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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腐趨勢:反腐工作對象和職責范圍全覆蓋

2014年02月07日11:18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世界反腐趨勢:反腐工作對象和職責范圍全覆蓋

據中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反腐敗機構的職責范圍是指反腐敗工作的對象或主要任務。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反腐敗機構的工作職責從嚴厲懲處轉變為懲防並重,工作對象從公共部門擴展到私營部門,管轄權從國內犯罪擴展到海外賄賂……總體來說,各國各地區的反腐敗機構職責范圍與時俱進,不斷拓展,充分體現“零容忍”和“有貪必懲”的理念。

懲處和預防——反腐敗機構的兩大基本職責

一般而言,反腐敗機構主要負責受理舉報投訴,開展案件調查和匯總數據信息,預防腐敗和宣傳教育,以及協調國內反腐敗工作。但由於國情不同,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反腐敗機構的職責范圍存在差異,根據工作內容可分為綜合模式、調查模式和預防協調模式。

綜合模式。綜合模式是指擁有調查、預防、教育、協調等多樣化職能的反腐敗機構。香港廉政公署、印尼反腐敗委員會、博茨瓦納反腐敗和經濟犯罪局、烏干達政府監察總署、波蘭中央反腐敗局等主要採取執法、預防、教育“三管齊下”反腐敗策略,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泰國國家反腐敗委員會、立陶宛特別調查局、拉脫維亞預防和打擊腐敗局、阿根廷反腐敗署等也擁有類似的懲治和預防雙重職能。其中,香港廉政公署按照“三管齊下”策略,相應地設立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系處。執行處受理市民舉報並調查貪腐犯罪,防止貪污處檢查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的工作制度並為私營機構提供咨詢服務,社區關系處負責推廣廉潔理念,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工作。香港廉政公署成立40年來,調查案件超過7萬件,其中大量經典案例被搬上熒屏,成為鮮活的倡廉教育案例,“香港,勝在有你和ICAC(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縮寫)”、“掙錢並不是錯,錯的是你怎樣掙錢”等廣告詞深入人心,教育效果很好。

調查模式。調查模式是反腐敗機構專司腐敗案件的調查職能。這些機構性質上一般屬於警察系統或檢察機關,但具有較強獨立性。其中,新加坡貪污調查局屬於獨立的最高反腐敗調查機構,羅馬尼亞國家反腐敗局、阿塞拜疆反腐敗局、克羅地亞打擊腐敗和有組織犯罪署等屬於特殊的檢察機關,印度中央調查局、英國嚴重欺詐調查局、比利時中央反腐敗署、挪威國家經濟和環境犯罪調查起訴局等屬於警察系統。新加坡貪污調查局主要負責調查貪污賄賂犯罪和公職人員具有腐敗傾向的失職瀆職等不當行為,但也承擔部分預防腐敗職能。貪污調查局規模較小,工作人員不過百人左右,但工作效率卻很高,要求對於署名的投訴和舉報,必須在一個星期內給予正式答復﹔一旦決定調查的案件,必須在確定查案官員后48小時內展開調查﹔除非案情復雜,所有的貪污案件必須在3個月內調查完畢。

預防協調模式。預防協調模式是指少數國家建立的預防腐敗機構或政策協調機構,著名預防機構有美國政府道德署、韓國反腐敗與國民權益委員會、法國預防腐敗中心、荷蘭國家廉政辦公室、羅馬尼亞國家廉政署、俄羅斯反腐敗局等,俄羅斯反腐敗委員會、越南中央反腐敗指導委員會、阿爾巴尼亞反腐敗委員會與監督小組、古巴中央監督委員會等則屬於協調機構。採取預防協調模式的國家大多注重案件調查部門和預防腐敗部門之間的協調。韓國反腐敗與國民權益委員會每年都召開反腐敗相關部門協調會,與會者是腐敗易發多發的政府部門和大型企業,反腐敗相關機構列席,總統親自主持,研討和部署反腐敗工作。古巴在中央、省、市三級均設立監督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或重大事項、重大案件。古巴中央政府監督委員會由監察審計部部長擔任主席,省、市政府監督委員會分別由省長、市長擔任主席,協調司法、檢察、宣傳、稅務、財政、內務等相關部門打擊腐敗。

隨著反腐敗形勢的發展,反腐敗機構職責范圍也隨之拓展

隨著反腐敗斗爭形勢的多元化和復雜化,不少國家和地區積極擴大職責范圍,實現反腐敗工作對象和職責范圍的全覆蓋。

工作對象上,反腐敗工作從公共部門擴展到私營部門。波蘭中央反腐敗局、帕勞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等僅負責調查公職人員腐敗案件,以集中力量打擊利用公權力謀取私利行為。印度中央調查局創建之初主要負責調查公務人員的腐敗案件,現已擴大到涉及軍隊、議員等的腐敗犯罪、經濟犯罪和有組織犯罪。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貪污調查局、英國嚴重欺詐調查局等有權調查私營機構的腐敗犯罪,以鏟除社會腐敗土壤,營造良好商業環境。

地域管轄上,管轄對象從國內擴展到國外。美國規定,任何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隻要“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短信或傳真與美國人或美國公司聯系,或使用美國銀行服務,途經美國”,都會受美國管轄。在2011年匈牙利Magyar電信公司賄賂案中,美國享有管轄權的理由僅僅是歐洲受賄官員曾利用美國公司的電子郵件討論賄賂事項。日本日揮株式會社既不是美國上市公司,也未在美國開展任何業務,但因曾利用美國銀行轉賬而被判處罰金2.1億多美元。在美國前10大反海外賄賂執法行動中,非美國公司佔9起,罰金佔比超過80%。2010年以來,英國、巴西、印度、西班牙、捷克、印尼、約旦、摩洛哥、烏克蘭等國紛紛立法禁止境內企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克羅地亞、古巴、格魯吉亞、以色列、拉脫維亞、波蘭等國首次根據國內法懲處行賄本國政府官員的外國公司。

立案標准上,從大案要案擴展到所有案件。英國嚴重欺詐調查局主要調查涉案金額超過500萬英鎊或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案件。羅馬尼亞國家反腐敗局的立案標准是賄賂額超過1萬歐元或經濟損失超過20萬歐元,涉案人員為議員、市長、政府高官以及法院、檢察院、警察、海關等特殊部門的工作人員。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貪污調查局、西班牙反腐敗和有組織犯罪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等反腐敗機構要求對任何貪污腐敗案件均須立案,以體現“零容忍”和“有貪必懲”理念。

目標導向上,從重懲罰擴展到重制度建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廉政公署效仿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齊下”策略,但更強調案件調查的治本作用,每個案件調查組均有預防腐敗部門的人員參與,結案報告必須提出改進建議,並對所提建議落實情況進行為期2年的追蹤檢查。美國為打擊欺詐政府醫保資金行為,由聯邦調查局、司法部、食品藥品管理局以及相關監察長辦公室,於2009年聯合組建“預防醫療欺詐與執法行動小組”,迄今已挽回經濟損失167億美元,罰金超過80億美元。涉案企業均被要求與監察長辦公室簽署為期5年左右的《企業廉潔協議》,未及時健全風險防控制度的企業將面臨持續性的懲罰措施,從而將以罰代管轉變為以罰促管、罰管並重。(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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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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