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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任重而道遠

如何更好地保護你,我們的天使?

2014年07月24日08:1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如何更好地保護你,我們的天使?

編者按

孩子是天使,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關愛孩子,保護孩子,是全社會的責任。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自1991年頒布、2006年修訂以來,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執法檢查組分赴吉林、江西、山東、河南、重慶、甘肅6省市進行檢查,本報記者跟隨執法檢查組深入採訪,了解和發現了一些法律實施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圍繞這些問題,本版推出專題報道,敬請關注。

【關鍵詞:性侵未成年人】

有些傷害,其實可以避免

本報記者 殷泓 王逸吟

2010年以來,河南省法院審結猥褻兒童、嫖宿幼女、引誘幼女賣淫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80件,判處犯罪分子797人,對多次強奸、猥褻未成年少女的永城市委原副秘書長李新功、清豐縣發改委原項目辦主任張衛東判處並執行了死刑。

然而,高壓之下,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在全國范圍內仍頻頻出現。日前,山東東平初中女生遭性侵事件再度引發廣泛關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此類無法彌補的傷害,成為執法檢查組關注的一個重點。

取消嫖宿幼女罪成社會共識

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各方面不斷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

我國刑法第360條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條規定下,是否“有償”,成為強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根本區別,無償就是強奸,有償就是嫖宿幼女。但是,是否有償,除了當事人之外,他人難以知曉、難以認定。

專家指出,嫖宿意為“性交易”,設置嫖宿幼女罪等於間接認可了幼女的妓女、賣淫女身份,是對未成年人的污名化,損害了幼女的人格和尊嚴,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雪生指出,現行刑法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這是基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對幼女進行的特殊法律保護,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

“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也與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根本價值相沖突,應予以廢除。”王雪生說。

同性性侵定罪空白亟須填補

2013年底,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播出的一期《新聞調查》震驚了世人。這期節目的名字叫《性侵犯:隱蔽的犯罪》,講述了受全國聞名的物理奧林匹克競賽名師張大同20年前侵犯的7名男學生勇敢站出來實名舉報其性侵行為。

據舉報的發起人怡冬回憶,當時被侵犯的都是十五六歲的男生,而張大同用的是同一套手法,就是邀請學生到家裡或者辦公室“單獨輔導”。

除了在網上舉報,受害者們也曾經考慮訴諸法律,但他們遺憾地發現,法律無法給張大同任何處罰。“咨詢過律師,發現張大同在法律上是沒有責任的。我確實沒有想到,14歲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是完全不受保護的。”怡冬痛苦地說。

這樣的案例在實際生活中並不是個案,不少地方在向執法檢查組匯報工作時都建議將性侵同性未成年人作為一項新的犯罪類型寫入刑法。

甘肅省張掖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張志忠指出,對於同性性侵,尤其是受侵害對象為男性時,依據現有刑法規定,尚不能以強奸罪對侵害人定罪懲罰,在立法上還是一個空白。有些法院對同性性侵、猥褻兒童案件,以故意傷害、侮辱罪進行判處,但該結果有違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

當前,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變化,不良網絡信息的侵蝕,男性被性侵犯的現象雖不常見,但也不罕見,特別是男童被性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對此,我們建議刑法將強奸罪的犯罪對象擴大,從立法上將性侵男性、男童的行為納入強奸罪的范疇,以彌補我國刑法的這一漏洞。”張志忠說。

開展性知識教育刻不容緩

執法檢查發現,性侵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案件,多發生在一些鄉村或偏遠地區的中小學校。被害人多數為在校學生,缺乏必要的性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被害前不懂保護自己、被害后不會去告發是此類案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檢查中,一位教師反映,學校從未開設過關於性知識和自我保護措施的課程。性侵等案件的頻發,使一些教師想給孩子們講授相關知識,但苦於沒有教材不知該如何授課。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未成年人好奇心強,求知欲旺盛,但自我保護意識卻很薄弱。科學的性知識可以教會他們如何保護自己的性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應當聘請專職教師教授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知識和性知識,並將這兩門課程納入學校課程計劃,計入學生年度總成績。”佟麗華說。

柳鵬則建議,應從法律層面上對加強未成年人性教育問題作出制度安排,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內容。

【關鍵詞:工作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任重而道遠

本報記者 王逸吟 殷泓

我國每年約有8萬名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更多未成年人因傷致殘﹔奸淫、猥褻、拐賣、虐待、遺棄等以未成年人為侵害對象的刑事案件不斷發生,一些案件觸目驚心﹔未成年人吸毒人數逐年增多,2012年比2011年增加34%,2013年比2012年增加20%……

執法檢查中,一組組數據、一個個案例讓檢查組成員感到揪心。來自基層學校的全國人大代表馬雪花認為,未成年人傷害不斷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亟待提高。

