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君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發展普惠金融”提出了明確要求。互聯網為普惠金融的實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P2P(Peer-to-Peer)網絡借貸市場,以更低的中間成本和更便捷的操作服務讓社會不同群體受益於金融服務,尤其是為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提供了有效的解決途徑。然而,在P2P網絡借貸市場不斷發展和創新的同時,有一些平台因為各種原因出現提現困難等情況,為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對此,筆者認為,目前亟須制定有效可行的監管措施,維護和引導P2P網絡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與歐美國家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發展相比,P2P借貸在中國衍生出了更多的商業模式,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和機制已不再適用,同時P2P網絡借貸的多重特性和模糊定位也導致對其的市場監管陷入困境。
一是監管主體和主管部門難以明確。從制度環境來看,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設完善﹔從平台運作實踐來看,品質良莠不齊,平台的資質難以界定﹔從監管的有效性來看,由於平台運作交易虛擬化,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都被弱化,更有甚者利用平台進行自融資、網絡高利貸、金融詐騙,給監管帶來很大的難度。由於P2P網貸平台只是向資金借貸雙方提供的一個交流平台,不屬於金融機構,這種橫跨互聯網和金融行業的特殊身份使P2P網絡借貸的身份歸屬和監管主體更難明確。
二是缺少清楚的法律法規作為監管依據。網絡借貸作為民間借貸的網絡形式,目前還沒有出台相應的法律規范,其運行仍在法律邊緣。目前,全國范圍內唯一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據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2012年6月,《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實施啟動,這是國內出台的首個系統規范民間借貸的文件。
三是沒有統一的行業規范。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以下三種行業發展規范:第一,通過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予以規范。比如,溫州、鄂爾多斯成立了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對P2P網貸平台的業務進行監管,這是一種較規范的方式。第二,通過信息服務行業協會進行規范,這種模式在上海已開始嘗試。第三,成立P2P網貸行業的自律聯盟。2013年初,在小額信貸聯盟的牽頭下,幾十家P2P網絡借貸公司簽訂了P2P行業公約。2013年12月,上海市網絡借貸服務業企業聯盟制訂了《網絡借貸行業准入標准》,要求聯盟內企業共同監督執行。雖然各地都已開始探索制訂規范,但目前全國還尚未形成統一的行業標准。
綜上,針對我國P2P網絡借貸市場的發展現狀,可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進行適時靈活的“監督”而非固定的“強管”。監管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明確監管主體。實行監管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主體是誰,避免監管缺失和重復監管。在國外的實踐中,英國由金融服務局負責監管﹔美國將P2P網貸作為証券類理財產品,由美國証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監管﹔在法國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由金融市場管理局對P2P網貸進行監管,而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則由安大略省証券委員會監管。具體到我國,由於P2P網貸平台的復雜性及跨區域性,其監管主體可以由單一監管主體向多元監管主體的方向發展,可由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相關法規政策的制定,指導地方政府發揮金融監管職能,金融辦、工商、通信、網監部門共同協作,規范網絡借貸平台的總體運作。
統一監管原則。監管的原則主要指監管框架和監管技術手段,監管框架可以讓監管有理可依,技術手段讓監管有據可証。相關部門需要從經營性質、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等方面對監管框架作出詳細規定,從而確定P2P平台的法律地位,將其納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另一方面,監管部門通過建立完善的網絡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要求P2P網貸公司定期進行信息披露,對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貸款期限、逾期率等進行全面分析,對高危網絡借貸行為和風險聚集點,及時發出預警。
細化監管措施。除了明確監管主體以外,還需要在利率上限、保障借貸雙方資金安全、平台交易信息披露和借貸雙方隱私信息保護等方面給予具體的監管措施。首先,監管部門應嚴格控制P2P網貸平台的利率上限,避免形成網上高利貸。P2P網貸平台本質上是解決借貸雙方的投融資需求,過高的利率上限不僅有觸犯法律的風險,而且會進一步加劇投資者的風險。其次,P2P網絡借貸平台沒有吸儲的權利,因此,應該嚴格禁止交易雙方資金通過P2P網貸平台的專用賬戶進行劃轉,防止出現非法吸儲和非法集資。網絡借貸平台內部應明確資金轉賬流程,確認每一步資金到位情況、責任人情況﹔同時應建立P2P網貸市場與銀行系統之間的“防火牆”制度,防止P2P網貸的風險影響到整個銀行系統,進而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第三,壞賬率可以反映P2P網貸平台本身的風險及投資風險,所以在監管中應提高財務數據的透明度,在不涉及商業機密的情形下,監管部門可以要求P2P網貸平台定期對壞賬率等與平台風險、投資風險和資金安全相關的信息進行披露。最后,需要建立良好的安全保護機制,防止信息泄露。
另外,還可以在小額信貸聯盟這類自律組織的基礎上,建立全國性的、自律透明性強、能夠代表P2P網絡借貸平台共同利益的行業協會,從而更好地搭建監管部門與平台企業之間的橋梁,更好地協調、監督行業的良性競爭,在保持行業創新能力的同時促進其可持續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經濟信息工程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