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是繼“四個現代化”之后,我們黨提出的又一個“現代化”戰略目標。如果說上世紀提出的“四個現代化”,即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是解決“硬件”現代化問題,那麼,本世紀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則是解決“軟件”現代化問題。如果沒有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我們就不足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
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表明了我們黨對社會政治發展規律有了新的認識,標志著我們黨從一個革命黨真正轉變為執政黨。治理是管理的高級形式。我們黨領導人民從管理走向治理,符合人類的歷史發展規律,更是以中國具體國情為基礎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內在要求。
國家治理現代化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上的碎片化、人治化、非常態化,短期行為、政出多門,部門主義和地方主義,隻講政治不講法治、隻講任務不講成本、隻講目標不講程序、隻講快速不講質量,假大空、形式主義、浮躁作風,領導管理機構重疊、工作重復、人浮於事,而執法一線人員力量明顯缺乏……這些國家管理上的低弱表現,如果不予解決,勢必會影響中國夢的實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已成為我們黨和政府的一項完全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的迫切任務。
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主要表現為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文明化。這“四化”既是現代化的內容要素,同時也是衡量現代化的綜合標准。民主化是要求在國家治理中,人民有更多的參與權﹔法治化是要求一切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之下,在法定軌道內進行﹔科學化是要求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必須符合科學規律,克服主觀決策﹔文明化是要求以人為本,彰顯真善美,實現善治。
國家治理現代化包含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和文明化,其中法治化是關鍵。法治化是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標准,與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同步性。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過程。一個遠離法治的國家,絕對不是一個治理現代化的國家。
如果沒有法治為民主設置渠道,國家治理的民主化就會像沒有軌道的列車,無法到達目的地﹔沒有法治對決策進行規范,就無以克服主觀決策,實現決策科學化﹔不通過法治引導和固化文明,人類會在愚昧、野蠻、暴力中徘徊。法治是民主的軌道,沒有法治的民主將是混亂的民主﹔法治是科學的保障,沒有法治約束的科學將會成為人類自身的無情殺手﹔法治是文明的載體,文明通過法治得以彰顯和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化是現代管理的模式和趨向。遠離法治化就意味著遠離現代化。
要真正認識到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在於法治化,還有賴於真正認識法治。法治不僅僅是依法辦事的問題,也不僅僅是防止違法犯罪問題。這些都是狹義上的法治。法治是一種制度,是一種理念,是一種狀態,是一種境界。法治應當成為人們的一種信仰和生活方式。法治的價值核心是公平正義。法治化主要是讓法治精神滲透到我們的管理中去,“讓社會變得更加公平正義”。法治化是讓“公平正義”的價值核心外化為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走向法治等於走向善治。
法治是公正之治。沒有法治,社會無法走向公平正義。沒有正義的社會,是處處產生怨氣的社會。法治的核心價值是“公正”。法治是規則之治。一個國家沒有預制、明確、穩定的規則,人們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沒有預期性,從而使人們無安全感。在法治狀態下,公權與私權才有界線,政府不能什麼都管,堅守“公權力法不授權便無權,私權利法不禁止便自由”﹔在法治狀態下,受正當程序的約束,任何人自己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政府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在法治狀態下,權力被關進制度的籠子,任何人不用擔心反對領導會成為“現行反革命”﹔在法治狀態下,受契約和誠信精神的照耀,外商投資不用擔心政府會事后毀約,被“關門打狗”﹔在法治狀態下,決策進入法定軌道,國家才能真正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有效地避免個別領導的主觀決策。
實現國家治理的法治化,我們有太多的事情要做。
要從思想理論上厘清五大關系:法治與政治,要認識到,講法治就是講政治,堅持法治就是堅持黨性﹔法治與民主,政權層次上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礎,在專制國家裡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但治權層次上的民主恰恰以法治為基礎,沒有法治的民主是混亂的民主﹔法治與改革,改革也必須在法治軌道內進行,改革必須於法有據﹔法治與效率,法治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以“花錢買平安”,或者“高壓手段”無法實現長治久安﹔法治與德治,它們固然可以並舉而不相互排斥,但法治無法替代德治,同樣德治也無法代替法治,即便人人都是雷鋒也需要法治,因為好人做好事也得需要規則。
行為上堅守一個底線兩個原則。要守住合法性底線,凡事從是否合法出發,一切創新的做法都必須在合法的基礎上進行。堅持立法先導原則,重大制度和重大舉措的推出應當先立法再行為。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在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並聽取意見,重大的決定必須經過聽証,避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任何糾紛應當由第三方裁決,任何權利都有獲得救濟的機會,必須為相對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留足合理的時間,通過正當程序接近公正實體。
在方法上必須走出四大誤區:走出“運動論”,堅持“制度論”﹔走出“專項論”,堅持“常態論”﹔走出“特事論”,堅持“規則論”﹔走出“結果論”,堅持“因果論”。
在現狀上要改變三種現象:一是“全面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二是“三高一低”,即守法、執法、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三是“信訪不信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
要堅持四個“不要”:對公民權利不要“一放就亂、一收就死”﹔不要“罰”字當頭、“限”字當頭,要真正解決問題﹔不要“一人生病、全家吃藥”﹔不要用違法違紀方法懲罰違法違紀行為。
相關專題 |
· 胡建淼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