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要實現現代化,需要利用各種資源,團結各方面力量,建立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形成全體國民認同,維持整個民族統一。這些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有效的現代政府,制定並實施各種經濟和社會政策,有效地發動並推進本國的現代化進程。作為工業化、現代化的后來者,尤其是在二次大戰之后的國際競爭背景下,更是如此。國家競爭本質上是國家能力競爭。強者贏,弱者敗。
新中國建立之后,現代中國才第一次重新實現統一,真正實現了“一體多元”,盡管是世界上最貧窮、最落后的國家之一,卻具備現代國家的政治意識和政治治理能力。誠如羅茲曼所評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舊中國決裂的最有意義之處,就在於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的建立,最直接的結果就是為經濟高速增長調動了各種技能和資源。中國共產黨在調動和擴大資源供給上表現出非凡的能力。
新中國的建立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由分裂到統一、由分散到集中、由分權到集權的過程。通過黨中央決策權集中、軍隊建制和指揮的統一、財政經濟體制統一,從而實現了全國的高度統一。這一統一不僅遠遠地超過兩千多年前秦朝的統一,更超過而后的歐洲共同體和歐洲聯盟。
這一高度統一的體制極大地增強了國家能力。與近代歷屆政府相比,新中國政府具備較強的國家汲取財政能力。1950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第一年,國家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就已經接近15.3%。3年后,這個比重超過了31.4%,比國民黨政府的收入比重高出4——5倍。新中國預算收入相對於國民收入的高比重不僅體現在本國歷史的縱向比較上,同時也體現在與同期其他11個國家的橫向比較上,這些國家的人均收入在20世紀50年代與中國的人均收入相當。
新中國成立之初,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本結構上,實行了高度中央集權的現代國家央地體系。這是基於現代稅收制度建立的現代國家。1950年開始實行“統收統支”的財政管理體制,即財政收入上繳中央、財政支出由中央核定指標。1951—1957年實行了“劃分收入,分級管理”體制,實行中央、省(市)、縣(市)三級財政管理,以及收入分類分成辦法,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支范圍。“一五”期間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比重達32.7%,中央財政收入佔國民收入比重達14.8%。中央財政支出佔全國財政支出的比重達3/4(約74.1%)(見圖6—1)。同時,也建立了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體系。這時中央政府具有強大的財力支配權,屬於中央集權計劃經濟體制。
這一體制建立於新中國百廢待興的背景之下,有著歷史的必然性,也為新中國初期的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這為新中國成立初期,徹底完成民主改革,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發動國家工業化,有計劃地組織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當然,這也造成了“各項行政管理權限較多地集中到中央的情況”,對此,黨中央、國務院已經意識到這一體制有其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例如,權力過分集中,中央統得過死,既缺乏經濟民主,也缺乏政治民主。特別是中央,“各部不好向省委、省人民委員會下命令,就同省、市的廳局聯成一線,天天給廳局下命令”。

圖6—1中央財政收入、支出佔全國的比重(1952—1978年)
針對新中國成立初期央地關系“中央過大”(過分集中)的局面,毛澤東發動了第一次經濟體制改革,並從“下放權力”入手,調整央地關系。1956年4—5月,毛澤東在討論中央與地方關系時就注意到蘇聯和美國模式的不同,並主張中國不應當學習蘇聯高度中央集權式的模式,而應當研究美國的聯邦制模式。他認為,過分的集中,地方權力過小,對建設社會主義不利。他還要求省、市、自治區黨委有權制止中央部門一切行不通的、不合實際的、主觀主義的命令、訓令、指示、表格,制止“五多”(指任務多、會議集訓多、公文報告表冊多、組織多、積極分子兼職多)的東西。
在毛澤東強有力的推動下,1956年6月中央和國務院開始著手研究改進經濟管理體制。但並不是根本改變計劃經濟體制,而是在這一體制框架下,重點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下放權限,消除權力高度集中的弊端。
同年9月,劉少奇同志在黨的八大政治報告中指出:不可能設想,在我們這樣大的國家中,中央能夠把國家的各類事務都包攬起來,而且樣樣辦好。把一部分行政管理職權分給地方,是完全必要的。因此,黨的八大決定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則,改進國家的行政體制,劃分企業、事業、計劃和財政的管理范圍,適當擴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管理權限,並且注意改進和加強中央各部門的工作。
同年10月,國務院制定了《關於改進國家行政體制的決議(草案)》,明確劃分了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管理職權,首次劃分為四種類型:中央管理類型,包括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而帶有全局性、關鍵性、集中性的企業和事業﹔地方管理類型﹔以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雙重管理類型﹔以地方為主、中央為輔的雙重管理類型。在此框架下,詳細劃分了計劃、財政、工業、基本建設、農業林業水利、運輸郵電、商業、文教科學衛生、政法、勞動、機構編制、少數民族12個方面的中央與省級政府的職權。當時還設想1956年准備、1957年試行、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全面實施。
