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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希賢:“六不用”體現從嚴治黨 干部年輕化不能“一刀切”

2014年01月16日09:1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黨政領導干部任用條例: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裸官”及具有跑官、拉票行為等六類官員,將不得列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考察對象。這也是在《干部任用條例》中,首次明確不得對選拔任用干部進行考察的情形。

  官員有六種情形將不得接受考察

  與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相比,此次《條例》首次明確了,具有六種情形之一,將不能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考察對象。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有跑官、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干部選拔防止簡單以票取人

  據悉,中共中央已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帶頭遵守《條例》,規范行使選人用人權。

  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要充分發揚民主,改進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要改進干部考察工作,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潔自律情況的考察。

  要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解讀

  “六不用”體現從嚴治黨

  修訂后的條例裡列舉出干部不能被列為考察對象的六種情況,中央黨校黨建部教授張希賢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體現了黨要從嚴治黨的態度。隨著形勢的發展,黨不斷提高對干部的要求和規定。近年來,一些干部的所作所為引起了群眾的不滿。有的“跑官”,有拉票賄選行為﹔有的把子女家屬送到國外,自己留在國內任職。對此,習近平曾多次指出,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要讓每一個干部都深刻懂得,當干部就必須付出更多辛勞、接受更嚴格的約束。在這種情況下,明確規定出哪些干部不能被列為考察對象,會給部分干部敲響警鐘,使其不能再像過去存在僥幸心理。

  亮點

  選拔原則

  增加“以德為先” 強調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與2002年《干部任用條例》相比,此次《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有所變化,強調“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同時,在德才兼備這一原則后,強調“以德為先” ,而“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也是新增內容。

  而對干部的培養上,除了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外,此次也新增“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同時,強調“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解讀

  干部年輕化不能“一刀切”

  張希賢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修訂后的條例提出要“用好各年齡段干部”,能夠保証老中青梯次配備的干部任職年齡結構,充分調動和發揮各個年齡段干部的積極性。

  中央組織部常務副部長陳希去年12月初在《人民日報》發表署名文章,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他提出,要注意用好各年齡段干部,既要重視選拔優秀年輕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齡段干部,不能簡單地以年齡劃線,不搞任職年齡層層遞減。

  近年來中央提出干部年輕化、要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但這並不意味著就要“一刀切”。例如有些優秀干部當年錯過了選拔階段年紀偏大,有些干部臨近退休年齡,如果單純從年齡上考慮對其不重視,會造成干部資源的浪費,可能會使得一些干部認為因為年齡因素無望晉升就失去積極性,或者是等待退居二線。應該從群眾實際需要出發,發揮每個年齡段干部的才華。

  選拔條件

  首次明確破格提拔優秀干部條件

  《條例》要求,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但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與2002年《干部任用條例》相比,對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該具備的條件也進行了明確,包括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包括: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條例》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民主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可差額提出初步名單

  《條例》要求,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

  同時,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解讀

  差額推薦可拓寬干部選擇面

  2006年,中央組織部印發實施了《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提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在全額定向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差額比例進行二次會議推薦。張希賢教授認為,差額推薦體現了民主政治的公平競爭,有利於擴大提名環節的民主,拓寬了干部的選擇面和選人用人的視野,有利於通過比較擇優選用干部。

  任用考察

  考察更重民生指標 可聽取巡視組意見

  根據《條例》,確定考察對象,應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領導班子換屆,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考察要重視居民收入指標

  與2002年《干部任用條例》相比,此次條例明確了考察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同時,加強作風考察以及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必要時可對官員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根據《條例》,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與2002年《干部任用條例》不同的是,此次規定新增,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此外,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同時《條例》新增,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解讀

  不以GDP論英雄 綜合考核評價干部

  GDP主導干部政績考核廣受詬病,盲目追求GDP增長,在一些地方導致了環境惡化、產能過剩等問題。在去年年底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已經明確地方干部考核不再以GDP論英雄,不能簡單地把經濟增長速度與干部的德能勤績廉畫等號。

  張希賢教授表示,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經濟發展壓力很大,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干部工作實績有其出台的歷史背景。然而在今天我們要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實現經濟發展、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等幾方面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就需要重建干部考核評價體系,提出干部考核的綜合標准。

  解讀

  聽取巡視機構意見 有利於全面掌握信息

  張希賢教授認為,在考察領導干部時聽取巡視機構意見,有利於全面掌握干部信息,特別是其可能存在的問題。

  去年中央加強和改進了巡視工作,10個中央巡視組兩度派出,發現了一批突出問題和一些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張希賢認為,巡視機構能夠超越部門利益,比較公正地提出意見。巡視機構在短時間內能夠積累大量對於干部的評價信息,對於領導干部可能存在的缺點和問題掌握得比較多。例如去年中央第一輪巡視后,就發現個別地方和部門存在違規突擊提拔和“帶病提拔重用”干部,對個別領導干部的考察不夠深入等問題。

  根據中央組織部去年年底發出的通知,各地區各部門將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中央紀委監察部也在今年年初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各級紀委普遍要建立約談制度,探索開展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抽查核實工作。張希賢認為,這對於領導干部特別是新任領導干部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焦點

  官員引咎辭職 一年內不安排職務

  《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此前,2002年的《干部任用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目前,關於官員被問責后復出的規則,尚無法律法規,而是散見於若干規范性文件中。有媒體報道稱,被引述得最多的上述2002年的《干部任用條例》,就被專家認為是除了官員復出的時限要求是一個硬性規定之外,其他條件都非常模糊。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暉曾經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上述規定未就“說明復出理由”有任何精細規定,而“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給人留下較大的想象空間。他表示:“籠統模糊的規定,是出於政治考量上的刻意安排,還是立法技術的失當,我們不得而知,但這種規定的不足顯而易見。”

  北青報記者也發現,此次新修訂的《條例》中,也沒有對官員如何復出做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記者 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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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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