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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輝:慈善事業治理可借鑒金融市場機制

2014年01月17日10:0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慈善事業治理可借鑒金融市場機制

現代公益慈善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可以引入現代金融市場機制,來完善公益慈善事業的治理結構,實現公益慈善事業的陽光化運作。

市場機制的所有權確權和轉移

我國在2007年正式出台《物權法》,為所有權的確權奠定了制度基礎。如果說所有權的確權解決了財產歸屬的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那麼,所有權的轉移,就是要解決資源的有限性。金融活動的實質就是解決所有權的分散性與使用權的集中性而產生的矛盾。但是如何解決所有權轉移過程中所出現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矛盾,處理委托代理關系中的風險和效率問題,源於金融制度的創新,提供了答案。在2001年,我國出台了《信托法》,雖然與國際通行的信托制度相比較,還存在不足,但畢竟為所有權的轉移開辟了一條先進的市場化路徑。

金融市場機制的信托四方架構

金融作為虛擬經濟核心的內在價值,就是要解決資源在空間和時間雙重維度上的信息不對稱,以減少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和資源配置效率。金融的這種內在價值,以及信托關系下社會經濟對金融的內在需求,便構成了現代金融活動的內在規律,它的外化形式,就是涵蓋了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四方當事人的現代金融市場機制(受托人和管理人可以兼任)。

在這一架構下,四方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為准繩,以合同契約為依據,以信托關系為基礎,履行相應義務、享有相應權利。委托人把財產托付給受托人經營,受托人再到市場上尋找合適的投資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共同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這一架構具有、權責匹配、監督制衡的特點。國內也進行了制度移植,包括証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券商理財、信托計劃等領域,都立法建立了這一架構,即使是還沒有強制性立法的PE市場,委托人和管理人也主動尋求引入托管機制,以實現治理結構的優化。這一廣泛成熟的實踐經驗,無疑為慈善基金引入市場機制提供了現實且堅實的基礎。

慈善事業的治理可引入金融市場機制

所謂慈善,就是因慈愛之心衍生出的行善之舉。對於慈善行為人來說,慈善就是通過讓渡物質財富來獲取精神財富。如果說慈善事業是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兩者之間實現能量轉化的橋梁,那麼現代金融市場機制就是這座橋梁的制度基石。

2004年我國出台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為我國慈善事業構建了制度框架。它在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也有不足。從國際經驗來看,現代慈善基金通常都由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機構受托保管,以實現慈善基金的安全、透明、可持續發展。

通過完善慈善事業自身的治理結構,借助市場的力量來解決問題,可以完善行政監管和捐贈人的查詢建議權。解決行政資源的有限性和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障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全面行使對基金財產的監督職權,尤其是日常性監督,使捐贈人查詢建議權的約束力、有效性和及時性得到保証。能夠有效地避免公益性基金管理,由於缺乏外部監督和制衡,從而醞釀了較大的道德風險而帶來的公眾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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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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