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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解讀事業單位改革:告別“編制”“檔案”

2014年06月03日08:2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告別“編制”“檔案”用好用活專業人才——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原院長吳江解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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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它的出台意味著我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開始步入法治化進程。

為什麼是專業技術人才?這要從事業單位的職能說起。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它的員工包括醫生、教師、科研人員、編劇、演員、運動員等等。據統計,目前我國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其中67%以上是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事業單位改革有了法律框架

“對事業單位,大家都比較關注於它的體制、編制含義,往往忽視了事業單位其實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最聚集的地方。”吳江指出,“我國教科文衛等領域的大部分專業精英、高端人才都聚集在事業單位,院士、教授、研究員、醫師都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的要求。而“人才制度優勢”,無疑應當首先體現在事業單位裡。怎麼讓111萬個事業單位有活力,更有效地提供群眾滿意的公共產品?“事業單位改革,最重要的目標就是用好用活各類專業人才,讓市場機制配置事業單位人才資源。”吳江說。

2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時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事業單位改革也要在法律框架下進行,這就涉及到立法先行的問題。”吳江介紹,規范企業勞動關系有《勞動合同法》,規范公務員的管理有《公務員法》,但是對於事業單位這麼大的人才群體長期以來卻是無法可依。1993年以來,歷次行政機構改革都涉及事業單位改革。但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一直步履艱難。究其根本,在於缺少法律框架支撐。

“《條例》的出台,直接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為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營造了一個法制環境。”吳江說,“這是《條例》出台的最大意義所在。”

從“身份管理”到“崗位管理”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管理,一直比照公務員、機關干部身份進行。體制內的身份不僅終身穩定,而且捆綁著行政級別、醫療保障、工資福利、退休養老等優勢,於是有了“死也要死在編制裡”的說法,引發全社會的討論與反思。

相應地,一提到事業單位,人們就會想到“編制”“檔案”等關鍵詞,及其背后豐富的“內涵”。而讓人驚訝的是,此次出台的《條例》,通篇沒有提及“編制”“檔案”這兩個詞,而是明確了以“聘用合同”作為確立或終止人事關系的唯一依據,並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內部產生崗位人選,競聘上崗,訂立聘用合同。”

“這意味著,今后人事管理的關鍵在於‘在不在崗’,而不再是‘在不在編’,‘檔案’也不再是証明人事關系存不存在的依據。”吳江指出,“這無疑將有利於進一步打破地域、單位和身份界限,促進人才自由流動,創造人才公開平等競爭的環境,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實現擇天下英才而用之,必須打破人才流動的體制壁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走向科學化,根本是能不能打破身份障礙,掃除‘養人不干事’的體制,讓市場機制在人才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吳江認為,多年來,事業單位的身份,連帶著社會保障、工資福利、行政級別,人才還是留戀的,破除依戀心理的唯一法門,就是把身份管理變成崗位管理,通過市場配置人才資源,實現崗位管理,因事設崗、因崗擇人。

“條例的另一重大意義,就在於以法律形式明確了,事業單位將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吳江說。

人才權益實現於法有依

以往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框架,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也隻有行業、單位裡的自行規定﹔人事爭議處理也沒有明確依據。這一切,都造成了事業單位人才管理中的種種現實難題。

“《條例》的出台,讓獎勤罰懶問題終於有法可依。”吳江介紹,《條例》規范了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基本程序,健全了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工資以及解除、續訂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還建立了促進人才健康成長的獎懲制度,充分發揮獎懲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這些都是很大的進步,但更為重要的是,人才的權益保障終於實現有法可依。”吳江指出,“依據《條例》規定,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利益相關人受到不合理待遇,都可以依法申訴,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

《條例》中,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的仲裁、申論、復議、舉報、監督、控告都做出了清晰規定,並明確不按《條例》辦的要受到法律追究。這讓人們看到,《條例》的根本出發點,還在於用法律保障人才的合法權益。

“過去人事管理權力缺少制約,沒有法律責任,人才受到歧視、不公正待遇,往往隻能忍了。現在不一樣了,管理部門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吳江說,“這是對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的法律監督,有利於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的依法管理和廉潔高效,消除不公正現象和不正之風。”

“必須看到,《條例》是建立人才集聚體制機制的重大舉措,是深化人才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它的出台向全世界傳遞了一個積極信息——中國構建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正在由此揚帆破浪。”吳江說。(本報記者 羅旭)

事業單位改革大事記

●1992年 黨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 逐步建立健全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

●2000年 中央下發《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2002年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明確了聘用制度的相關政策規定。

●2006年 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實施辦法出台。

●2009年1月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下發,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

●2009年9月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並從2010年起,在全國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績效工資。

●2010年 全國范圍內基本建立聘用制度。

●2014年5月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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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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