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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如何認識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

2014年03月24日07:1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其中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社會治理”“政府治理”等概念中,將以往通常使用的“管理”改為“治理”,就是一大創新。深刻認識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對於深入學習貫徹《決定》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從“管理”到“治理”,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其內涵與外延有了巨大變化。“治理”是特定范圍內各類權力部門、公共部門以及社會組織的多向度相互影響,是公共事務相關主體對於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平等參與,是各類主體圍繞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協商互動。相對於“管理”在內涵上的單打獨斗、居高臨下,“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個巨大進步,有利於促進社會參與、激發社會活力,更好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並使相應的國家和社會治理創新的外延得到極大拓展。

  “治理”的著眼點是促進社會參與。“治理”這一概念,強調的是社會各類主體在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行政改革趨勢看,世界各國政府管理改革的一個基本趨勢是從一元走向多元、從單向走向互動,總的追求是公共治理。這是由傳統政府管理暴露的公共權力局限性決定的。我國正在推進的政府職能轉變,落腳點是“簡政放權”和“促進參與”,不斷創新社會參與機制、疏通社會參與渠道,促進社會各類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決定》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新理念,意味著今后在國家和社會事務中,各類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具有平等參與的機會和舞台。

  “治理”的著力點是激發社會活力。從“管理”轉變為“治理”,就是要突出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共治,並為此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平台、完善多元主體平等協商的機制,從而激發社會活力。《決定》為此設計了幾個著力點。比如,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為社會各類主體參與決策創造條件、拓寬渠道。再如,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決定》強調加快實施政社分開和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有利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又如,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社會參與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之一。為此,需要暢通有序的民意表達渠道和公正的民權民利保護機制,健全接訪制度和司法干預程序等。

  “治理”的落腳點是增進人民福祉。讓社會各類主體共同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最終落腳點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決定》提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增進人民福祉,需要把公平正義、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社會安全等作為社會治理的聚焦點。實現有效社會治理,公平正義是根本准則,改善民生是基本追求,社會和諧是重要表征,社會安全是底線保証。將公平正義、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社會安全作為社會治理的聚焦點,既明確了社會治理的目標追求,又明確了政府和社會各類主體公共參與的范疇和使命擔當。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本欄目投稿信箱:yefan@people.cn 


  《 人民日報 》( 2014年03月24日 07 版)

(責編:楊麗娜、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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