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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海新: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

敬海新

2014年02月11日13:55   來源:黑龍江日報

原標題: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

社會治理是政府借助企業、民間組織、社區等社會力量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一種模式。創新社會管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是五位一體建設總格局的落腳點,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進共同富裕,推進社會領域制度創新,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直面現實社會生活,在社會治理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觀念、新制度、新舉措。

一、正視社會治理中的突出問題

當前我國的社會治理工作,既面臨著一系列難得的機遇和有利條件,也面臨著一系列困難與問題的制約,尤其是理念、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問題,成為制約社會治理工作創新的重要難題。

一是理念滯后。重經濟建設、輕社會管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領導干部重視經濟增長、招商引資、上大項目、搞形象工程,而對於社會民生建設、社會管理興趣不大,熱情不足。管控思想嚴重、服務意識淡薄。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有余,疏導不足,這在社會生活中容易引發不滿情緒,甚至形成嚴重的社會沖突。二是社會管理體制不順。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而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卻暴露出政府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兩極分化:即政府機關獨擋一面卻能力不夠,社會組織弱不禁風卻有行政化傾向。眾多社團組織,附屬在政府的業務主管部門之下,難以有效承接經濟組織在改革中剝離出來的社會管理職能。三是社會管理機制短缺。我國社會多元利益表達機制的構建滯后於社會利益的分化,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渠道不完善。公眾社會參與的制度性保障機制不健全,覆蓋不全面,管理的制度規范體系不健全,有關社會管理的法制建設還比較滯后,有些領域還存在著一些法律空白。四是治理方式落后。社會管理方式不夠靈活﹔管理手段陳舊,老辦法不管用,新辦法不會用,硬辦法不敢用,軟辦法不頂用﹔管理成本超重,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問題上,高投入、低效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在社會管理上往往事倍功半。

總之,當前社會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目前我國的社會管理過於薄弱,所以要“加強”﹔二是目前的社會管理體制、方式、手段過於陳舊、落后,所以需要“創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觀念、新制度、新舉措。

二、堅持“四位一體”的社會治理

一是系統治理,就是對社會問題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處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強調在社會治理中,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建立政府調控機制同社會協調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同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同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社會管理網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二是依法治理,就是“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正是依法治國在社會生活中的體現,是人民群眾通過法律手段管理公共事務的創造性活動,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地方、行業和基層管理上的具體體現。堅持運用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基礎,各級政府和領導干部要樹立法治思維,遵法、守法、護法,把依法治國落在實處。三是綜合治理,就是“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綜合運用法律、制度、道德等多種手段,規范約束社會中各個組織和個人的行為,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解決社會問題。針對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社會矛盾明顯增多問題,以及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住房、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社會治安、執法司法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要堅持綜合治理:從防范控制、輕服務協商型管理向人性化、服務型管理轉變﹔從“捂、推、拖”的方式向“抓早、抓小、抓苗頭”的方式轉變﹔從偏重行政手段向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轉變。四是源頭治理,就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當前加強源頭治理,要更加注重民生和制度建設,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防止和減少社會問題的產生。

三、對社會組織發展提出新思想

當前,社會組織的發展存在幾個突出問題:結構上,各種社會組織不斷發展,但總量偏少,發展不均衡。性質上,具有官民二重性,獨立性不足,未實現自我治理。運作上,自律機制初步形成,但服務效率低,社會公信力不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創新社會組織管理,激發活力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

一是營造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社會環境。《決定》指出,要“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劃定政府行為和社會行為的邊界,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積極發揮社會組織提供社會公共物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提高社會活力的作用﹔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制約政府行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作用﹔積極發揮社會組織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中國的積極作用。所以,《決定》指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二是改革現有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決定》指出,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這是對傳統社會組織雙頭管理體制的一種改革。雙頭管理體制是指“對非營利組織的登記注冊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實行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體制”。雙頭管理體制加強了政府在登記和管理方面對新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限制。同時也成為制約我國新社會組織發展的瓶頸:嚴格的雙頭管理體制制約了新社會組織數量的增加、作用的發揮,削弱了新社會組織的自治性,抬高了准入門檻,不利於弱勢群體組織發展。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勢必有利於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三是明確了社會組織培育的重點。《決定》指出,要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同時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

四、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國家安全,建設平安、和諧中國方面做出了全面的部署。

一是通過預防和化解矛盾促進和諧中國建設。建立健全三個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從源頭上識別、化解各種社會風險,減少或避免各種重大決策給社會帶來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特別是基層與脆弱群體的利益。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更加注重平等溝通和協商,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促進社會矛盾的系統、根本上的解決。二是通過維護公共安全促進平安中國建設。針對社會普遍比較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決定》提出了包括從機構設置、制度建設等方面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一系列措施。就生產安全,提出要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在社會安全方面,提出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范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同時依法加大網絡管理力度確保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此外,還要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提供有利於國家長遠發展的外部環境,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最強有力的保障。

(作者單位: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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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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