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起來的中國能不能更好地面對存在的問題,將決定未來30年中國的命運。”6月21日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莫干山:1984的創新和動力——2014搜狐財經夏季峰會”上表示。
在他看來,當今的中國尤其需要重視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進行斟酌,到底什麼叫改革?不能任何變動都叫改革。”
他說,中國真正搞計劃經濟的時間也就20年,但是改革開放已經30多年了。為什麼這麼多年,計劃經濟的好多東西還是改不掉?為什麼那麼難改?這是因為我們現在要改變的一些東西不是計劃經濟時代就有的,是改革當中形成的。比如土地問題。目前,流動人口約有2.7億。這些人很多來自農村,他們家裡的宅基地問題怎麼解決?
周其仁最近在上海調研時訪問了一些生活在上海市區的農民,他們中有的多年沒回老家,一家老小都在上海。那麼他們在老家的房子怎麼辦?宅基地能不能盤活?“從常識看這個問題很好解決。你在外地不踏實就留著(宅基地),如果站住腳就可以賣掉(宅基地)。”
但在我們國家,這麼簡單的經濟問題,卻很難解決。這是因為有兩個現實的障礙難以跨越。周其仁說,其一,“1998年修訂土地管理法時,加進去一條:農村集體的土地不得轉讓、出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可以轉讓,但是轉讓下去,不能用於非農建設。這個條件一加好多轉讓就做不成了。”
其二,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中有一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不得轉往本村以外。2008年當時的建設部發布的《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這兩項規定限制住了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值得關注的是,這兩條規定都是改革時期產生的。正是因為有這些規定,雖然重慶、成都、長沙都在做土地改革的試驗,但卻很難深入下去。周其仁在新疆遇到一個重慶農民,他在新疆發展得很好,但在老家還有169平方米的宅基地閑置。后來重慶搞地票制度。農民拿到地票,可以在市場上交易,這才解決了他的問題。可是土地流轉,就碰到《土地管理法》裡“宅基地不能用於非農建設”的規定。那麼這麼做到底違不違法?
周其仁指出,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是,如果要改革,就必須試點,但出台否定性規定的時候,卻往往不需要經驗支持。比如出台限制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從來沒經過試點。“試點后,才知道允許農民土地買賣,會不會造成農民流離失所,才能決定否定還是推廣。”這件事讓他覺得,“我們要好好思考改革本身的一些學問。”
周其仁說,“我們原來的憲法、土地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不能買賣、租賃、轉讓。但這個規定到了1988年,遇到了問題。因為外資來了,如果按原有的規定,外資就難以落地、建廠。所以當時就開始調研,最后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所有權不能轉讓,使用權可以轉讓。”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對憲法第十條第四款進行了修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中國土地就兩種,國有地、集體地。如果按照法制的原則,國有地可以轉讓,集體地也可以轉讓,這才叫平權。憲法說的是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1988年年底,《土地管理法》做了相應調整,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1990年國務院發布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但是直到今天,都沒有頒布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
“中國農村一直有房屋流轉的習俗,過去的法律也沒有禁止。但是后來人民公社六十條規定,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森林、自留地、宅基地都是集體財產,不得買賣不得租賃不得轉讓。由此形成了房和地分開的現象,房子可以買賣,地是集體的不能買賣。可是房子蓋到地上,所以各地的房屋買賣,都隻簽房屋使用權的有關協議,沒有土地証。”周其仁說,對農民宅基地的流轉問題,到了改革時期才了有明確否定的法令出台。這件事情提醒我們,“改革要斟酌,到底什麼叫改革?”
城市化不隻中國有,其他國家也有。最普遍的經驗是什麼?就是保護財產權,包括使用、收益、轉讓,這是基本的經濟制度。周其仁認為,對基本產權制度要想清楚,再去改去做,不要來來回回地變。“未來30年要對這些根本問題進行思考。我們今天比過去富裕了,更應該想想常識問題,把我們社會的基本游戲規則制定下來。”(記者 潘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