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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央企負責人怎麼考核

2014年01月20日09:06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央企負責人怎麼考核

  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企改革作出了重大戰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務、新舉措。在此情況下,中央企業負責人該如何考核呢?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相關工作會議上給出了回答。

  自2010年起,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負責人開始實施經濟增加值考核,意在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后淨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后的余額。此一指標要求中央企業不僅得做大規模,追求利潤總額,而且要提高資本使用效率,考慮成本。這種考核給央企負責人建立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

  然而,十八屆三中全會為央企負責人業績考核工作帶來了新的課題。如何貫徹全會精神,推動業績考核工作實現新突破,成為擺在國資委面前的新任務。

  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這對提高國有資產監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黃淑和說,實踐証明,經濟增加值考核是實現國有資本價值創造的重要引導手段。下一步,國資委要進一步深化經濟增加值考核,著力在引導企業資本投向更加合理、資本結構更加優化、資本紀律更加嚴格、資本效率進一步提高上下功夫。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到“三個注重”——

  一要注重資本投向。中央企業要按照三中全會要求,將資本更多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

  二要注重資本回報。不論是從事產業經營的企業,還是從事資本運作的企業,不論是國有獨資公司,還是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都要關注資本回報水平。要圍繞資本運營效率的提高,加快資產周轉、減少資本佔用。對資本回報長期低於最低回報要求且無發展前景的資產,要有序退出﹔對長期不分紅、無控制權的股權投資,應制定專項處理方案。

  三要注重資本紀律。要堅持底線思維,嚴禁踩到損害股東價值、超越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紅線。要從戰略、運營、財務、法律等方面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各類風險影響。

  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將進一步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出現國有獨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相對控股、國有參股等多種形式,這對業績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黃淑和說,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中央企業業績考核要始終注意把握好兩點:一要堅持正確的考核導向,更加重視放大國有資本功能,更加重視國有資本有效運作,更加重視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和提高競爭力,從而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二要實現考核責任全覆蓋,無論採取何種股權形式,都要明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主體,產權延伸到哪裡,責任就覆蓋到哪裡。國有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要注意發揮董事會的作用,健全董事會考核機制,履行好董事會考核經營層的職責﹔要積極探索國有參股公司股權代表的考核評價機制,使其忠實履職,依法維護出資人利益。

  三中全會對“准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考慮到中央企業遍布多個行業和領域,既有完全參與市場競爭的業務,也有不少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職能。如何進行科學分類,如何實施有效考核,是一個難點。黃淑和說,國資委初步考慮,一是在准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定位的基礎上,區分企業的不同性質,按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實施不同的考核政策。政策性業務較重的企業,基本指標的考核權重可以適當下浮﹔二是根據不同企業的行業特點和發展基礎,在保持基本指標大體統一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分類指標設置,提高考核的科學性和針對性。政策性業務較重的企業,原則上可將政策性業務作為分類指標納入考核﹔三是在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以及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確定不同的考核目標。

  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是三中全會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中央企業實行的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績效薪酬挂鉤,任期考核和中長期激勵銜接。從執行情況看,中央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績效薪酬政策落實得比較到位,但與任期考核相聯系的中長期激勵尚未建立。這種狀況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一方面不利於充分調動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短期行為,影響企業的長期競爭力。

  對此,黃淑和說,考慮到中長期激勵的復雜性和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的敏感性,國資委按照先易后難、穩妥推進的原則,正在研究基於經濟增加值的任期激勵方案,待時機成熟后推出。他希望各中央企業要結合實際,進行大膽探索。在探索的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三點:一是中長期激勵應當與業績考核緊密挂鉤。中長期激勵的基礎是業績,要根據考核情況,合理確定激勵的范圍和水平﹔二是應把企業是否創造價值作為中長期激勵的重要前提。沒有創造價值或經濟增加值沒有改善的,原則上不能實施中長期激勵﹔三是激勵的水平要適度,避免引發不平衡和新的矛盾。(記者 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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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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