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玉梅
我國農村的改革無論從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還是到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新農村建設,無不圍繞著強化農民權益這一主題不斷拓展。毋庸置疑,農民權益是“三農”問題的實質。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把保障農民權益作為農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有效地保障農民權益是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家庭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紅利已經充分釋放,下一步農村深化改革的重點應當是賦予農民明確的財產權和獨立自主的市場交易自由以及統籌城鄉發展。隻有充分發展農村市場經濟,把“三農問題”放在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中農民的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首先,以確認土地財產權為切入點,切實保障農民的經濟權益。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財產,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我國農民隻擁有農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物權,它的內容是不完整的。農民隻有佔有、使用、轉包、互換和轉讓權,不能用來抵押、買賣、入股等投融資活動。而后者正是發展農村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制度經濟學認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兩個基本的條件:一是明確的產權﹔二是權利主體意識自治。在當前的物權體系下農民很難與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利益集團相抗衡,權益很難得以保障。所以,隻有當土地真正成為農民自己財產的時候,農民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和行使自己的財產權,才能從市場交易中獲益。因此,隻有土地財產權確認對農戶土地的權屬進行明確,土地產權的權能才能得以保障和發揮。農民有權以出租、轉包、轉讓、抵押、投資入股等各種形式進行土地流轉,把以往抽象的權利變為可以行使的具體權利,可極大地保障農民的經濟利益,調動農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
其次,結合實際創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保証農民擁有穩定的收益。確認土地財產權是實現農民經濟利益的必要基礎和前提,但並不能自動增強農民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如何在土地產權明確的同時,施以配套的機制來保障農民獲得穩定的收益是擺在土地確權后的又一重大難題。攻克這一難題的關鍵是要解決以往農戶那種分散的、小規模、非專業、落后的生產經營方式與社會化大生產的市場經濟之間不相適應的矛盾。近幾年興起的各種類型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正是克服這一矛盾。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情況看,凡是農業現代化水平比較高的國家或地區,都是農業合作經濟比較發達、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國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一方面可以依靠集體的力量來參與市場競爭,提升農民的話語權和主動權,有利於維護每個成員的權益﹔另一方面,通過多種形式的合作,可以優化、整合農村分散、細碎的經濟要素,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及社會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有利於農民收入的穩定與增長。
最后,統籌城鄉發展,全面保障農民各項權益。城鄉二元結構是我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產物。這種二元體制的實質是城鄉居民基本權利的差異化,導致城鄉居民在利益分配上的嚴重不平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是破除二元結構,保障農民的權益的終極之路。研究表明,目前我國已具備城鄉統籌發展的綜合國力,重要的是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發展的戰略、體制、政策措施和運轉機制上要城鄉統籌,促進城鄉一體化早日實現,最大限度縮小城鄉差距,切實有效保障農民的各項合法權益。重點要做好以下幾個工作:一是要消除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現存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城鄉二元分割的重要原因。統一戶籍制度是實現城鄉居民平等和城鄉一體化的基礎﹔二是合理布局生產力,推進城鄉一體化。通過合理城鄉布局,構建科學的新型城鄉關系格局,實現城鄉互補和良性互動,促進城鄉各種資源合理流動,加快城鄉生態建設,在城鄉一體化發展中實現農民權益的最大化﹔三是推進城鄉社會保障的一體化。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是消除城鄉二元結構,提升農民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措施。在切實可行的基礎上加強制度建設,實現城鄉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基本醫療制度、就業制度、失業救濟制度等並軌,使農民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