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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瑞士的“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

2014年03月17日08:33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瑞士的“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

瑞士憑借富足的經濟條件和健全的政策支撐,建立了兼具全民性、強制性、均衡性和效益性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瑞士在1947年的全民公決中,以80%的贊成票通過了基本養老保險草案,並於次年元月實施,標志著現代養老保險制度在瑞士正式確立。此后,雖歷經十余次修訂,這一制度始終奉行“通過互助共濟去縮小代際、貧富、性別、家庭、地區和城鄉等差異導致的不平等以增強社會團結”的理念,遵循著現收現付的籌資機制,並以其健全、完善和覆蓋面廣的特點,成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堅實后盾。

瑞士的養老保險制度,依據世界銀行所提出的“三支柱”理論設計,建立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這是一種用於保障老人和遺屬、傷殘人士最低生活水平的強制性保險,對象包括所有在瑞士工作的人,含外籍勞工以及不在瑞士居住但在瑞士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有在瑞士居住的人,含兒童以及非從業人員,如學生、家庭主婦、傷殘人員和退休人員。根據法律規定,無職業者年滿20歲后開始支付養老、遺屬和傷殘保險金,支付期限截至官方規定的退休年齡﹔從業人員則從17歲后開始支付。在職人員的養老、遺屬和傷疾保險是由雇主和雇員各支付50%。第二支柱:企業職工保險。這被用於保障瑞士國民一般的生活水平,旨在使其與第一支柱之和,可替代國民退休前最后工資的60%,足以使退休老人維持較高的生活水平。根據瑞士企業養老、遺屬、傷殘保險法,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因年齡和性別的不同,分別佔其工資的7%(25—34歲)、10%(35—44 歲)、15%(45—54 歲)和18%(男55—65歲,女55—64歲)。目前,投保年收入的上下限,分別約為77400和19350瑞士法郎。企業職業保險由各個不同的保險基金組織管理執行,各公司和雇主必須參加其中的一個企業保險基金組織。第三支柱:多樣化的個人養老保險。作為對前兩大“支柱”的補充,凡在瑞士居住的人都可自願參加個人養老保險,以個人儲蓄作為第三筆養老金。隨著瑞士人口老齡化的加重,個人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瑞士政府還通過減免稅的方式鼓勵個人參保。在上述“三支柱”的有力支撐、相互補充下,瑞士退休人員除了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保險,領到相當於退休前工資60%的養老金(一般為每月2000至6000瑞士法郎)之外,再加上個人養老保險,完全能夠保証他們過上優越的退休生活。

瑞士這一由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以政府保險為主、商業保險為輔的全民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征。一是覆蓋面廣,保障全面。“三支柱”構成了瑞士養老保險制度的完整體系,它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無論性別、社會地位、民族和收入高低,都能享受最基本的養老保障。二是互為支撐,公平導向。“三支柱”相互補充,共同支撐起瑞士的養老保障機制,它們都有固定的目標,即保障基本生存、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方式和保障較高的經濟需求。從“三支柱”投保金額角度看,投保人根據自己的收入投保,不設上限,收入越多,按比率投保的數額就越大﹔但在給付數額上,法律規定最高給付額不能超過最低給付額的兩倍。也就是說,投保額高者,獲得的給付額未必就高﹔相反,低收入人群會因此得到較多的給付。從1966年起,瑞士還對鰥寡孤獨者給予養老保險金特別補貼,他們每月至少可領取到1205瑞士法郎的基本養老金。這些顯示出瑞士養老保險制度的均衡性與全民性特色。三是法制完備,保障完善。瑞士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制,除了聯邦層面的憲法條款、專業法規和其他制度,各州還結合實際出台了有針對性的補充機制和特色法規。同時,瑞士還設立了統分結合、權責分明的專業政府機構,建立了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從政策支撐、福利保障等方面保障確保了老年人的權益。四是以人為本,養老渠道多樣。在政府資助下,瑞士形成了三種比較成熟的養老照料方式:機構養老、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在瑞士,老年人可自由地選擇養老方式和養老機構,大約25%的老年人選擇機構養老,養老機構主要包括養老院、護理院和臨終關懷機構等。以養老院為例,瑞士政府無償資助養老院並對其進行嚴格管理,要求養老院為老人提供專業化護理和人性化服務。入住養老院的老人,視身體狀況分為8個等級,平均每位老人有1個護理,每個等級的護理都有相應的工作要求。

長期以來,這種制度設計讓瑞士實現了全民普惠養老保障的目標,也令其在國際上獲得了較高聲譽。由於瑞士人保險意識極強,而且其人均收入位居世界前列,近年來,瑞士已取代日本成為人均養老保險費支出最高的國家,成為帶動經濟增長的一大動力。但另一方面,作為歐洲人口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瑞士也面臨著老齡化給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巨大挑戰。為此,瑞士在理論和實踐層面同時進行著試驗和探索。新世紀以來,瑞士對“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進行了密集的修改完善,影響較大的有以下三次改革。一是2006年的改革。瑞士一方面將男女居民的退休年齡統一到65歲,另一方面降低了除無子女的獨居者外,所有62—65歲退休的低收入者的養老金。二是2007年的改革。瑞士政府提高了在職員工養老金最低繳費比例,將繳費比例由2.5%上調至2.75%。三是2012年的改革。在經歷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瑞士啟動了新一輪的改革進程。瑞士工會聯合會牽頭提交了詳細的改革計劃,內容包括提高低收入者和平均收入者的養老金比例。譬如,月收入不足5000瑞士法郎者,退休后將領取工資80%的養老金,而不是前文提到的60%的替代率。盡管採取了以上諸多措施,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快和深化,瑞士原有的建立在較為穩定的人口結構之上的“三支柱”式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將面臨巨大挑戰。根據預測,瑞士的老年撫養比率(65歲以上和工作年齡人群的比例)到2050年會增長到49%。也就是說,到2050年時,每兩個工作年齡的人就要撫養一個退休者。可以說,瑞士進一步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避免,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技術和政治上都是復雜的難題,將持續考驗該國執政者的勇氣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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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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