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的錢不能花在救助懶惰者和欺詐者上。政府應當知道納稅人的錢救助了誰,這比救助標准和支付水平更重要。當然,政府掌握救助者信息之后,也不能隨意公示被救助者的身份,傷害他們的自尊,特別是對於受助者家庭的未成年人。
社會救助立法,我有兩個建議。
一是經濟狀況調查入法至關重要。向政府提出救助請求,即等於表明自己沒有能力和資產供養家庭,在事實上已沒有了財產隱私。政府的首要責任是驗証這個事實,這需要居民財產申報和經濟狀況調查制度。在很多國家的社會救助法中,都有專章規范經濟狀況調查。
在信息時代,伴隨人員流動性的不斷增加,人戶分離和單位檔案斷檔的現象十分普遍。我們可借鑒美國社會保障總署、澳大利亞公共服務中聯機構的經驗,基於社會保障號碼建設居民檔案和權益記錄,並建立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秘鑰管理制度,逐漸取代身份証。
在此基礎上,驗証一個社會救助申請者的財產狀況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對被救助對象進行公示也將成為歧視貧困人群的違法現象。
二是社會救助更需要公共服務。導致貧困的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和能力缺失,社會救助應當以公共服務為主,資金給付為輔。
國家應當以社會救助為核心,整合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建設基層政府的公共服務體系。我認為,可以招聘專職救助人員,建立預算制度,設立救助服務窗口或者網頁。同時,進入社區和家庭,鼓勵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參與救助,實行一站式管理服務,從而減少貧困。在此過程中,要避免以救助為名增加各類經辦機構。
(作者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以上見解均由本報記者蔣雲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