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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農村土地流轉五大亂象

河南商丘市委黨校教授 郭立建

2014年02月18日08:2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農村土地流轉五大亂象(社會觀察·關注農村土地流轉問題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農戶土地權利和利益的大調整。涉及權利關系廣泛復雜,遇到困難和問題較多,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土地流轉主體混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也就是說農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但在實踐中,不僅農戶可以自主決定流轉,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甚至鄉(鎮)政府、縣(區)政府也可決定流轉,特別是在招商引資,規模經營等土地流轉中,有的縣鄉政府不經農戶授權就與外商訂立土地流轉協議,然后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通知農戶。這種“強制流轉”或“被流轉”,剝奪了農戶的參與權、協商權、監督權。

土地流轉行為混亂。表現為農戶隨意流轉與基層政府強制流轉並存,口頭流轉與書面流轉共生,有償、低償、無償流轉同在。這不僅有違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原則,也有違(除代耕不超過一年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規定。有的市縣口頭流轉協議達到70%以上。有的即使有書面流轉合同,也存在條款殘缺不全等問題,為糾紛仲裁和訴訟的案件審理留下隱患。

土地流轉結果混亂。按照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基本農田不得植樹、挖塘養殖。不少地方土地流轉后“非農非糧化”傾向明顯,改變了農業用途。30%到80%的土地流轉后用於種植水果、花卉,發展高效農業、設施農業,還有的用來建墳、建房、建窯、辦企業或發展公益事業等。這勢必突破18億畝的耕地紅線,給國家糧食安全帶來巨大隱患。還有的土地流轉后被“資本化”,一些農業企業或專業合作社,租賃農戶承包地就等於“買斷”經營權,支付租金后,收益分配一概與原承包方無關,轉出后原承包農戶隻能以流轉費的形式享受流轉前的成果,享受不到流轉后的新成果。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並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包括承包期內農戶自願交回和集體依法收回承包地的補償權,而某農業大市99%以上沒有落實。有個別鄉村違規降低流轉費,截留、挪用流轉款,侵害了農民流轉收益權。

土地流轉市場混亂,運作機制不健全。讓“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成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一大亮點。一些縣市的市場服務體系起步較早,服務功能齊全,已取得良好經濟社會效益。但大部分縣市流轉服務市場體系還未建立或初始建立,缺編制、缺經費、缺制度,在信息收集發布、咨詢服務、合同服務、地價評估、糾紛調處等方面功能很不健全。從整體看,不少縣鄉土地流轉市場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流轉處於自發、無序、混亂狀態。

政府服務監管混亂。主要是越位、錯位、不作為。如越俎代庖式流轉就屬主體錯位,權力越位,同時存在大量的行政不作為。土地流轉是一項復雜具體且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工程。比如流轉土地地上附著物處理問題,實際地畝數與承包經營權証書登記的面積及四至不統一問題,流轉后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糾紛處理問題等,都需要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然而,一些農村基層干部服務流轉監管市場的意識和能力不足,對土地流轉工作是能推不攬,更不用說去積極引導、熱情服務了。

解決上述矛盾和問題,必須深入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土地流轉的法律政策,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2014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農村干部服務市場經濟的意識和能力,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培養新型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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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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