未保委未發揮應有作用,工作機制有待改進 

“各自為戰”、工作未能形成合力……不少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向執法檢查組匯報時,不約而同地談到負有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 

執法檢查組在檢查時發現,盡管各地普遍成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但存在作用發揮不充分的問題。有的地方工作停留在每年甚至每兩年開一次例會的層面,尚未形成暢通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合力。 

此類情形,執法檢查組在各地的檢查中都反復被提及。有的認為這項工作僅僅是共青團和婦聯的職責,有的甚至認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案件頻發是源於人口基數大,發案多屬於正常情況。有的工作僅僅停留在一般號召上,或建幾個留守兒童活動室,具體工作抓得不實、不緊、措施不力。也有的缺乏對存在問題的深入研究,隻在治標措施上下功夫,缺乏主動防范、從源頭治理和長期作戰思想等等。

對此,執法檢查組建議,各級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在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職能作用,扭轉未保會一年隻開一次會、各成員單位不相往來、“各自為戰”的被動局面,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加大重視力度,設立國家專門機構

那麼,未保委作用發揮有限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跟領導重視不夠有很大關系,地方黨政領導主要關注經濟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如果沒有轟動事件、惡性事故,一般不會進入領導關注的視野。”一位來自基層的同志坦言。

從檢查情況來看,有些地方對未成年人保護,特別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認識不足,重經濟發展,輕社會治理,沒有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放在全局性的高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資金投入不足,政策支持不夠。

“缺乏中央層面的指導也是未保委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位地方政法委書記指出,相比各級綜治委設立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由於有中央綜治委的統一領導,預防工作納入年度綜治考核,佔100分中的4分,地方領導相當重視,預防工作近年來成果顯著。而各級未保委缺乏統一領導和硬性約束,工作開展情況不容樂觀,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涉及多個部門、機關、組織和單位,既有職能交叉、重疊又有遺漏。建議借鑒國際社會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建立國家專門機構,統籌未成年人工作,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規劃、有隊伍、有考核、有問責,成為一項硬性的常規工作。”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處長冉雲梅建議。 

法律知曉率低,亟待加大宣傳力度

執法檢查組在檢查中發現,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實施至今已有23年,但社會知曉率很低,甚至連一些從事相關工作的教師、民警都沒有接受過相關法制教育。一位小學副校長坦誠地說,在接到參加座談會的通知前,從未看過未成年人保護法。在詢問一位出席座談會的社區民警時,得到了同樣的答復。 

專家指出,加大宣傳力度,必須首先採取措施,強化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教師、群眾自治組織成員等肩負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群體的法制教育,牢固樹立有法不依即是違法的法律意識。同時,有重點地對教育工作者、家長進行宣傳普及,改變傳統的教育理念,提高法制意識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

“激發和樹立全民保護未成年人就是保護國家和民族未來的思想意識,形成所有人不能,更不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很多工作要做。”冉雲梅說。 

【關鍵詞:監護權】

父母,請承擔起監護責任

本報記者 殷泓 王逸吟

“親愛的媽媽,你還好嗎,我已經5年沒見你了,我無時無刻不在想你……媽媽請你回來看看我們……” 

今年“六一”前,江蘇省盱眙縣黃花塘小學六年級的謝佳兒(化名)小朋友給媽媽寫了一封信。謝佳兒的父母在南京打工長時間未回,但從來沒有給家裡一分錢,都是靠外婆外公種地維持生活。

近年來,南京餓死女童案、山西6歲男童被伯母挖掉雙眼、河北6歲男童被繼母吊打3小時致雙手壞死等事件頻頻發生,讓人們深感痛心,不斷呼吁完善法律有關監護人制度、虐待罪的規定,加大國家監護力度,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

父母監護不力應被追責

執法檢查發現,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在一些人群,特別是進城務工等未成年人父母中執行情況不好。

由於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大多數是年邁老人,日常看管能力較弱,留守兒童往往會因為活潑好動而發生溺水、失火、摔傷等人身安全事故。

一位教育部門的工作人員無奈地反映,為防止並確保每年暑期不發生學生溺水身亡事件,學校不得不安排教師輪流到河邊、池塘守護巡邏,充當學生們的暑期家長。

共青團甘肅省省委書記陶軍鋒認為,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長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缺失、監護不到位是大部分未成人犯罪的共同起因,目前,如何對家庭教育責任的履職進行有效監管,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難點。

陶軍鋒建議,應修改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關於監護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體系,建立對監護人的追責制度、監督制度、強制報告制度,以及監護權的強制變更程序和措施。

設立國家監護制度作為補充

我國現行監護制度採取“親權為主、公權為輔”的設計,但民法通則缺乏明確具體的監護變更規定,難以實施監護權變更和有效的國家監護,司法實踐中也極少出現監護權強制變更的判例。

