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見的未來,銀行破產將成為現實。這並非聳人聽聞的消息。1月9日至10日召開的2014年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指出,存款保險(放心保)制度各項准備工作基本就緒。從程序上說,存款保險制度正是銀行破產制度的前奏。與此同時,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日前的一個論壇上明確表示,銀監會正在醞釀加快推出銀行破產條例。
銀行可能會破產,在金融界其實是常識。從本質上說,銀行與一般的企業沒有任何區別。隻不過與一般企業相比,銀行經營的產品是錢本身而已。以較低利率吸收存款,並以較高利率貸出,賺取其中的利息差,是銀行的基本盈利模式。如果說銀行可以通過利息差來賺錢,那麼,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因為經營不善,利息差甚至不能維持運營以至於資不抵債時,銀行為什麼就不能破產呢?“負債經營”這一特征決定了任何商業銀行都跟企業一樣,存在理論上破產倒閉的可能。
在我國,《企業破產法》中對金融機構的破產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雖然作了些規定,但並沒有形成一個比較系統化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而且這些規定大都缺乏操作性。說白了,我國的銀行目前基本上是破不了產的,存款由國家信用作隱形擔保。這是中外金融差別最大的地方。我國曾經有過商業銀行破產的案例,如1998年時的海南發展銀行,但最終國家仍然兜了底,沒有讓這些銀行的儲戶受到損失。
政府為銀行兜底,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不好,但這種做法實際上扭曲了金融規律,對儲戶和國家經濟都有損害。首先,政府要為銀行存款兜底,那麼就不會允許銀行的存款利率定得太高,以免吸收更多高成本的存款,造成過大的賠付壓力。而如果政府不兜底,則儲戶本應有機會享受到更高的存款利率。事實上,在金融危機之外的正常年景,發達國家的存款利率都通常高於中國銀行的存款利率。我們的儲蓄存款業務,不管活期還是定期,一直因利息太低飽受詬病。其次,政府為銀行兜底增加了銀行的“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是指在國家兜底的情況下,銀行不需要更多考慮為儲戶的存款負責——反正出了問題由國家兜著,不用銀行經營者自己去償還,因此在放貸時就往往傾向於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這使銀行的風險加大,但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卻能夠輕易攫取超額利潤。而一旦需要政府兜底,則相當於全社會為其買單。
在對待銀行破產上,我們應該用一種動態的市場經濟思維方式代替靜態的傳統思維方式。的確,大部分儲戶的存款心態非常單純,那就是我隻需要獲得穩定的收益(利息)就可以了,不要讓我承擔任何風險。這種心態實際上忽略了一個前提,即在市場經濟狀態下,不存在絕對無風險的收益。如果儲戶要求完全無風險,那麼就要付出代價:一方面,銀行傾向於壓低存款利率﹔另一方面,銀行對儲戶的存款不那麼在乎,在放貸時,傾向於高風險、高回報。更重要的是,儲戶實際上放棄了用存款投票的權利。當銀行市場化后,銀行之間的競爭將無比激烈,不僅在利率上競爭,更會在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方面進行競爭。如果銀行無視儲戶資金的安全管控,銀行對客戶的吸引力必然大大降低。在儲戶的投票機制下,必然會產生一些真正有實力並能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銀行。這就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儲戶如何掌握情況,發揮投票機制作用?二是一些不求高利率、隻求代管資金的需求,如何滿足?
允許銀行破產絕非“洪水猛獸”,反倒可促進我國銀行業真正走上市場化道路。當然,這條路不能走得過快、過急,從銀監會的動作來看,這一改革總體進行得平穩、順利,相信最終可以取得成功。因此,不必對銀行破產感到恐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