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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敏:從國際法看中國在南海的權利

2014年07月07日08:12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從國際法看中國在南海的權利

近來,一些否認中國根據九段線享有的歷史性權利,無端指責中國在南海問題上不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因此,有必要說明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系。研究表明:歷史性權利和《公約》都是一般國際法的一部分,《公約》在大多數情況下將歷史性權利作為其規定的一般規則的例外。中國援引歷史性權利與遵守《公約》並不矛盾,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權利主張符合國際法。

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

國際法中的歷史性權利是在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和海域劃界過程中提出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一般認為,歷史性權利是指國家對某些海域在歷史上一直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既可以是領土主權,也可以是非領土主權性質的權利。前者為歷史性所有權,后者為非專屬性歷史性權利。

歷史性所有權源於沿海國對沿海水域的“遠古佔有”或“時效取得”,歷史性所有權所及的水域被稱為“歷史性水域”,即這些水域是權利主張國的內水或領海的一部分,“歷史性水域”包括歷史性海灣、多國歷史性海灣,鄰接海岸的其他沿海水域、群島間的水域以及比國際公認的領海寬度更寬的領海水域等。以歷史性所有權為根據可主張離海岸較遠的領海基線,或者主張較寬的領海寬度,其效果使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的領海界限可以偏離中間線。

非專屬歷史性權利是國家在歷史演進中對某些海域取得的非領土主權性質的權利。非專屬歷史性權利分為歷史性通過權和歷史性捕魚權。歷史性通過權是指在內水的無害通過權,即各國在沿海國由於適用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被認為是內水、但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的水域內享有的無害通過權。歷史性捕魚權是國家根據公海捕魚自由原則在先前為一部分公海海域、現為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取得的非專屬性捕魚權。歷史性捕魚權是沿海國在分配其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考慮因素之一,也是影響專屬經濟區劃界的“相關因素”之一,同時又是評價劃界結果是否公平的標准之一。

歷史性權利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關系

國際常設仲裁法院在北大西洋沿岸捕魚案中提出“歷史性海灣”以及國際法院在漁業案中提出歷史性所有權概念以來,國際法學會、國際法協會、美洲國際法學會等學術機構,以及1930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聯合國第一、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等國際會議,在編纂海洋法規則時發現,擬議中的規則無論如何都可能與現狀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正如聯合國秘書處在《歷史性海灣備忘錄》中所說:“為編纂的目的,存在著兩種可能選擇:允許這些情況作為一般規則的例外繼續存在﹔將擬議中的一般規則適用於所有的海灣而不考慮它們,不論其事實上的地位是什麼。后者是專橫的,如果在實踐中適用將導致國際困境。”因此,擬定中的國際法草案均將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所有權等歷史性權利作為其擬定的海洋法草案規定的國際法規則的例外。吉德爾指出,“歷史性水域理論”,不論賦予它什麼名字,是一個必要的理論﹔在劃定海域時,它起著安全閥的作用。拒絕該理論意味著在這方面制訂國際海洋法一般規則的所有可能的完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全面系統地編纂了海洋法規則,確立國際海洋法律秩序。關於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系,《公約》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公約》在有關事項上沒有規定一般規則。例如,《公約》規定了沿岸屬於一國的海灣的規則,規定了群島國群島基線問題,但對多國海灣、離岸群島的領海基線問題沒有規定一般規則,在這種情況下,《公約》不影響國家的歷史性權利。當然,也不是說各國在這些問題上可以不遵守國際法。正如《公約》序言規定的:“確認本公約未予以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准據。”

第二,《公約》規定了一般規則,並且將歷史性權利作為其規定的規則的例外。例如,《公約》第10條規定了沿岸屬於一國的海灣的規則,其中第6款規定:“上述規定不應適用於所謂的‘歷史性海灣’。”涉及相向或相鄰國家領海劃界的第15條第1款規定:“如果兩國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鄰,兩國中任何一國在不能達成相反協議的情形下,均無權將其領海延伸至一條其每一點都同測算兩國中每一國領海寬度的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中間線以外。但如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本款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本款的規定不應適用。”又如:第298條規定,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后任何時間,在不妨害根據第一節所產生的義務的情形下,可以書面聲明將海洋劃界爭端,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等爭端,不接受公約規定的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歷史性權利構成適用《公約》的例外。

第三,《公約》在相關事項上規定了一般規則,但沒有明確提到歷史性權利並將其作為例外,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國家不能援引歷史性權利作為適用《公約》的例外。例如,《公約》第3條規定:“每一國有權確定其領海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的界限為止。”因此,按照《公約》規定,任何國家不能援引歷史性所有權主張超過12海裡的領海。

