踐契合。沒有制度,“集體行動往往是十分粗糙方式的聚合”[17],也無法承接政府轉變與轉移的職能。樞紐型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職能轉變、轉移的接盤手,其良性發展尤其需要進一步的制度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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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building: the Action Logic of the Associated Social Organization
Shen Ronghua Lu Bin
[Abstract]The associated social organization plays a receiver role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functional transformation and transfer. They link the similar and homogeneous social organizations together. They also can be the organization carrier for collective action, and can play positive values of integration, connectivity, leading and cultivation. But in practice, there still exists some defects, such as "strict entry but wide supervision"and "heavy management but light integration". The main reasons are individual rationality excessive, slow rational growth and publicity insuffici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of which, individual rationality excessive is the fundamental cause of the dilemma in collective action. In my opinion, it requires further institutional building for associated social organization, for instance, adjusting individual rationality moderately;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stitutional 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reform; combining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 with performance analysis; and buil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inter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ssociated social organization, individual rationality, action logic, institutional building
[Authors]Shen Ronghua is Professor and Head at Institute of Local Governments, Soochow University; Lu Bin is Master Candidate of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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