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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錦生:應當拒絕“另類和諧集體”

2014年01月17日08:49   來源: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所謂“另類和諧集體”,是指一個單位一把手等實權人物權力至高無上,事事說了算,下面的人全看他(他們)的臉色行事,凡事“一致通過”,保持高度的“和諧”。

“另類和諧集體”無疑是一個單位民主集中制得不到正常實行的體現。喜歡他人與自己保持一致是人的本性,討厭不合作是人之常情。一些領導干部喜歡強調團隊意識、整體觀念,為此,他們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清理那些與自己“唱對台戲”、妨礙自己發號施令的人。以團隊精神之名義,排除班子內部不與自己合作的成員,隻有手下“噤若寒蟬”、“鴉雀無聲”或“一致通過”時,他們才會感到舒暢,以為有了一個“和諧集體”。

“另類和諧集體”的危害顯而易見。首先,歪曲了和諧的本質。“另類和諧集體”中的“和諧”實質是專制、野蠻的代名詞,與和諧社會的“和諧”有天壤之別。其次,破壞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一把手等實權人物將權力絕對化,民主集中制在他們那裡形同虛設。再次,正不壓邪。“另類和諧集體”往往導致家長作風嚴重,正派人難以容身,歪風邪氣盛行。最后,極易滋生腐敗。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另類和諧集體”也正是職務犯罪案件多發的單位,且還易出現“一挖拎一串”、“一查一窩端”的群體性腐敗事件。既如此,這樣的“另類和諧集體”,應當杜絕。

“另類和諧集體”的產生大致有以下原因:一是監督機制不順,監督缺位。就目前情形看,紀委很難對同級黨委及其領導成員尤其是一把手的權力進行監督,沒有形成以一把手為重點的領導監督機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管得著不了解,人大監督隔著一層皮,群眾監督無能為力,輿論監督為事后曝光,談不上事前實施監督。同時,“另類和諧集體”的一些副職習慣於一把手拍板,有意見也不敢提,原本行使監督職能的部門(如紀檢、人事組織部門)的領導人,大多由一把手提拔任用,不聽話的就被頻繁“調動”,這些部門很快“清一色”地與一把手保持一致。再加上有關上級部門多根據上報材料考察干部,被調查單位的多數人不敢說真話,生怕自己“亂講”倒霉遭報復。二是家長制取代了民主集中制。“另類和諧集體”的負責人往往將自己當成黨的化身,喜歡一言堂,黨政大權一把抓,財務審批一支筆,干部的任免由一把手“一錘定音”。三是制度形同虛設。“另類和諧集體”都有一整套規章制度,“印在冊上、貼在牆上、說在嘴上”,不過是做做樣子,搞搞形式,並未也不可能落到實處。

拒絕“另類和諧集體”應看重並做到四個“要”。一要把好任免關。重要的是從源頭上把好擬任人選的關口,落實好用人失察追究責任制,切實執行述職述廉等項制度。二要分散權力。將專權變為分權,大家的事情大家辦,班子的事情一班人辦。三要“批評”權力。創造一種能夠批評一把手等實權人物的輿論氛圍,能監督“死老虎”,更能監督在台上的“活老虎”。四要審計權力。對在任一把手的工作、財務情況進行動真格而不是走過場的審計,尤其是對離任、外調的一把手要進行全面徹底審計,並做到確實有效。唯如此,才能真正對“另類和諧集體”說“不”。(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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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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