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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虹:如何順應“大數據”時代變革

——工商部門挖掘利用數據潛在價值促改革發展的思考

2014年01月26日14:55   來源:廣西日報

原標題:如何順應“大數據”時代變革

“大數據”時代是信息社會運作的必然結果,誰掌握數據和數據分析方法,誰就能在這個“大數據”時代搶佔先機。工商部門作為我國市場主體登記部門,積累了大量的市場主體登記、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內部管理等數據。這些數據是“國家經濟戶籍庫”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晴雨表”。隨著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將在全國全面鋪開,工商部門如何順應“大數據”時代變革,充分挖掘和利用工商數據潛在的寶貴價值促進改革發展應迅速提上日程,盡快建設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擴大信息公示范圍,實現信息資源的真正共享,切實服務好社會公眾和實現“兩個建成”目標。

轉變思路,為“大數據”創造良好環境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部署,提出要“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對工商部門而言,就是要借力工商系統的數據庫,優化營商環境,便捷高效服務各類市場主體,真正做到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把不該管的事放手交給市場。

由國家工商總局開始的“金信工程”,經過十幾年的建設,已初步具備“大數據”時代政府數據分析應用的雛形。目前,我區工商系統雖然掌握著360萬條以上的數據,但數據綜合分析利用工作還處於初級階段,面臨數據量大卻利用不足,或者不知如何利用的尷尬境地,與“大數據”的發展潮流相背離。

“大數據”相關行業和業務涉及面廣,相關行業監管機構有工商、稅務、商務、工信、發改委、銀行等部門。為此,需要建立統一的工作協調機制,構建以政府為核心的多元監管體制,形成政府、自律組織、消費者組織以及公民等多個監督主體共同協調運作的格局,讓“大數據”真正跨越政府部門內部協同鴻溝,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的各個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能夠及時、方便、全面地了解企業的登記和信用信息,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為“大數據”創造一個寬鬆的發展環境,共同營造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積極應對,用科學方法挖掘數據

從工商數據出發,對數據進行深度的分析,挖掘出有效信息為決策提供參考。即通過市場主體分析發現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通過市場主體發展透析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通過市場主體分析優化國有資本布局,通過橫向對比發現區域比較優勢,從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首先,在整合零散的、破碎的、局部的數據基礎上,運用技術手段分析、挖掘深藏於數據中的寶貴價值,以這種方式幫助實現更好的決策,推動政府決策機制從“業務驅動”向“數據驅動”轉變,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對海量數據進行採集、整理、清洗,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數據的分析挖掘,將“大數據”價值挖掘技術與工商數據實現無縫對接,進行科學的數據管理,緊抓基礎數據質量關,鞏固和完善數據信息採集及質量審核制度,嚴格數據質量控制,真正做到“數出有源、真實可靠”。把對數據質量的控制貫穿於數據收集、使用、發布等所有過程,建立數據質量救助機制,通過開展數據質量復審進行糾錯,使之更好地支持宏觀決策,促進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

第三,在推進信息化建設的同時,更加注重對數據資源的利用,加強與高校、研究機構等合作開展工商數據研究,建立工商數據綜合分析應用體系。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立足工商數據,加強對數據的深度挖掘、分析與研判,特別要注重新興產業等工商數據專題研究,更好地發揮工商部門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職能作用。

搭建共享平台,解決“信息孤島”問題

從廣西的情況看,政府管理領域各部門都掌握著信息數據,初步統計,大約50個廳局有近200個數據項,而這些數據目前無法相互聯通,形成“信息孤島”。因此,要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解決工商數據的“信息孤島”問題。

一是遵循信息化建設規律,整合工商系統基礎數據信息資源,以工商部門經濟戶籍庫為基礎,建立工商綜合業務系統,進行網群化管理,實現工商政務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隔的限制,建成一個精簡、高效、廉潔、公平的運作模式。

二是整合現有的政府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平台和渠道,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工商部門牽頭,以工商系統基礎數據信息資源為基礎,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匯總市場主體各方面信息,全方位系統公示主體信息,包括市場主體登記、資產狀況、監督管理、信用記錄、違法違規記錄等。同時加強對違法經營者、中介機構、相關業主、投資人、市場主體高管等,以及稅務、銀行、保險、進出口、出入境等各方位的信用約束。

三是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對“大數據”運用進行立法。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制訂了《信息公示條例》送審稿,已上報國務院審批。廣西要制定信息數據管理地方性法規,規范管理信息數據,為數據的開發利用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政府機構和企業面向群體、服務社會的數據挖掘,防止侵犯個體隱私﹔提倡數據共享,防止數據被濫用,明確界定數據挖掘、利用的權限和范圍。

(作者為自治區工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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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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