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權利主張符合國際法

中國是《公約》的締約國,中國一貫遵守《公約》宗旨和原則。如上所述,除了在領海寬度問題上不承認歷史性權利外,《公約》在低潮高地(第7條第4款)、沿岸屬於一國的海灣(第10條)、領海劃界(第15條)、歷史性通過權(第8條第2款)、歷史性捕魚權(第62條)、群島國(第46、47條)以及歷史性所有權的爭端解決(298條)等有關事項上規定一般規則的情況下,一般將歷史性權利作為其例外。在沒有對某些事項規定規則的情況下,《公約》不影響國家的歷史性權利。

中國開發利用海洋歷史悠久,上世紀40年代以來一直在官方出版的地圖上標注九段線(最初為十一段,現為九段)。毫無疑問,我國在南海海域享有歷史性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4條規定:“本法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中國在遵守《公約》的同時,主張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符合國際法。中國對南海諸島享有無可爭辯的領土主權。

首先,中國有權援引歷史性所有權劃定南海諸島的領海基線。我國1958年9月4日發表的《關於領海的聲明》規定: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接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裡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是中國的內海(即內水),一切外國船舶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並且規定,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73年7月19日,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提交的《關於國家管轄范圍內海域的工作文件》指出:“島嶼相互距離較近的群島或列島,可視為一個整體,劃定領海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因此,根據歷史性所有權,中國有權把西沙群島等群島“視為一個整體”,使用直線基線劃定領海基線。根據《公約》第121條規定,西沙群島享有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981鑽井平台距離中國西沙群島中建島西南17海裡,距離越南120海裡。即使中、越兩國沒有在南海達成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劃界協定,981鑽井平台在距離中間線較遠的中國一側,越南也無權對中國在其管轄海域行使主權權利說三道四。

其次,中國有權拒絕菲律賓提起的仲裁程序。2013年1月,菲律賓將中菲南海爭端提起仲裁程序。根據《公約》298條規定,中國已經於2006年按照《公約》發表聲明,明確表示不接受對領土爭端、海洋劃界爭端、歷史性所有權爭端的強制仲裁管轄。菲方將涉及中國歷史性權利的爭端提交仲裁,不僅違反了東盟國家同中國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達成的共識,而且違反《公約》的規定。

最后,中國對周邊國家的專屬經濟區或群島水域內享有歷史性捕魚權。

中國有漫長的海岸線,沿海居民自古以來從事捕魚等資源開發活動。隨著航海技術進步,特別是自五十年代以來,我國漁民一直在包括九段線在內的遠洋海域從事捕魚活動,我國對所涉海域享有捕魚權。在其他國家擴大領海寬度、設立專屬漁區或專屬經濟區,將所涉海域,特別是將南海斷續線內的海域變為專屬經濟區,或將所涉區域的漁業資源置於其專屬主權權利之下時,我國均可援引歷史性捕魚權繼續行使捕魚權或者主張捕撈其他國家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可捕量的剩余量。我國與作為群島國的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直接相鄰,因此,在這些群島國適用群島制度將所涉海域變為群島水域時,應該尊重我國在群島水域內享有的歷史性捕魚權。正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1條所規定的,在不影響群島國對群島水域享有主權的情形下,群島國應尊重與其他國家間的現有協定,並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范圍內的某些區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利和其他合法活動。歷史性捕魚權在專屬經濟區劃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表現在:它作為影響專屬經濟區劃界的“相關因素”以及作為評價劃界結果是否公平的標准。因此,在與其他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劃界或者在用單一邊界線劃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時,應該考慮到我國享有的歷史性捕魚權。

鏈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

1958年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在兩年后達成《基線、內水、領海等領海與臨接海域公約》《大陸架公約》《公海公約》和《公海生物資源與漁業公約》,這些公約在1958年前后皆已由美國、蘇聯等國家批准生效。

1960年聯合國繼續召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卻未能達成更新的決議。

1973年聯合國在紐約再度召開會議,預備提出一個全新條約以涵蓋早前的幾項公約。1982年12月,歷時9年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終於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落幕。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漫長的國際多邊談判,在12月10日會議收尾這天,通過了擁有17個部分、320條款項以及9個附件的龐大海洋法體系。這就是今天人們常說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決議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約。依規定,公約在1994年第60國簽署后生效,已獲150多個國家批准。公約規定一國可對距其海岸線200海裡(約370公裡)的海域擁有經濟專屬權,公約對有關“群島”定義、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海床資源歸屬、海洋科研以及爭端仲裁等都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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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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