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徐霄桐 實習生 郭美宏
近日,陝西省要求對新提拔領導干部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這個要求出自近日陝西省印發的《關於對新提拔領導干部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和家庭財產申報備案的意見》。
陝西此舉被外界概括為“要提拔,先申報”。並有媒體稱其為“新提拔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啟動省級試驗”。
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提及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時,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而陝西此次出台的規定強調的是“申報”,離“公開”尚有距離。
官員財產申報始於1995年,施行至今已近20年。在有效推進反腐敗工作的同時,隻申報不核查以及不對外公示,被認為讓申報效果打了折扣。
陝西新規,存款車輛也要申報
此次陝西省文件涵蓋的申報對象是“確定為省管正、副廳級領導干部和縣(市、區)黨政正職,以及省直機關正處級領導干部的考察對象”。
文件開出的需申報清單包括:本人婚姻、持有因私出國(境)証件和出國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和從業情況。本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所屬的財產,具體包括: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有價証券(含股票、期貨、基金、債券、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等)。
值得一提的是,這些申報項目與2010年中央出台的《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陝西開出的這一清單新增加了車輛和銀行存款兩項。
對於車輛,中共陝西省委組織部一名工作人員對媒體解釋稱,領導干部大部分都有車輛,是普通車還是高檔車,以及與收入是否相符,都需要備案。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任進認為,原來制度的申報范圍是有問題的,最重要的存款沒有列入申報范圍,“公務員在進行申報的時候,如果按照這個規定來申報,沒有申報存款,那就會出現問題了。”
陝西一名基層干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去年以來,財產申報的管理趨向嚴格。據他所知,一些單位裡的領導干部都在處理房產。
此次陝西出台新規,與我國反腐大環境密不可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其中提及要“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但也有學者認為陝西新規意義不大,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表示,縣處級以上官員本就每年年底需要申報個人事項。“如不申報,組織部門會找你談話,就不是能不能提拔的問題了。”
中央黨校反腐專家林喆教授表示,此規定與原有財產申報制度缺少差別,原因就是仍停留在申報階段,沒有對申報內容的審查和公開方面有所突破。
申報抽查漸將鋪開
浙江一名縣處級官員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官員個人事項申報,每年年底要填寫一份申報表格。他表示,因為一般不會有人去核查申報的內容,“所以隨便填一下就可以了”。
陝西央企員工告訴記者,當地市紀委去年曾要求申報個人持有消費卡、購物卡的情況,幾乎所有人都填了“無”。“但事實上怎麼可能呢?”事后也確實無人核查。
林喆認為,多年以來,因為缺乏審核制度,申報上去就被組織部門存檔,使得官員財產申報流於形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同樣認為,隻申報不審核,效果有限。
2013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
同年12月7日,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據了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后備干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陝西印發的《意見》也特別規定了抽查核實制度。《意見》稱,對瞞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一律按違反組織紀律嚴肅處理,對申報備案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隨機抽查核實。
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抽查工作。部分基層地區也開始自己的嘗試。2013年以來,浙江武義縣與平陽縣先后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了相應的抽查。2013年6月,武義縣由紀委牽頭對“縣管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進行抽查核實,共抽查了5家單位37名領導班子成員。
2014年,平陽縣首次對將要提任干部所公示的財產情況進行抽查。結果發現,27位被抽查的擬提任干部中,有5名考察對象財產情況和前期自行申報並公示的內容有出入。其中1人推遲任命,4人被提醒談話。
公開之困
最令學者遺憾的,是陝西新規止步於申報,沒有更進一步進行公示和公開。
財產申報及公示制度一直被視為反腐敗利器,被公眾報以較高期待。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已有近30個市、縣進行過官員財產公開的試點。從最早的新疆阿勒泰市,到此后的浙江慈溪,再到2012年年底廣東將韶關始興與廣州南沙、珠海橫琴作為官員財產公示的試點。這些試點大多公開程度有限,或試驗最后無疾而終。
任進表示,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要研究是否建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1994年,“財產申報法”被正式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但未能進入實際立法程序。任進還說,《公務員法》在起草過程中,原來是想把公務員的財產申報、甚至公示寫進去,但后來意見不統一,就沒有寫進《公務員法》。
任進還表示,財產申報公示制度未能建立,與一些相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建設還沒完成有關。他認為,《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的制定,與財產公布、申報制度結合起來,肯定會有反腐的效果。同時他認為,還需建立以身份証號碼為基礎的社會信用制度和金融網絡實名制度。
任建明則認為,基礎制度的缺失並不妨礙公示制度的建立,公示有利於推進對申報內容的核查。“一旦公開了,有人發現他申報的內容和真實情況不一樣,就會去舉報。這是幫助降低了核查的成本。“
林喆建議,可首先在同級間進行公示,即科級干部的財產情況,在科級干部中公示,處級干部的財產情況,在處級干部范圍內公示。她說,同級公示有兩個好處,首先,同級干部擁有的機會和收入差不多,因而更容易發現問題﹔其次,同級官員進行財產公示時,因為他們之間本身存在競爭關系,當某個同級官員的財產有問題時,就更容易被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