“法院隻能在接到申請之后才能做出撤銷和轉移監護權的判決,但未成年人基本無法自己提起監護權撤銷申請,除非監護人自己不想再繼續監護。”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雪生指出。

法律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主管部門、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都可以提起這類申請。“但這些人和單位往往不願提起申請,因為這意味著很可能要把監護權攬到自己頭上。”王雪生坦言。

對此,有學者建議,應推動建立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監督干預制度、監護權強制變更制度和國家監護制度。鄰裡、社區應當對家庭監護情況進行動態監督,發現有父母不履行法定監護義務或虐待未成年人時,必須及時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部門介入、干預后,父母仍拒不改正,法院應撤銷、變更其監護權。

虐待罪不應僅限於自訴案件

執法檢查組了解到,一些未成年人父母把孩子看作自己的附屬品或私有財產,隨意打罵甚至採取殘忍的手段虐待。親屬、鄰居、社區,甚至部門執法人員,都認為這是別人的家務事,不願介入,致使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的規定形同虛設。檢查中,個別民警在座談中就堅持認為,父母用暴力管教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

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為“告訴的才處理”的自訴案。但由於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隱蔽性,未成年人不具有相應的舉証和訴訟能力,使法律的規定難以落實,在無形中縱容了對未成年人的虐待行為。

甘肅省武威市公安局黨委專職副書記康威建議,對刑法中的虐待罪進行修改,由僅能自訴改為既可自訴又可由司法機關主動追訴,從而避免因自訴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縱容犯罪的問題。

聲 音

收買被拐兒童,也應究刑責

王燕琦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這是一則保護野生動物的公益廣告詞,已經被人們所熟知。對於被拐兒童而言,同樣可以套用這句話: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

我國刑法規定,不阻礙解救、不虐待被拐賣兒童的,可以不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然而,實際工作中,在辦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時,公安機關為了降低解救被拐兒童的難度,基本不會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對收買人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變成“通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象,使收買人犯罪成本低,收益大於風險,這是買方市場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正因為買方的需要,追求巨額利潤的“人販子”才不惜鋌而走險,到處伸出罪惡之手,使得一幕幕骨肉分離的人間悲劇不斷發生。

拐賣兒童犯罪的發生,買方行為是根本推動,可以說沒有買方就不會有拐賣犯罪的發生。買方市場隻要存在,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拐賣兒童犯罪就會猖獗。

在失獨家庭增加、收入及購買力提高、拐賣兒童利潤提高等背景下,現行法律規定隻要收買被拐兒童的買主不妨礙司法機關執法或對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則可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客觀上推動了買方市場的旺盛。

可見,為了加大“打拐”力度,應當刪除“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法條表述,明確將收買與拐賣同罪同刑,收買被拐兒童的買主不妨礙司法機關執法或對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可作為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待。

淨化環境,重在落實

周桂黨

近年來,在校未成年學生在校園或校園周邊受人身傷害案件大幅增加,學生之間因打架斗毆導致的人身傷害案件多發。社會閑散人員進入校園傷害未成年人案件時有發生。2012年12月14日,發生在信陽光山縣的校園殺人案,犯罪人閔某砍殺24人其中小學生23人,在當地中小學造成極度恐慌。

此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等禁止性條款,由於缺乏監督,形同虛設。據了解,檢查組在河南走訪一所中學時,學校周邊多個針對學生的小商鋪在檢查當天被要求歇業關閉。開業的幾家出售煙酒的商店,也沒有張貼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識。

筆者認為,之所以法律規定得不到落實,與沒有規定相應的罰則有關。建議對於社會保護中的禁止性條款增加明確的罰則,並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相銜接。

未成年人保護的軟環境也令人擔憂。網絡對未成年人吸引力大,但傷害力也很強。不良信息、淫穢色情網站及黃賭毒等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日益凸顯,一些網吧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甚至容留未成年人通宵上網,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已成為誘發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溫床。

筆者研究發現,目前在中國市場銷售的網絡游戲大約有95%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為主要內容。浙江兩少年駱某與楊某,因沉迷網絡游戲,令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扮演了殺手的角色,將一對8l歲高齡的夫婦砍死。

對此,在未保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應進一步加大對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網吧、網上發布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等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制定出台學校綠色網吧建設、家庭上網監管、開辟未成年網上陣地等具體保護措施,確保其上健康網、健康上網。

同時,建議進一步落實互聯網行業信息發布審核、報備制度,加大對網上傳播不良信息的打擊力度,淨化網絡環境。加強對熒屏聲頻廣告和出版物市場的監管,對存在違禁內容的網絡游戲和圖書要堅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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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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