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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生:從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的民主進步

王逸吟、殷泓

2014年09月20日10:0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張春生:從等額選舉到差額選舉的民主進步

  人物簡介:張春生,北京市人,1979年開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立法工作親歷者之一。現任中國立法學研究會會長。

  今年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作為人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的選舉制度60年來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20世紀50年代,1953年我們制定了選舉法,1954年有了地方組織法。就選舉制度來說,這兩部法律有一個分工。選舉法顧名思義是選人大代表的法律,是規范選代表的。地方組織法是規范人大代表在代表大會上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法律。另外,還有全國人大組織法,這三部法律是新中國的首批涉及選舉的法律。新中國初期的選舉制度有一個特點,就是借鑒了蘇聯的經驗。20世紀50年代的選舉,就選舉的民主程度來說低於現在,典型的是沒有差額選舉,另外,直接選舉的級別僅限於鄉鎮。當時我們沒有搞差額選舉,一方面是學習蘇聯,另外也是自己經驗不足。

  第二個階段,就是1979年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這次修改面很大,一個進展是把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變成了差額選舉。我們的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所謂直接選舉,是縣鄉的人大代表由選區裡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確定的差額是三分之一到一倍。就是說,選一個代表的話得有兩個候選人﹔如果選兩個代表,至少有三個候選人﹔選三個代表至少有四個候選人。設區的市、省和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是間接選舉,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這個差額也明確了,必須達到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比如一個省要選100個代表,最低差額要有20個,在120人中選100個。就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經過幾次修改,規定了在代表大會上要有兩個渠道提名。一是主席團提名候選人,另一個就是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候選人。開始是上下規定的都是10人以上聯名,后來大家反映不合理,就設一個台階,省級人大代表想另外提名候選人得30人以上聯名,設區的市20人以上聯名,縣鄉還是10人聯名。領導人正職的選舉,規定了原則上要差額,如果提不出別的候選人可以等額。另外,領導人副職必須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一到三人。如果兩個渠道代表提名的多,超過了法定差額率,就要進行預選,預選出來的正式候選人也必須是差額的。

  20世紀80年代我們對選舉制度做了這樣的改革,當時應該說全黨對這個問題雖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總體上是比較一致的。1981年,北京市進行換屆,為了搞好換屆選舉,當時擔任中央組織部部長的宋任窮同志把北京市三個主要領導約到中組部,說你們一定要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貫徹好地方組織法,開好這次大會,因為全國都在換屆,你們要做個榜樣。當時,三個人都立了保証。當年北京市的幾個副市長人選中,有兩個人落選了。那兩個落選的候選人是市委提名的。彭真同志說,差額選舉就是有當選、有落選。落選等於做了一次批評和自我批評,我們的干部隻要好好工作,早晚一定會被人民群眾認識。所以80年代整個選舉制度的推進落實得比較好。

  到了1995年,選舉制度的發展進入第三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又做了一次大面積的修改,把差額選舉的原則進一步程序化。包括選民、代表的提名,選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正職選舉,副職選舉等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

  差額選舉有什麼好處?我認為,第一,它給了選民、代表一個選擇權。第二,它給了候選人一個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競爭性,促使他們努力做好工作,為人民服務。第三,它給組織部門一個約束,組織部門必須精細考察,提出的候選人是過硬的才行。這樣相當於督促組織部門、人事部門更敬業地工作,把人選好。綜合起來看,還是差額選舉好得多。

  (本報記者王逸吟、殷泓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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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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