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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春英: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典范

2014年09月25日15:18   來源:廣西日報

原標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典范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國家集中統一的權力結構中,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相結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和建設中探索出的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最佳形式,更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偉大成果之一。這一制度在促進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形成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要以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30周年為契機,進一步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進步、共同繁榮發展。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的偉大成果

當今世界,在以多民族國家為主體的格局中,各民族的權利問題仍是普遍存在的難題,也是世界各國政治文化中最重要的關切之一。縱觀世界各國在處理民族問題方面主要有三種方式:民族自決權、聯邦制和民族區域自治制。無產階級政黨在取得政權以后,應該採取哪一種方式來處理民族問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他們認為民族自決權、聯邦制、民族區域自治都是解決問題的重要原則,無產階級政黨可以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中國共產黨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這種以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正確結合、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正確結合、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正確結合的政治制度,既維護了祖國的統一,又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權利,符合中國的歷史和基本國情,它是中國化的,具有本土性和開創性的特點。周恩來同志曾指出“這樣的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這一理論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重大貢獻和發展創新,主要集中在“三發展”上,即“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發展了馬克思主義解決民族問題政治形式的理論,發展了馬克思主義關於社會主義本質的理論”。

民族區域自治的實質是在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內,聚居區的少數民族遵循民主、平等、法治、實事求是、團結統一、發展繁榮的原則,依法行使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旨在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充分調動各民族的積極性,發揮民族地區的優勢,更好地發展經濟社會事業,促進民族發展繁榮,鞏固祖國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如今,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都制定了自治條例,並制定了大量的單行條例,還根據本地的實際,制定了一批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實踐充分証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的主權原則,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平等、共同發展的權利,是科學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正確選擇,它對保障我國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對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對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都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2005年5月,胡錦濤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了新形勢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五項重要指導原則,其中一項就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切實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保証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權,切實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堅持因地制宜、因族舉措、分類指導,制定並實施符合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實際的政策措施。這是我國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的應有之義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力,並通過逐步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援和幫助力度,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實踐証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強大生命力。民族區域自治,作為黨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一條基本經驗不容置疑,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動搖,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一大政治優勢不容削弱”。這“三個不容”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的民族國情的創造性結合,反映了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特色,表明了中國共產黨人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高度自信。在新的歷史時期,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應著力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快制定或修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進程,逐步建立比較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作出了部署,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重在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快制定或修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進程,逐步建立比較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使民族自治地方既保証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在本地區的貫徹執行,又從本地實際出發,充分行使好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各項自治權利。在這方面,需要著重考慮民族自治制度本身內容的進一步完善。“目前五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制定所遇到的突出問題,是自治區擬定自治條例中的一些內容,與國務院各部委的法規和政策等規定存在一定的‘權、責、利’沖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自治地方與國家機關之間共同合作研究、民主協商,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基本原則下厘清和確定自治區的自治權內容”。自治條例是中央和自治地方依據國家憲法、基本法對維護國家統一、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作出的規范,是共同依法維護國家統一意志的制度建設,是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步驟,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的法律和制度建設工程,屬於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這項改革的重點在於:“完善自治權,對自治權的內容加以細化並讓自治權的內容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治權的內容、國家的扶助政策、自治權的行使方式、程序、保障和監督等都需要作出適當調整,以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共政策和具體事務管理模式能與市場機制相適應,除了擴大對自治地方的賦權之外,還需要為權力設定相應的責任機制,從而督促民族自治地方將國家的賦權真正轉化為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覺行動。

加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設。滿足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是我國制定民族政策的總依據。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和政府的治國理念和目標,民族工作同樣需要依法行政。從民族工作的角度來講,發展是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務,團結是第一責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的制度,而這種科學合理的制度需要有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得力的政府和科學合理的執行機制來實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享有中央授予的一般地方所不具有的廣泛的自治權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承擔著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的責任和義務。我國的改革開放的自上而下展開,導致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身在改革中往往處於被動服從狀態,缺乏主動創新,在有些地方呈現出了與其他地方政府高度趨同化的現象,在工作實踐中沒有完全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賦予的權力用好、用實,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因此,加強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設就成為一個重大的實踐與理論問題。政府建設的核心是干部的培養和使用,這是管長遠和管根本的大事。實踐已經証明,大膽依靠任用優秀的少數民族干部擔當重任,是做好民族工作、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因為少數民族干部是黨和政府聯系少數民族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他們與本民族有著廣泛而密切的聯系,了解本民族的歷史和現狀,熟悉本民族的語言和文字、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在本民族群眾中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具有其他民族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黨和國家民族工作大政方針政策制定后,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少數民族干部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帶領群眾去貫徹落實。

維護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的權威。民族區域自治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憲法相配套、直接保障憲法實施和國家政權運作、調整國家政治關系方面的法律,它的最大特點就是保証了國家和民族地區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法律權威是指法律的不可違抗性,它意味著在眾多社會規范中,法律居於主導地位,社會主體的一切行為都要以法律為最高權威。因此,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証民族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權,必須維護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的權威,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的核心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前提條件,對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作者為西北民族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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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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