1957年1月,在中央省市區黨委書記會議上,毛澤東鼓勵地方向中央(部門)要錢、要權。陳雲對地方同志要求下放企業管理權,給地方更多的機動財力等要求做了明確答復,認為中央不能包攬全國,應有適當的分權。
1957年11月國務院作出《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適當擴大省(市)自治區管理工業的權限,將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業下放給省(市)自治區領導,作為地方企業等,開始了中央向地方放權的改革。
1958年2月,毛澤東提出在中國搞“虛君共和”的設想,主張進一步下放權力,打破中央和中央部門“管得過多、統得過死”的局面。 “虛君共和”的設想就大大不同於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具有極其深刻的歷史意義和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同年3月,毛澤東在成都會議上再次講到,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同時存在,能集的則集,能分的則分。
在毛澤東等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的推動下,中共中央開始了一系列針對計劃體制央地結構的改革。1958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召開多次會議,中心議題都是經濟工作和改進經濟管理體制。其基本精神是: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和擴大管理權限下放的步伐。1958年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向各級地方政府放權讓利。同年,中共中央在《關於加強協作區工作的決定》中,將全國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南、華中、西南、西北七個協作區,加強了地方力量。此外,大量中央各部所屬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下放到地方,共有88%下放到各級地方政府,中央直屬企業的工業產值佔整個工業產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39.7%下降為1958年的13.8%。
可以這樣認為,1957年以后,中國進入向地方放權的時代,在以行政性放權為核心的分權化過程中,不僅大批下放中央企業給地方管理,而且中央財政收支佔全國的比重都大幅度下降,分別低於30%和50%(見圖6—1),這是對中央計劃經濟模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已經不屬於中央財政集權型,更像地方財政分權型。盡管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再次集權,但是這一基本格局並沒有根本改變。這是由於制度變遷路徑依賴所致,一旦形成新的利益格局,即使是強大的中央政府也很難打破這種利益剛性,隻能做局部的調整,而不是全部的調整,隻能做增量的調整,而不是存量的調整。從那時起,雖然中國的政治仍然屬於高度集權的政治管理體制,但中國的財政體制類型已不同於蘇聯的中央財政集權類型,處在計劃經濟體制框架下行政性放權式改革中。
然而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無論是中央集權型還是地方分權型,都沒有能夠解決好激發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根本問題。這是因為無論二者關系的改革如何變化,仍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框架下進行的,隻不過是從中央計劃管理權限向地方政府的計劃管理權限轉移而已。企業都是政府直接控制、直接管理,並不是具有自主決策權的市場主體。例如“大躍進”政治動員下追求本地區利益,轟轟烈烈地開展了經濟躍進,造成了經濟過熱,又被迫進行調整。由此造成了中國“一統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惡性循環。
這種惡性循環也體現在1970年毛澤東又推進第二次經濟體制改革。此次改革一方面是對20世紀60年代上半期國民經濟調整和中央“重新集權”的“反調整”,另一方面是為“准備打仗”,包括准備外部敵人入侵中國內地之后,各地能夠做到“各自為戰”。1970年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計劃工作會議,批判和削弱了所謂“條條專政”,提出了旨在加強“塊塊專政”的經濟體制改革方案。這是毛澤東力圖貫徹其“虛君共和”的想法,為下放經濟管理權限掃清道路的一個舉措,也是對官僚機構的一次重大改革。下放后的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由10533個減少至1674個,中央直屬企業在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由42.2%降到6%。但是,這次對中央集權計劃經濟體制的改革並沒有成功,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又重新集權。國民經濟經過調整后迅速恢復,顯示了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在動員和調動全國資源上的優勢,以及應對經濟危機的能力,同時也顯示出這一體制固有的集權慣性。
經過1957年和1970年毛澤東發動的兩次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的中央與地方經濟關系已經從高度中央集權轉變為相對地方分權,地方擁有一半以上的財政支出。從國家財政收入結構看,1957年中央財政比重為73.50%,到1978年時已經降至15.5%。從國家財政支出結構看,1957年中央財政比重為71.8%,到1978年時已經降至47.4%。與前蘇聯等國家相比,中國並不是標准的“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國家,也不是“標准中央計劃經濟體制”國家,而是“准中央計劃經濟”國家,因此一旦發動經濟體制改革,就比那些“標准”國家更易於向“市場經濟”國家和“中央與地方分權”型國家轉變。不過這一轉變是漸進式的過程,這之中還經歷了一個過渡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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