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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樹凱:改善鄉村治理要讓群眾滿意 

2014年02月17日09:20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改善鄉村治理要讓群眾滿意——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副主任趙樹凱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改善鄉村治理機制,並就健全基層民主制度、創新基層管理服務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近年來,各地在改革和完善鄉村治理機制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那麼,我國在鄉村治理方面現狀如何?在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和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益方面還面臨哪些挑戰?該如何應對?記者日前採訪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副主任趙樹凱研究員。

記者:我國的鄉村治理近些年有哪些成效?為什麼要完善鄉村治理機制?

趙樹凱:我國農村改革曾是整個國家改革的最活躍部分,鄉村治理的經濟基礎、社會結構等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這個背景下,鄉村治理機制也進行了一些創新。完善鄉村治理體制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

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改善鄉村治理。在社會治理層面,2005年出台了新的信訪條例,2006年明確提出建立新的“鄉村治理機制”,強調鄉村民眾的利益訴求表達要依靠制度建設﹔在政府治理層面,重視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間關系,在預算財政管理、干部管理、“維穩”體制等方面也出台了若干重要措施。這些變革已經或者正在地方治理中產生重要影響。

在機制創新的作用下,我國農村的發展形勢良好。農民收入快速增長,公共物品供給快速增加,農民生活顯著改善。但是,當前的鄉村治理體制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從社會層面看,主要是鄉村社會沖突加劇,包括沖突的種類增加、介入沖突的社會群體增加、沖突的總體規模也在擴展,目前的鄉村治理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環境,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記者:加強農村基層民主管理是鄉村治理的重要要求,目前存在很大探索空間,今后如何推進完善基層民主建設?

趙樹凱:改革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群眾對於自身利益的表達訴求及表達能力也不斷提高。這種變化本身說明了民主的社會基礎在變得豐厚,也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行為應該更加理性,政府工作應該更加有效率,政府與公眾的溝通應該更加通暢。所以,政府在制度創新的過程中,要特別重視民主化建設,通過民主建設來建立政府和公眾的良性互動機制,保証政府的運行以公眾需要為價值取向,克服政府運行的自利性和隨意性。

現在已經有了關於村民自治的一些法律制度,農民選舉村干部的權利得到了法律保障。在基層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干部監督等方面也有重要進展。但是,在不同地區、在基層民主不同領域,發展很不平衡。

基層民主需要配套的制度框架、背景,框架沒做好,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和村民自治。我們在制度設計中要對農民更加信任,要看到,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農民的民主要求、能力是不斷提升的,政府要充分尊重他們,為他們提供好的制度平台,不能代替農民做決策。

基層民主涉及我國政治現代化進程的許多層面,如黨政關系,政府和社會的關系等,給我們提出了一系列課題。這正是基層民主的引領價值所在。基層民主的成功一定是和整個民主進程的成功聯系在一起的,不可能離開大的制度框架來談它的成功。

記者:推動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制改革有利於增加農民的財產權,如何推進這方面的改革?

趙樹凱: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於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是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由農民共同共有的產權制度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農民變股民,按份享受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制度。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的一種創新,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在推進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必須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在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和因地制宜的基礎上,由效益決定分配,促進持續發展。

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實行民主決策,充分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改革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必須維護農民利益。農村集體資產歸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通過改革發展,明晰股權或份額,讓農民共享改革開放和城市化成果,努力使農民擁有長期而又穩定的財產性收入﹔還要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和經營方式,盤活用好存量資產,以經營不動產為主,確保集體資產有穩定收益,進一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形成可持續發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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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承包經營權分離等涉及產權制度改革,可以促進整個土地市場供應更多樣化,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因發展城鎮化和城市基礎設施帶來的用地緊張。要避免農業用地被任意侵佔,這是保障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把握好限定詞,允許的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集體的所有建設用地均可入市。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証轉讓。此外還要有規范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記者杜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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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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