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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性別歧視,難以消除的“社會之痛”

王昊魁

2014年01月17日09:0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就業性別歧視,難以消除的“社會之痛”

“大學生找工作,難!女大學生找工作,更難!”1月3日,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研三學生小孟感慨道,“我從去年10月開始不斷網投、聽宣講會、跑招聘會,光簡歷就投了100多份,三個月裡多次遇到招聘單位‘僅限男性’‘男性優先’的‘霸王條款’,想想真來氣。”

眼下,正是大學生就業季,相信小孟的經歷許多人都遇到過。不可否認,個別行業、職業有性別是否適合之分,但有些單位不考慮行業、職業,不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招聘中依然存在性別歧視行為。

由於“性別歧視”引起的官司糾紛也並不鮮見:2012年6月,女大學生在網投簡歷時,遭遇北京市海澱區新巨人培訓學校“僅限男性”,遂將該校告上法庭﹔2013年年初,華南師范大學女學生在求職中同樣遇到企業“隻招男生”的尷尬,於是向該企業索賠。

幸運的是,通過維權,兩位女大學生得到了用人單位公開道歉和賠償。

就業性別歧視,怎麼就成了難以言說的“痛”?消除性別歧視,我們還要做哪些努力?日前,記者通過多方採訪,以期解答上述問題。

忍:多次受挫后逐漸接受

“對於文案類工作,男生女生都能勝任,為何偏偏要男生?”小孟無奈地說,“某出版集團下屬單位招聘‘經理秘書’一職,招聘簡章直接標注‘男生優先’,‘性別歧視’也太明顯了吧?”

讓小孟更委屈的是,去年11月,她參加雙選會,排隊一小時后好不容易把簡歷遞到某大型國企的招聘人員面前,結果該單位的招聘人員卻告訴小孟,她應聘的職位“僅限男生”。“那一刻,受挫感涌上心頭,但又發泄不出來。”

與小孟有同樣感受的還有北京交通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碩士小陸,去年11月,她參加了在北京建筑工程大學舉行的雙選會,有家房地產公司招聘技術崗,但該公司人員也明確告訴小路,此崗位不招女生。

“為何不招女生?技術崗通常與設計院、施工方打交道,男女生均可啊。”有豐富實習經歷,熟悉技術崗位的小陸有些想不通。

“這種事遇到多了也就習慣了。”小陸說,去年她還參加了在北京師范大學舉行的雙選會,之后她與班裡兩位男同學收到了某單位的筆試通知,並一起通過筆試,面試時有三分鐘即興演講,在同組10位面試者中,無論從自信程度、語言表達,還是組織能力、邏輯思維,小路都表現得十分優秀,然而,結果卻讓她“很受傷”:表現不好的兩位男同學被錄取,自己被拒。

小孟與小陸的經歷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據報道,有調查顯示,我國中西部省區80%以上的應屆女畢業生求職時遇到性別歧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62個定點城市的調查結果顯示,67%的用人單位有性別限制,或要求女性聘用期內不得懷孕生育。

某大型國企人力資源部趙經理透露,有些單位招聘時“男生優先”已成“潛規則”,“即使招聘簡章沒有標注,女生也很優秀,但篩選簡歷或面試時已先入為主地將女生排除在外。”

痛:影響民生傷及社會公平

小陸介紹,有單位面試時,甚至直接問自己有沒有男朋友,近期有無結婚、生子計劃。“顯然,用人單位隻考慮他們的用人成本。”

對此,趙經理道出了用人單位的理由:有些單位項目在外地,需要經常出差,男生可以跟工人一起住,而女生就不方便、不安全。即使無須出差,剛畢業的女研究生大都二十五六歲,馬上面對結婚生子,尚未給單位出力,就要休年假、產假,所以大多數單位更傾向於招男生。

一直關注就業性別歧視的上海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陳亞亞表示,在招聘中要求性別,是很明顯的性別歧視。沒有合適理由,任何工作崗位不得限制性別。

2013年12月,人民網強國論壇“微態度”欄目及北京美蘭德信息公司等單位,曾聯合對就業性別歧視進行網絡調查,參與調查的1845人中,43.3%的人認為要生孩子、耽誤時間是用人單位不願招聘女性的首要原因。調查中,有81.4%的女性遭遇性別歧視后,選擇了默默承受,繼續尋找下一個機會。

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劉霞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位有用人自主權,會追求用人的最大效益化和價值化,但女性客觀上存在生理期、懷孕期、哺乳期等,無疑會加大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因此,在就業市場上,女性較之男性處於弱勢地位。

不過,劉霞表示,我國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等,要求禁止就業性別歧視,公民有就業公平的權利。不管是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漠,明目張膽地違法招聘,還是懾於法律強制,變換手法,存在隱性的性別歧視,都應受到懲處。

陳亞亞認為,性別歧視普遍而廣泛,主要是由於用人單位不願為女性生育成本增加支出,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政府又不想為此買單及社會對女性能力存在普遍偏見所致。

專家指出,性別歧視使眾多已畢業或即將畢業的女大學生感到就業的不公與困惑,易導致有些人放棄自我發展,加入傍大款、畢婚族、盲目考研的隊伍。從長遠看,不僅對女性的生存發展不利,也會造成我國人力資源浪費和畸形發展。

劉霞表示,就業是民生之本,就業性別歧視影響民生與社會穩定,傷及社會公平,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和警惕。

解:生育成本多方共擔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規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一切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此前,201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已印發“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得對求職者設置性別、民族等條件。

劉霞認為,要使國家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還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明確具體的懲處規定,讓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行為付出代價。

陳亞亞贊成劉霞的看法,她說,一旦發現性別歧視,如在招聘中注明隻招某個性別而無合適理由,可以向哪些機構舉報,由誰查証,誰進行處罰,具體處罰規定是什麼,以及如何提起仲裁,或如何起訴對方,需要提供何種証據,法院應參照哪些法律條款進行判決等都需要逐步完善。

劉霞表示,消除就業歧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角力,市場追求效益,而政府要承擔維護社會公平的義務。為此,政府要加大對用人單位的監管,暢通監督渠道,加大查處力度﹔用人單位尤其是國有用人單位要增強法律意識,帶頭遵紀守法,樹立促進就業公平的大局意識。

專家指出,應改變生育成本隻由女性承擔的不公平現實,探索社會共擔機制,既要建立制度保障的剛性約束,還要探索通過補貼、獎勵等多種方式,彌補支出的生育成本,激勵更多用人單位招聘女性,實現生育成本由政府與用人單位等多方共擔。

陳亞亞還建議,媒體要加大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輿論監督力度,改變公眾對女性的普遍偏見,引導社會逐漸形成男女平等就業的就業觀。

“面對性別歧視,女性不要沉默,要勇敢捍衛自身權利,促使社會就業公平意識的建立和用人單位招聘用人習慣的改善。”劉霞說。(本報記者 王昊魁)

(應採訪對象要求,小孟、小陸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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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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